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已成年並離家出走接近一個月,詢問父母是否有權報案,以及警方協尋後是否會將其位置提供給家人。
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當事人既已成年,在法律上即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享有完整的人身自由權與居住遷徙自由。
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本條文明確規範父母親權之對象為「未成年子女」。當子女成年後,父母之親權即告終止,此意味著:
(1)父母不再對成年子女有法定監護權 (2)成年子女有完全的行動自由 (3)父母無法律上的權利強制要求成年子女返家或告知行蹤
雖然親權已終止,但基於親情關懷,父母仍可向警方報案表達關切。然而,此類報案性質上應屬於失蹤人口查尋,而非強制尋人。警方會評估是否有危害生命、身體之虞,並依職權決定處理方式。
警方協尋到成年人後,應尊重當事人之自主權。具體而言:
(1)不會強制要求返家 (2)會確認當事人人身安全 (3)是否告知家人所在位置,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當事人之所在位置資訊屬於個人資料,受本法保護。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同意。」
本案若無第16條各款情形(特別是當事人生命、身體有危險之情形),警方原則上不應未經當事人同意即將其所在位置告知家人。警方僅會告知家屬「已確認人身安全」,至於是否告知家人所在位置,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當事人有權查詢警方蒐集之個人資料及其利用情形。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當事人若認為警方蒐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不當,可依本條規定請求刪除或停止處理。
考量父母可能因擔憂而報案,建議當事人適時與家人聯繫,告知平安。即使不願返家或告知詳細位置,仍可透過簡訊、電話等方式維持基本聯繫,避免家人過度擔憂而採取進一步行動。
若警方因家人報案而聯繫當事人,建議明確表達:
(1)本人已成年,依法享有行動自由 (2)目前人身安全無虞 (3)不願告知家人所在位置(若確實如此) (4)請警方僅向家人告知「已確認平安」即可
警方應會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不會強制帶回或未經同意告知位置。
當事人應了解:
(1)您有完全的居住遷徙自由 (2)父母無法律上權利強制您返家 (3)您有權決定是否告知家人行蹤 (4)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查詢警方蒐集之個人資料
子女成年後,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親權終止,無法律上權利要求子女返家或告知行蹤。
父母雖可報案表達關切,但應了解:
(1)警方會確認子女人身安全 (2)警方不會強制帶回成年子女 (3)警方原則上不會未經子女同意告知其所在位置 (4)警方僅會告知「已確認平安」
(1)嘗試透過其他管道(親友、社群媒體等)聯繫 (2)尊重成年子女的自主權與隱私 (3)必要時可尋求家族成員或專業諮商協助,改善親子關係
依民法第12條及第1084條規定,成年人享有完整的人身自由與居住遷徙自由,父母親權已終止。父母雖可報案表達關切,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警方協尋後:
(1)會確認當事人人身安全 (2)會告知家屬「已確認平安」 (3)原則上不會未經當事人同意告知家人所在位置 (4)不會強制要求返家
建議當事人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考量適時與家人保持基本聯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擔憂。若警方聯繫,可明確表達不願告知位置之意願,警方應會尊重。當事人亦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查詢或請求刪除警方蒐集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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