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今年16 我朋友也是 我和我朋友說我想吃水果馬卡龍 她就買給我了 但事後她媽媽傳語音來罵我 內容有提到 乞丐、臭三八、公主病 以上內容 如果我媽媽提告能成功嗎
本案涉及一名16歲未成年人(以下稱「當事人」),因朋友主動購買水果馬卡龍給當事人後,朋友的母親透過語音訊息辱罵當事人,內容包含「乞丐」、「臭三八」、「公主病」等貶損性詞彙。當事人母親考慮提告,詢問是否能成功。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關於「公然性」要件之判斷:
本案中對方母親透過語音訊息傳送辱罵內容,若該訊息係以私人對話方式(僅傳送給當事人一人)進行,可能欠缺「公然性」要件。實務上認為,私訊一對一之辱罵行為,因未達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較難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然而,若該語音訊息係在群組中發送,或有其他人也能聽聞該內容,則可能符合公然性要件。因此,本案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關鍵在於該語音訊息之傳送方式及範圍。
關於侮辱內容之認定:
「乞丐」、「臭三八」、「公主病」等詞彙,明顯具有貶抑、侮辱性質,應屬對他人為抽象謾罵之侮辱行為。
小結:
若本案語音訊息係以私人對話方式傳送,因欠缺「公然性」要件,刑事告訴成功機率偏低。若能證明該訊息係在多人可見聞之情況下傳送,則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對方母親以「乞丐」、「臭三八」、「公主病」等詞彙辱罵當事人,應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當事人之人格權及名譽權,應成立民法上之侵權行為。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中,對方母親之辱罵行為侵害當事人之名譽及人格權,當事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慰撫金之金額,應斟酌下列因素核定:
實務上,此類案件之慰撫金金額通常不高,可能自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需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
當事人為16歲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之言語暴力應受更嚴格檢視。雖本案未必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通報義務,但在評估損害程度時,應考量對未成年人心理發展之影響。
考量妨害名譽罪刑度非常輕微(拘役或罰金),且民事求償金額基本上不高,建議評估投入訴訟所需之時間、金錢、交通及研究成本,是否符合實際效益。
步驟:
(1)由當事人母親與對方母親溝通,說明此事對未成年子女的傷害
(2)要求對方道歉並承諾不再有類似行為
(3)若對方態度良好,可考慮和解
優點:
缺點:
步驟:
(1)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和解
(3)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
優點:
缺點:
步驟:
(1)委任律師撰寫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道歉並賠償
(2)若對方不理會,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3)刑事告訴部分,因成功機率較低,可斟酌是否提出
優點:
缺點:
建議採取「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的順序:
若經濟上有困難,可利用以下免費資源:
關於本案對方母親之辱罵行為,考量刑事告訴可能因欠缺「公然性」要件而成功率偏低,建議優先評估民事求償途徑。然而,綜合考量訴訟成本(時間、金錢、精神)可能大於實益,以及兩位未成年人的友誼關係,建議優先採取非訟方式處理,透過溝通或調解解決。
若確實要採取法律行動,民事求償應較刑事告訴更有實益。最終決定仍需由當事人及其母親綜合評估家庭狀況、經濟能力、時間成本及當事人意願後決定。若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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