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軍中被部屬申訴性騷擾(言語) 是在輕鬆聊天的時候聊到有關她近期變胖屁股變大 走路一擺一擺的樣子 如果此案升級到性平會 我可能會面臨什麼的樣處分呢?又或是我應該如何降低對我自己的傷害呢?
當事人於軍中服務期間,在與部屬輕鬆聊天時,提及對方「近期變胖屁股變大、走路一擺一擺的樣子」等言語,遭部屬申訴構成性騷擾。案件可能提升至性別平等會(性平會)處理,當事人尋求了解可能面臨之處分及因應策略。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性騷擾之定義包含:
受僱者執行職務時,他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本案中,當事人評論部屬「變胖、屁股變大、走路一擺一擺」之言語,涉及對身體特定部位(臀部)之描述,可能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色彩,且可能使被害人感到冒犯或不適。
當事人為長官,部屬為下屬,存在明顯權力不對等關係。在此情境下,即使當事人主觀認為係「輕鬆聊天」,但性騷擾認定應以被害人主觀感受及客觀合理第三人標準綜合判斷,權勢關係更易構成敵意工作環境。
雖當事人認為係輕鬆對話,但若被害人主觀感受不適並提出申訴,依法仍應進行調查。性騷擾之成立不以行為人之惡意為必要,重點在於行為是否造成被害人之不適感受。
本案涉及軍中性騷擾事件,應適用以下法規: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相關規定,雇主(軍方)接獲申訴後應:
避免當事人再次接觸,保護申訴人,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職務。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除自行調查外,得洽請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調查完成後,作成調查報告。前項調查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性騷擾事件之調查過程,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參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之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若經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依情節輕重,可能面臨: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規定:「受僱者為性騷擾行為,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依國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經查證屬實,由本部解聘之:一、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或其他不適當之行為。」
若經查證屬實,將影響未來擔任性別平等相關委員會委員之資格。
被害人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規定請求:「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賠償。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調查過程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若調查人員有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之情形,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性騷擾事件調查時,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接受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告知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完整說明事發經過、當時情境、對話內容及前後脈絡,避免隱瞞或虛偽陳述。
展現反省與改善意願,避免防衛性或對立態度。
不主動聯繫被害人,避免造成壓力或被認為施壓。
不透過他人勸說撤回申訴,此舉可能構成妨害性自主或其他違法行為。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不散布案件相關訊息。
主動報名相關課程,展現改善誠意。
學習職場適當互動界線,特別是對部屬之言行。
了解性別平等意識,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若對處分不服,可循以下途徑:
依軍中申訴管道提出。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涉及刑事或民事時循司法途徑。
特別是身體特徵,尤其是私密部位。
對部屬言行更需謹慎,避免造成壓力或不適。
職場互動保持專業,避免過度輕鬆或不當言語。
同樣言語對不同人可能有不同感受,應注意對方反應。
注意是否造成不適,若有應立即停止。
發現不妥立即停止並道歉。
切勿採取之行為:
以上行為可能構成妨害性自主、妨害名譽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將使情節更加嚴重,且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考量本案言語涉及身體私密部位(臀部),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色彩,且存在權勢關係(長官對部屬),被害人主觀感受不適而提出申訴,本案可能構成性騷擾。
依情節輕重,可能處分範圍:
承認言語不當,展現改善誠意。
完整陳述,提供有利證據,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配合調查。
委任律師,爭取從輕處分。
參加訓練,建立正確認知。
勿接觸被害人或施加壓力,遵守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15條保密義務。
本案若升級至性平會處理,建議當事人:
(1)充分配合調查,展現誠意
(2)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3)積極參加性別平等教育訓練
(4)避免任何可能被認為施壓或報復之行為
(5)學習適當溝通方式,建立正確性別平等意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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