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媽媽罵我乞丐、臭三八,我媽能告她誹謗罪嗎?

您好 我今年16 我朋友也是 我和我朋友說我想吃水果馬卡龍 她就買給我了 但事後她媽媽傳語音來罵我 內容有提到 乞丐、臭三八、公主病 以上內容 如果我媽媽提告能成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名16歲未成年人(以下稱「當事人」),因朋友主動購買水果馬卡龍給當事人後,朋友的母親透過語音訊息辱罵當事人,內容包含「乞丐」、「臭三八」、「公主病」等貶損性詞彙。當事人母親考慮提告,詢問是否能成功。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公然侮辱罪之成立要件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 公然性: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2. 侮辱行為: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等方式,對他人為抽象的謾罵或嘲弄
  3. 故意:行為人明知並有意為侮辱行為

(二)本案之適用分析

關於「公然性」要件之判斷:

本案中對方母親透過語音訊息傳送辱罵內容,若該訊息係以私人對話方式(僅傳送給當事人一人)進行,可能欠缺「公然性」要件。實務上認為,私訊一對一之辱罵行為,因未達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較難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然而,若該語音訊息係在群組中發送,或有其他人也能聽聞該內容,則可能符合公然性要件。因此,本案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關鍵在於該語音訊息之傳送方式及範圍。

關於侮辱內容之認定:

「乞丐」、「臭三八」、「公主病」等詞彙,明顯具有貶抑、侮辱性質,應屬對他人為抽象謾罵之侮辱行為。

小結:

若本案語音訊息係以私人對話方式傳送,因欠缺「公然性」要件,刑事告訴成功機率偏低。若能證明該訊息係在多人可見聞之情況下傳送,則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成立

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對方母親以「乞丐」、「臭三八」、「公主病」等詞彙辱罵當事人,應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當事人之人格權及名譽權,應成立民法上之侵權行為。

(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之請求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中,對方母親之辱罵行為侵害當事人之名譽及人格權,當事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三)慰撫金金額之考量因素

慰撫金之金額,應斟酌下列因素核定:

  1. 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
  2. 加害程度:辱罵內容之嚴重性、次數及對被害人造成之影響
  3. 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當事人為16歲未成年人,言語侮辱對其心理發展可能造成較大影響
  4. 其他相關情形

實務上,此類案件之慰撫金金額通常不高,可能自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需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

三、特別考量事項

(一)未成年人保護

當事人為16歲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之言語暴力應受更嚴格檢視。雖本案未必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通報義務,但在評估損害程度時,應考量對未成年人心理發展之影響。

(二)成本效益評估

考量妨害名譽罪刑度非常輕微(拘役或罰金),且民事求償金額基本上不高,建議評估投入訴訟所需之時間、金錢、交通及研究成本,是否符合實際效益。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首要且重要)

  1. 立即保存語音訊息
  • 完整保留原始語音檔案
  • 截圖對話紀錄(包含時間、發送者資訊)
  • 若可能,進行公證或見證
  1. 相關對話紀錄
  • 保存與朋友關於購買馬卡龍的對話
  • 證明係朋友主動購買,非當事人強求

二、處理方案建議

方案一:非訟解決(建議優先考慮)

步驟:

(1)由當事人母親與對方母親溝通,說明此事對未成年子女的傷害

(2)要求對方道歉並承諾不再有類似行為

(3)若對方態度良好,可考慮和解

優點:

  • 節省時間與金錢成本
  • 避免關係完全破裂(考量兩位未成年人的友誼)
  • 快速解決問題

缺點:

  • 可能無法獲得實質賠償
  • 對方可能不願配合

方案二:調解程序(折衷方案)

步驟:

(1)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和解

(3)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

優點:

  • 費用低廉或免費
  • 程序較訴訟簡便快速
  • 調解成立具法律效力

缺點:

  • 需對方願意出席
  • 調解不成立仍需另循途徑

方案三:正式法律途徑(較耗資源)

步驟:

(1)委任律師撰寫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道歉並賠償

(2)若對方不理會,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3)刑事告訴部分,因成功機率較低,可斟酌是否提出

優點:

  • 正式維護權益
  • 可能獲得賠償及道歉

缺點:

  • 律師費用及訴訟成本
  • 訴訟時間成本(可能數月至一年以上)
  • 精神壓力
  • 最終賠償金額可能不高

三、綜合建議

建議採取「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的順序:

  1. 第一階段:先嘗試私下溝通協調
  • 由母親出面與對方母親理性溝通
  • 說明對未成年子女的傷害
  • 要求道歉
  1. 第二階段:若溝通無效,考慮調解
  • 聲請鄉鎮市區調解
  • 透過第三方協助達成和解
  1. 第三階段:若仍無法解決,再考慮訴訟
  • 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 刑事告訴部分因成功率低,可斟酌是否提出

四、特別提醒事項

  1. 訴訟成本考量
  • 律師費、裁判費及時間成本
  • 預期賠償金額可能不高
  • 需評估是否符合成本效益
  1. 心理層面
  • 訴訟過程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傷害
  • 建議評估當事人心理承受能力
  • 必要時尋求專業心理諮商
  1. 關係考量
  • 兩位當事人為朋友關係
  • 訴訟可能影響友誼
  • 建議與子女溝通其意願

五、免費法律資源

若經濟上有困難,可利用以下免費資源:

  1. 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可申請免費律師協助
  2. 各地方法院法律諮詢: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3. 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定期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肆、結論

關於本案對方母親之辱罵行為,考量刑事告訴可能因欠缺「公然性」要件而成功率偏低,建議優先評估民事求償途徑。然而,綜合考量訴訟成本(時間、金錢、精神)可能大於實益,以及兩位未成年人的友誼關係,建議優先採取非訟方式處理,透過溝通或調解解決。

若確實要採取法律行動,民事求償應較刑事告訴更有實益。最終決定仍需由當事人及其母親綜合評估家庭狀況、經濟能力、時間成本及當事人意願後決定。若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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