朋友媽媽傳語音罵我「臭三八、乞丐」,我媽能告她侮辱罪嗎?

我今年16 我朋友也是 我跟我朋友說我想吃水果馬卡龍 她就買給我了 但事後 她媽媽傳語音來罵我 雖然是私訊 但背景音明顯也有他爸爸的聲音 所以當時她並不是在只有她自己一個人的時候 傳語音來罵我 語音內容有提到臭三八、乞丐、公主病 以上內容 我媽媽如果對此提告會成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16歲)向同齡朋友表示想吃水果馬卡龍,朋友購買後,該朋友之母親透過私訊傳送語音訊息,內容包含「臭三八」、「乞丐」、「公主病」等詞彙,且背景有其父親聲音。當事人之母親考慮對此提告。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公然」及「侮辱」二要件。

  1. 構成要件分析

關於「公然」之認定,實務見解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本案語音訊息係透過私訊方式傳送予當事人,雖背景有朋友父親之聲音,惟僅有特定二人(朋友母親及父親)在場,尚未達「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程度。

關於「侮辱」之認定,「臭三八」、「乞丐」、「公主病」等詞彙確實屬貶損他人人格或社會評價之言語。

  1. 本案適用評估

本案語音訊息係以私訊方式傳送,原則上屬於特定人之間的通訊,應不符合「公然」之要件。考量私訊之性質及在場人數,本案應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二)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成立須具備「意圖散布於眾」及「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等要件。本案「臭三八」、「乞丐」、「公主病」等詞彙屬價值判斷之謾罵,非指摘具體事實,且私訊性質欠缺「散布於眾」之意圖,應不成立誹謗罪。

(三)告訴乃論之限制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惟如前述分析,本案可能不符合刑事犯罪之構成要件。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朋友母親之言詞確實可能構成不法侵害當事人名譽之行為。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本案適用評估

  1. 侵害人格權之認定

該等言詞確實貶損當事人之人格尊嚴,可能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之行為。

  1. 情節重大之判斷

關於「情節重大」之認定,應考量當事人年齡(16歲)、言詞內容、傳播範圍等因素。本案語音訊息僅以私訊方式傳送,傳播範圍有限,實務上對於私下謾罵是否達「情節重大」標準,法院認定較為嚴格。

  1. 請求權評估

若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可能認定情節尚未達「重大」程度。即使勝訴,精神慰撫金金額可能不高。

三、未成年人保護相關規定

當事人為16歲未成年人,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需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為或同意。若提起訴訟,提告主體應為當事人本人,由母親代理,而非母親自己。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告訴部分

考量本案語音訊息係以私訊方式傳送,可能不符合「公然」之要件,刑事告訴成功機率較低。檢察官可能為不起訴處分。建議審慎評估是否提起刑事告訴。

二、民事訴訟部分

雖該等言詞確有侮辱性質,惟傳播範圍有限,「情節重大」之認定存在爭議。建議評估訴訟成本效益後再決定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三、非訟途徑處理

(一)溝通協調

建議優先由家長出面與對方家長理性溝通,說明該言詞對未成年子女之傷害,要求對方道歉並保證不再發生。

(二)保存證據

建議保留語音訊息完整內容、截圖對話紀錄,並記錄事件發生時間、經過,以備不時之需。

(三)心理輔導

建議關注當事人心理狀態,必要時尋求學校輔導資源。

(四)發函警告

若溝通無效,可考慮委請律師發函,載明對方行為已侵害當事人人格權,要求書面道歉,並警告若再有類似行為將採取法律行動。

四、特別提醒事項

  1. 刑事告訴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

  2. 提告主體應為當事人本人(由母親代理),而非母親自己。

  3. 建議評估訴訟費用(裁判費、律師費等)、時間成本、心理成本及預期效益。

  4. 若對方持續騷擾或造成嚴重傷害,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及道歉。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語音訊息係以私訊方式傳送,可能不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公然」要件,刑事告訴成功機率較低。民事部分,雖該等言詞確有侮辱性質,惟「情節重大」之認定存在爭議,建議優先採取非訟途徑,透過溝通協調或律師函警告方式處理,較符合成本效益原則。若對方持續騷擾或造成嚴重傷害,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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