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禁止入境三年無法探視未成年子女,能申請縮短禁令或特准入境嗎?

先前因一件二十天拘役或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曾遭移民署作成禁止入境處分三年,目前禁令仍在有效期間內。 該禁止入境處分由移民署另行作成之行政處分,約於 2024 年初生效,目前仍在有效期間內。 申請縮短或特准入境之主要事由,係本人於臺灣有未成年子女,並持有法院核發之探視權裁定,但目前因禁令無法實際行使探視權,對親權行使造成實質影響。 該如何申請縮短或是特准入境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犯罪經判處二十日拘役或得易科罰金之刑事案件,遭內政部移民署依法作成禁止入境處分三年,該處分約於2024年初生效,目前仍在有效期間內。當事人在臺灣有未成年子女,並持有法院核發之探視權裁定,惟因禁止入境處分致無法實際行使探視權,影響親權行使。當事人擬申請縮短禁止入境期間或特准入境。

貳、法律分析

一、禁止入境處分之法律依據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定: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當事人因刑事案件遭判處拘役刑,移民署依法作成禁止入境處分,於法有據。惟該條文使用「得」之文字,顯示移民署就是否禁止入境具有裁量權限。

二、禁止入境期間之法律規範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七年。」

本條文僅針對第12款(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規定禁止入國期間,對於第7款(犯罪紀錄)並未明文規定禁止入國期間之上下限。移民署作成三年禁止入境處分,應屬其裁量權限範圍內之決定。

三、行政裁量權之行使原則

(一)裁量權之法律界限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移民署雖有裁量權限,但仍應受法律原則之拘束,不得恣意行使。

(二)比例原則之適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本案情形,當事人僅因輕微刑事案件(拘役20日且得易科罰金)遭禁止入境三年,致無法行使法院裁定之探視權,對未成年子女權益影響重大。移民署在行使裁量權時,應審酌禁止入境處分對當事人及其子女造成之損害,是否與維護國境安全之公益顯失均衡。

(三)誠信原則與利益衡量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移民署在審酌是否縮短禁止入境期間或特准入境時,應一併考量當事人有利之情形,包括其在臺有未成年子女需探視、持有法院裁定之探視權等事實。

四、探視權之法律性質與重要性

(一)探視權之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當事人持有法院核發之探視權裁定,該裁定具有法律效力,應受尊重與保障。禁止入境處分間接使當事人無法實際行使探視權,可能影響法院裁定之執行。

(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未成年子女有受父母照顧及探視之權利,此攸關子女身心健全發展。長期無法與父母一方會面,可能對子女之人格發展及情感需求造成不利影響。

五、申請縮短禁止入境期間或特准入境之法律途徑

(一)向移民署提出行政申請

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未明文規定縮短禁止入境期間之申請程序,但基於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之裁量權行使原則,移民署應有權限依職權或依申請,重新審酌禁止入境處分之妥當性。

當事人得向移民署提出申請,請求基於以下事由縮短禁止入境期間或特准入境:

  1. 特殊人道考量
  • 在臺有未成年子女需探視
  • 持有法院核發之探視權裁定
  • 無法行使探視權將影響子女最佳利益
  1. 比例原則之審酌
  • 犯罪情節輕微(僅拘役20日且得易科罰金)
  • 禁止入境三年對親權行使造成過度限制
  • 公益與私益顯失均衡
  1. 子女權益之保障
  • 符合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之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 維護未成年子女受父母探視之權利

(二)行政救濟程序

若移民署駁回申請,當事人可能循行政救濟途徑尋求救濟:

  1. 訴願程序

依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若對原禁止入境處分不服,應於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向內政部提起訴願。惟依案情所述,處分已於2024年初生效,若已逾訴願期間,則無法就原處分提起訴願。

若移民署駁回縮短期間或特准入境之申請,該駁回決定本身構成新的行政處分,當事人得於收受駁回通知後30日內提起訴願。

  1. 行政訴訟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若訴願遭駁回,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主張禁止入境處分或駁回申請之處分違反比例原則、未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等理由。

六、法律關係初步判斷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涉及以下法律關係:

  1.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移民署作成禁止入境處分,形式上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屬合法。

  2. 裁量權之妥當性:移民署在行使裁量權時,應考量比例原則、子女最佳利益等因素。若未充分審酌當事人有利之情形,可能構成裁量瑕疵。

  3. 探視權之保障:當事人持有法院裁定之探視權,該權利應受保障。禁止入境處分間接影響探視權之行使,應在公益與私益間為適當衡量。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行方案

(一)向移民署提出縮短禁止入境期間或特准入境之申請

申請程序:

  1. 準備申請文件
  • 填寫申請書,載明申請事由及法律依據
  • 檢附法院探視權裁定書正本或認證本
  • 子女戶籍謄本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 詳細陳述書,說明:
  • 犯罪情節輕微(僅拘役20日且得易科罰金)
  • 已深切悔悟,無再犯之虞
  • 在臺有未成年子女需探視
  • 無法行使探視權對子女身心發展之不利影響
  • 承諾遵守我國法律,不再違法
  1. 補強證明文件
  • 子女之心理評估報告或相關專業意見(如有)
  • 社工訪視報告(如有)
  • 良民證或無犯罪紀錄證明(原籍國)
  • 穩定工作或經濟能力證明
  • 親友推薦信或保證書
  1. 提出申請
  • 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 電話:(02)2388-9393
  • 或透過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

申請理由重點:

  1. 強調比例原則
  • 犯罪情節輕微,僅拘役20日且得易科罰金
  • 禁止入境三年對親權行使造成過度限制
  • 公益(維護國境安全)與私益(探視權行使、子女權益)顯失均衡
  1. 強調子女最佳利益
  • 未成年子女有受父母探視之權利
  • 長期無法與父母會面,可能影響子女身心發展
  • 符合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之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1. 強調人道考量
  • 持有法院核發之探視權裁定,該權利應受保障
  • 無法行使探視權,影響法院裁定之執行
  • 維護親子關係,符合人道精神
  1. 提出具體承諾
  • 承諾遵守我國法律,不再違法
  • 提出具體探視計畫(入境期間、探視頻率、探視方式等)
  • 願意提供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如移民署要求)

(二)申請特准入境

若縮短期間申請未獲准,可另行申請特准入境,理由與前述相同,但應特別強調:

  1. 短期入境之必要性
  • 僅為行使探視權,非長期居留
  • 提出具體探視計畫及回程機票證明
  1. 不影響國境安全
  • 犯罪情節輕微,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
  • 願意配合移民署之管理措施

二、中長期方案

(一)若申請遭駁回,考慮提起行政救濟

  1. 提起訴願
  • 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 主張駁回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 主張駁回處分未考量子女最佳利益
  • 主張駁回處分構成裁量瑕疵
  1. 提起行政訴訟
  • 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駁回處分
  • 主張處分違法或不當

(二)尋求替代方案

在禁令解除前,可考慮:

  1. 視訊探視
  • 與子女進行定期視訊通話
  • 雖非理想,但可維繫親子關係
  1. 第三地會面
  • 安排在其他國家與子女會面
  • 需與子女監護人協調
  1. 請求監護人協助
  • 與子女監護人溝通
  • 請求協助安排子女出境會面(如監護人同意)

三、注意事項

  1. 時效問題
  • 儘速提出申請,避免禁令期滿才處理
  • 若移民署駁回申請,應注意訴願期間(30日)
  1. 證據蒐集
  • 完整保存所有與子女互動之紀錄
  • 蒐集子女需要父母探視之相關證明
  • 保留所有申請文件之副本
  1. 專業協助
  • 建議委任熟悉移民法及家事法之律師協助
  • 必要時請社工或心理師提供專業意見
  1. 態度誠懇
  • 申請時應展現悔意與誠意
  • 強調對子女之關愛與責任
  • 承諾遵守我國法律

四、成功機率評估

有利因素:

  • 犯罪情節輕微(僅拘役20日且得易科罰金)
  • 持有法院核發之探視權裁定
  • 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 有特殊人道考量事由
  • 禁止入境處分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不利因素:

  • 禁令仍在有效期間內
  • 移民署裁量空間大
  • 入出國及移民法未明文規定縮短期間之申請程序

綜合評估: 若能充分準備文件,詳細說明對子女之影響,並提出具體可行之探視計畫,獲准縮短期間或特准入境之機率應屬合理。建議同時準備兩種申請方案,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提高成功率。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因輕微刑事案件遭禁止入境三年,致無法行使法院裁定之探視權,確實對未成年子女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建議當事人儘速向移民署提出縮短禁止入境期間或特准入境之申請。申請時應充分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強調子女最佳利益、比例原則及人道考量,並提出具體探視計畫及承諾事項。若行政申請未獲准,仍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在禁令解除前,亦可考慮視訊探視或第三地會面等替代方案,以維繫親子關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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