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別人時怎樣保護自己的個資不被公開?

想請教一下如果我提告別人,如何隱蔽自己的個資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欲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但擔心在訴訟過程中個人資料遭到揭露,希望了解如何在提告時保護自身個人資訊的方法。

貳、法律分析

一、訴訟程序中個資揭露的必要性

根據我國訴訟制度,原則上提告人(原告或告訴人)需要在訴狀中記載真實姓名、住所等基本資料,此為訴訟程序的基本要求。這是基於以下理由:

(1)訴訟當事人適格性:法院需確認提告人的身份及訴訟權能 (2)送達程序需要:法院需要有效地址進行文書送達 (3)被告防禦權保障:被告有權知悉對造當事人身份以進行防禦

二、個資保護的法律依據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同意。」

此規定確立公務機關(包括法院)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因此,法院在訴訟程序中對當事人個資的使用,應受此原則拘束。

(二)特殊案件之保密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若案件涉及上述特殊類別個資,應受更嚴格之保護。

三、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個資保護

(一)偵查不公開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同條第5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此規定確立偵查階段的不公開原則,應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告訴人的個人資料。

(二)被害人隱私保護

依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3第1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同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檢察官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

此規定顯示立法者對被害人隱私保護之重視,當事人若為被害人,可依此規定聲請相關保護措施。

(三)搜索扣押程序中的個資保護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搜索票應記載「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同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在搜索扣押程序中,執行人員應依法定程序為之,並應注意個資保護。依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8規定,實施特殊強制處分調查所得資料,除符合法定情形外,應即銷燬或刪除,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

四、個資保護的監督機制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同條第5項規定:「參與檢查之人員,因檢查而知悉他人資料者,負保密義務。」

此規定確立主管機關對個資保護的監督權限,並課予檢查人員保密義務。

五、實務上的限制與考量

必須說明的是,完全隱蔽個資在我國訴訟制度下幾乎不可能:

(1)對造當事人知悉權:被告有權知悉原告身份,此為訴訟基本原則 (2)匿名訴訟原則上不被允許:除特殊保護案件外,不得以匿名方式提告 (3)公開審判原則:我國採公開審判制度,僅特定案件得不公開

然而,當事人仍可透過以下方式,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盡量保護個人資料:

(1)委任律師代理,以律師事務所作為送達處所 (2)若案件涉及特殊保護事項,可依法聲請相關保護措施 (3)在訴狀中僅記載法定必要資訊,避免提供過多非必要的個人細節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建議

(1)委任律師代理

  • 透過律師提起訴訟,以律師事務所作為送達處所
  • 由律師代為出庭,減少本人曝光機會
  • 費用:依案件複雜度,律師費約新台幣5萬元起

(2)評估案件性質

  • 若涉及性侵害、家暴等特殊案件,可主張法定保密權利
  • 若為一般民刑事案件,需評估個資揭露的風險與提告的必要性

(3)聲請相關保護措施

  • 若案件涉及個人隱私,可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理
  • 若為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3規定聲請隱私保護措施

二、中長期策略

(1)最小化個資揭露範圍

  • 在訴狀中僅記載法定必要資訊
  • 避免提供過多非必要的個人細節
  • 敏感資料可聲請以密件方式處理

(2)事前風險評估

  • 評估提告後個資可能被揭露的範圍
  • 權衡訴訟利益與隱私保護的必要性
  • 考慮是否有其他非訴訟的解決途徑(如調解、和解)

(3)申請保護令或其他保護措施

  • 若擔心人身安全,可同時聲請保護令
  • 向警政機關申請特殊保護措施

三、注意事項

(1)完全匿名提告不可行:我國法律制度下,原則上不允許完全匿名提告,僅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盡量保護個資

(2)對造仍會知悉基本資訊:即使採取保護措施,被告仍有權知悉原告的基本身份資訊,這是訴訟防禦權的保障

(3)權衡利弊:建議先評估提告的必要性與個資揭露的風險,若風險過高,可考慮其他解決方式

(4)專業諮詢:由於個案情況不同,建議與律師進行詳細諮詢,針對具體案情制定個資保護策略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在提告時保護個人資料的問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等相關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偵查程序應不公開。然而,考量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完全隱蔽個資在實務上可能有其困難。

建議當事人:

(1)委任律師代理訴訟,以律師事務所作為送達處所,減少個人資料直接曝光 (2)若案件涉及特殊保護事項(如性侵害、家暴等),可依法聲請相關保護措施 (3)在訴狀中僅記載法定必要資訊,避免提供過多非必要的個人細節 (4)事前評估提告的必要性與個資揭露的風險,權衡利弊後再決定是否提告 (5)若擔心人身安全,可同時申請保護令或向警政機關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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