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已提出告訴後,是否可以立即撤回告訴之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訴是犯罪被害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犯罪的意思表示,屬於犯罪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關於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此規定明確賦予告訴人在特定條件下撤回告訴的權利。
撤回告訴僅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例如:
若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殺人、強盜、詐欺等罪),則告訴僅為促使偵查機關發動偵查之作用,告訴人無權撤回,偵查機關仍應依職權繼續偵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為法定期限,超過此期限後,即不得撤回告訴。因此,在符合案件性質要件的前提下,告訴人確實可以在提告後「立即」撤回告訴。
撤回告訴可採書面或言詞方式向偵查機關(檢察署)或法院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實務上建議以書面方式為之,以保留相關證據。
撤回告訴後,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案件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情形,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案件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規定明確指出,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全體共犯,告訴人無法選擇僅對部分共犯撤回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此為撤回告訴最重要之法律效果,告訴人應審慎評估,因撤回後即喪失再次告訴之權利。
當事人應首先確認所提告之案件是否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建議向承辦檢察官或律師確認案件性質。
若確認為告訴乃論之罪且決定撤回告訴,應注意:
撤回告訴前應審慎考量以下事項:
(1)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就個案情形諮詢律師,確認案件性質及撤回告訴之利弊得失
(2)評估整體利益:考量刑事追訴、民事求償、和解條件等因素,綜合評估是否撤回告訴
(3)保留書面證據:若決定撤回,建議以書面方式為之,並保留撤回告訴狀副本
(4)處理民事權益:若有財產損害或其他民事請求權,應注意民事時效問題,適時提起民事訴訟或調解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因此,若當事人所提告之案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確實可以在提告後立即撤回告訴。
惟應注意,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且依第239條規定,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建議當事人在撤回告訴前,應審慎評估案件性質、撤回時機及法律效果,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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