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列管驗尿每月指定時間,沒按時去會怎樣?

一般有毒品案件的同學都有列管兩年的情形之規定 期限規定為兩年 每一年就是1月3月7月10月 我要請問的是當月要去驗尿的時候他有規定當月的什麼時候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毒品案件列管人員定期驗尿之相關規定。當事人為受列管之學生,列管期間為兩年,需於每年1月、3月、7月、10月進行定期驗尿,詢問各該月份是否有具體驗尿時間之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毒品列管制度之法源依據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施用毒品者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觀察勒戒制度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同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列管追蹤機制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

此規定確立了列管期間通常為兩年之法律依據。

二、定期驗尿之執行規範

(一)驗尿通知與執行方式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從上述法條可知,法律規定警察機關應「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但並未明確規定該月份之具體日期或時段。

(二)實務執行方式分析

  1. 通知義務:警察機關應以書面或電話方式通知受列管人具體應到驗尿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2. 時間彈性:法規並未強制規定須於該月份之特定日期(如月初或月底)驗尿,實務上由各地警察機關依其作業規定,於該月份內指定適當時間通知受列管人到場。

  3. 地區差異:各地警察機關可能因人力配置、作業流程等因素,採取不同之通知方式與時間安排。部分地區可能採固定時段(如每月1至10日),部分地區則可能依個案情況彈性安排。

(三)未依規定驗尿之法律效果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受列管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機關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許可後強制採驗。雖然該條文未明定罰則,但若持續不配合,可能影響後續法律評價,甚至被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嫌疑。

三、相關配套規定

(一)尿液檢驗程序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人員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相關執行細節應依行政院訂定之辦法辦理。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毒品、尿液之檢驗結果,應由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報告,並載明檢驗方法,交由送檢機關(構)依法辦理。」

(二)少年特別保護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少年到場採驗尿液時,應併為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若當事人為少年,警察機關通知驗尿時,應同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以保障少年權益。

四、法律關係初判

綜合上述分析,關於「當月何時驗尿」之問題:

  1. 法律層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並未明定受列管人應於該月份之特定日期或時段驗尿,僅規定警察機關應「定期」通知並「指定時間」到場採驗。

  2. 實務層面:各地警察機關依其作業規定,於指定月份內選擇適當時間通知受列管人到場驗尿。通知方式可能包括書面通知、電話通知或簡訊通知等。

  3. 法律關係:當事人應依警察機關之通知,於指定時間到場接受採驗尿液。若未收到通知,建議主動聯繫轄區警察機關確認,以避免因未到場而產生不利後果。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建議

(一)主動聯繫轄區警察機關

  1. 確認負責列管之承辦人員及聯絡方式
  2. 詢問該月份具體驗尿日期、時間及地點
  3. 確認是否已收到書面或電話通知
  4. 若有變更聯絡方式或地址,應主動通報更新

(二)保持聯絡暢通

  1. 確保登記之聯絡電話保持暢通
  2. 定期檢查是否有相關通知
  3. 若因就學、就業等因素可能影響聯繫,應事先告知警方

二、配合驗尿注意事項

(一)準時到場

  1. 收到通知後,務必於指定時間到場
  2. 若因正當理由(如重病、重要考試等)無法到場,應事前向警方說明並協調改期
  3. 攜帶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二)配合採驗程序

  1. 依警方或執行人員指示完成採驗程序
  2. 若對採驗程序有疑問,可當場詢問
  3. 採驗後若對結果有疑義,可依法申請複驗

三、長期配合建議

(一)建立良好配合態度

  1. 按時接受驗尿,展現戒除毒品之決心
  2. 主動參加戒毒輔導課程或支持團體
  3. 遠離毒品環境及不良友伴
  4. 培養正當休閒活動與興趣

(二)權益保障

  1. 若認為警方通知程序有瑕疵,可依法提出異議
  2. 驗尿過程應注意隱私權保障
  3. 檢驗結果應由合格檢驗機關出具報告
  4. 若驗尿結果呈陽性反應,應確認是否有其他合理原因(如服用合法藥物)

(三)列管期滿後

  1. 列管兩年期滿且驗尿結果均為陰性,即可解除列管
  2. 持續保持良好生活習慣,避免再次接觸毒品
  3.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若能維持三年以上未再犯,即使日後不慎再犯,仍可能適用較輕之觀察勒戒程序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詢問「當月要去驗尿的時候有無規定當月的什麼時候去」之問題,經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如下:

  1. 法律並未明定受列管人應於該月份之特定日期或時段驗尿。

  2.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規定,警察機關應「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具體時間由警察機關依其作業規定通知。

  3. 實務上,各地警察機關會以書面、電話或簡訊等方式,通知受列管人於該月份內之特定日期、時間到場驗尿。

  4. 建議當事人主動聯繫轄區警察機關,確認該月份具體驗尿時間,並保持聯絡方式暢通,以免因未收到通知而未到場,產生不利後果。

  5. 若因就學、就業等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時間到場,應事前向警方說明並協調改期。

  6. 列管期間應積極配合驗尿,展現戒除毒品決心,並遠離毒品環境,以順利完成列管期間,重新開始正常生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執行方式可能因各地警察機關作業規定而有差異。建議當事人直接洽詢轄區警察機關,以獲得最準確之資訊與協助。若有進一步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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