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向汽車包膜店消費全車包膜犀牛皮服務,施作完成後發現部分車體部位並非使用同一塊膜料進行包覆,而是由多塊膜料拼接而成,當事人認為此情形與其原先預期不符,有受騙之感受。
本案應屬承攬契約關係(民法第490條),汽車包膜店為承攬人,當事人為定作人。承攬人應依約定完成一定之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予定作人。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本案若膜料拼接情形符合以下要件,應可能構成瑕疵:
惟若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依同條但書規定,不得視為瑕疵。
依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當事人於受領包膜完成之車輛後,應從速檢查並通知店家。若怠於通知,除非屬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否則可能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
惟依民法第357條規定:「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若店家故意隱瞞會使用拼接方式,當事人即使未即時通知,仍可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本案若膜料拼接構成瑕疵,當事人應可能主張:
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若店家保證使用整片膜料或故意不告知會拼接,當事人應可能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若膜料拼接不符合約定品質或減少價值,當事人依民法第493條規定,應可能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依民法第494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若店家不於期限內修補,當事人應可能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若瑕疵非重要,可能不得解除契約。
依民法第49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若瑕疵可歸責於店家,當事人應可能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當事人應注意相關請求權之時效期間,避免權利消滅。
依民法第351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355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若當事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悉會使用拼接方式,店家應可能不負擔保責任。但若店家故意不告知,仍應負擔保責任。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本案若店家於締約時故意隱瞞會使用拼接方式,使當事人誤信為整片包覆而支付費用,應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
惟實務上較難成立,因店家可能抗辯: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店家應確保包膜服務符合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品質,並應提供充分資訊。若未事先告知可能拼接,應可能違反資訊揭露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若店家廣告或宣傳強調「完整包覆」、「無接縫」等,實際施作卻有拼接,應可能構成廣告不實,應負民事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消費者之申訴,認為有理由者,應派員與企業經營者進行調解。」
當事人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申訴,由消保官協助調解。
依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涉及侵權行為,原則上由承攬人(店家)負責,當事人作為定作人不負責任。
汽車包膜實務上,因車體曲面複雜、膜料寬度限制等技術因素,某些部位(如引擎蓋、車頂等大面積區域)可能需要拼接。關鍵在於:
(1)檢視契約內容:確認契約書、報價單、廣告文宣是否有關於施作方式之約定或說明
(2)拍照存證:詳細拍攝拼接處之照片,記錄拼接位置、數量、明顯程度
(3)保留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話錄音等與店家溝通之紀錄
(4)諮詢專業意見:向其他包膜店詢問業界標準,了解拼接是否為常態
(1)以理性、具體方式向店家反映問題
(2)說明自身期待與實際成果之落差
(3)提出具體訴求:
若協商不成,建議循以下途徑:
依本案情形,建議主張:
(1)主要請求:依民法第493條請求修補(重新施作)
(2)次要請求:依民法第494條請求減少報酬
(3)附帶請求:若可歸責於店家,依民法第495條請求損害賠償(如重新施作之差價、交通費等)
(1)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承攬人報酬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當事人應注意相關請求權之時效期間
(2)舉證責任:應保留證據證明工作有瑕疵及與約定不符
(3)合理期待:若業界確實普遍採拼接方式,且不影響功能,主張可能較弱
(4)成本效益:評估爭訟成本與可能獲得之賠償,選擇最適處理方式
(5)檢查通知義務:依民法第356條規定,當事人應從速檢查並通知店家,避免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
第一階段(1至2週):
第二階段(2至4週):
第三階段(視情況):
關於當事人向汽車包膜店消費全車包膜犀牛皮,發現部分部位使用拼接膜料之情形,考量此行為可能涉及承攬契約之瑕疵擔保責任,建議當事人優先透過協商或消費申訴途徑解決,避免進入訴訟程序。
本案關鍵在於契約約定內容、店家是否充分告知、以及拼接是否構成瑕疵。若確實有受騙情事且證據充分,當事人應可能依民法第493條至第495條規定,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請求修補、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
惟應注意民法第356條規定之檢查通知義務,以及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之二年時效期間,避免權利消滅。若業界確實普遍採拼接方式且不影響功能,主張可能較弱,建議審慎評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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