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因一件二十天拘役或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曾遭移民署作成禁止入境處分三年,目前禁令仍在有效期間內。 該禁止入境處分由移民署另行作成之行政處分,約於 2024 年初生效,目前仍在有效期間內。 申請縮短或特准入境之主要事由,係本人於臺灣有未成年子女,並持有法院核發之探視權裁定,但目前因禁令無法實際行使探視權,對親權行使造成實質影響。
當事人因刑事案件遭判處二十天拘役或得易科罰金之刑罰,嗣後於2024年初遭內政部移民署依法作成禁止入境處分三年,該處分目前仍在有效期間內。
當事人在臺灣有未成年子女,並持有法院核發之探視權裁定,惟因禁止入境處分致無法實際行使探視權,影響親權行使。當事人擬申請縮短禁止入境期間或特准入境,以維護親子關係。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本案當事人因刑事案件判決確定,移民署依此規定作成禁止入境處分,應屬有據。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七年。」惟本案係依第7款作成處分,該條文並未明定禁止期間,移民署於三年期間之裁量,應屬法定裁量範圍內。
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本案處分已於2024年初生效,若已逾訴願期間,則可能無法循此途徑救濟。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若已逾訴願期間且未提起訴願,則可能影響後續行政訴訟之提起。
考量本案涉及親權行使之重要性,建議向移民署提出專案申請,說明特殊情況並請求准予入境或縮短禁止期間。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並未明定專案許可之規定,惟行政機關於個案裁量時,應考量比例原則及當事人之特殊情況。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親權之行使涉及人格權之保障,應受憲法保障。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法院裁定之探視權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有權利行使。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包括子女之意願、父母子女間之感情狀況等事項。長期無法探視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發展及親子關係。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探視權之行使係父母履行保護教養義務之重要方式。
本案涉及以下法益衡量: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應遵守比例原則。本案禁止入境三年之處分,是否與當事人犯罪情節相當,以及是否考量親權行使之重要性,應屬可檢討之處。
移民署於作成禁止入境處分時,應審酌個案具體情況,包括犯罪情節、是否有在臺親屬、是否影響未成年子女權益等因素。若原處分未充分考量上述因素,可能涉及裁量瑕疵。
建議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特殊情況並請求准予入境或縮短禁止期間。
說明親權行使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依憲法第22條規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應受保障。
依民法第1055條及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探視權之行使係履行此義務之重要方式。
(1)犯罪情節輕微(僅20天拘役且得易科罰金)
(2)禁止入境三年可能與犯罪情節不成比例
(3)完全禁止入境可能非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
(1)願意接受特定條件限制(如定期報到、限制活動範圍等)
(2)提供在臺保證人
(3)承諾遵守我國法律
(4)承諾僅於探視子女期間停留
若原處分送達時間尚未逾30日,建議立即提起訴願。若已逾期,則需評估其他救濟途徑。
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始得提起。若專案申請遭駁回,可考慮提起確認訴訟,主張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1)犯罪情節輕微,禁止入境三年可能過苛
(2)未充分考量親權行使之重要性
(3)存在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如附條件入境)
(1)未審酌個案特殊情況
(2)未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在等待行政決定期間,建議採取替代方案:
在臺灣委託親友或律師代為關心子女生活狀況
透過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維持親子聯繫
注意各項救濟程序之法定期間,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保存所有與子女聯繫之紀錄,記錄因無法探視造成之具體影響。
展現改過遷善之決心,強調願意配合管理措施。
建議委任熟悉移民法及家事法之律師,必要時尋求民間團體(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關於當事人因刑事案件遭禁止入境三年,致無法行使法院裁定之探視權一事,考量當事人犯罪情節輕微(僅二十天拘役且得易科罰金)、持有法院核發之探視權裁定,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建議優先向移民署提出專案申請,說明特殊情況並請求准予入境或縮短禁止期間。
申請時應強調以下重點:
若專案申請未獲准,可評估提起行政救濟之可行性,主張原處分可能違反比例原則或有裁量瑕疵。同時,建議透過視訊探視、書信往來等替代方式維持親子關係,避免因時間經過而產生不可回復之損害。
本案涉及國家入出境管理權與個人親權行使之衡平,具有一定複雜性。整體而言,考量當事人之特殊情況及法律保障親權行使之精神,本案應有一定之申請理由,惟最終結果仍需視移民署之裁量及個案具體情況而定。建議儘速採取行動,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相關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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