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融資公司詐騙:簽了虛高合約、房子被要求過戶、天價違約金怎麼辦?

我因看臉書上的融資公司因為欠錢資金房货想借8百萬结果對方給我簽了一千萬簽約單又沒有給我留本而要我房子過户給他們我想一想不對结果對方在賴上面用說的違約金要5百萬元天價報案要怎麼處理拜托了救救了阿伯70了書看不多又被骗了我姓郭名良州電0935154228住板橋區文化路一段104巷1弄11號4樓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資金需求,透過臉書接觸融資公司,原欲借款新台幣800萬元,惟對方要求簽署1,000萬元之借款契約,且未提供契約正本供當事人留存,並要求將房屋過戶作為擔保。當事人察覺異常後拒絕配合,對方遂透過LINE通訊軟體主張違約金500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及施用詐術等要件。

本案對方行為可能涉及下列詐術手段:

(1)虛構融資名義接觸當事人 (2)要求簽署金額高於實際需求之契約(1,000萬元 vs 800萬元) (3)要求房屋過戶卻未實際撥款 (4)未提供契約正本供當事人留存 (5)事後主張不合理之高額違約金

若對方確有以取得房產為實際目的,而非提供融資服務,其行為應已構成詐欺罪之要件。

(二)加重詐欺罪之適用可能性

依刑法第339-4條第1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本案對方透過臉書(網際網路)散布融資訊息,可能符合第3款「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要件,應成立加重詐欺罪。

二、民事責任

(一)契約效力之檢討

  1. 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若當事人確因對方詐術而簽署契約,應得依本條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惟應注意撤銷權之行使期間,依民法第93條規定,被詐欺者自發現詐欺後一年內不行使撤銷權者,其撤銷權消滅。

  1. 違約金約定之效力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本案對方僅透過LINE口頭主張違約金500萬元,未有書面約定,其效力本有疑義。縱認有約定,相對於未實際撥款之情況,違約金500萬元顯屬過高,當事人得請求法院酌減至相當之數額。

(二)房屋過戶要求之合理性

一般融資實務,債權人應以「抵押權設定」作為擔保方式,而非要求「所有權移轉(過戶)」。對方要求過戶顯不合理,可能有詐取房產之意圖。

若尚未完成過戶登記,所有權仍屬當事人,應立即停止一切配合行為。

三、證據保全與訴訟準備

建議當事人保留下列證據:

(1)臉書廣告內容截圖 (2)LINE所有對話紀錄 (3)對方要求違約金之訊息 (4)已簽署之契約書(若有拍照或影本) (5)對方公司名稱、人員姓名、電話、LINE帳號等聯絡資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1)絕對不可辦理房屋過戶 (2)不要再簽署任何文件 (3)不要匯款或交付任何金錢 (4)保留所有通訊紀錄

二、刑事救濟途徑

建議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說明遭詐欺集團以融資名義詐騙,對方要求簽署不實金額契約、要求過戶房產但未實際撥款,並事後主張不合理違約金等情事。

報案時應攜帶:

(1)身分證 (2)所有相關證據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亦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協助判斷詐騙手法並指導後續處理。

三、民事救濟途徑

(1)發函撤銷意思表示: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撤銷契約,主張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撤銷。

(2)若對方提告:主張違約金約定過高,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52條酌減。

(3)房屋預告登記: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預告登記,防止對方偽造文書辦理過戶。

四、尋求專業協助

考量案情複雜度,建議尋求下列專業協助:

(1)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代理服務 (2)消費者保護團體: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 (3)委任律師:協助刑事告訴代理、民事訴訟代理及與對方交涉談判

五、注意事項

(1)時效問題:刑事追訴權時效10年;民事撤銷權應於發現詐欺後1年內行使,建議儘速處理。

(2)避免二次受害:不要相信對方「和解」提議,不要因害怕而私下給付金錢,所有溝通建議透過律師或警方。

(3)心理支持:告知家人或信任之親友,必要時尋求社會局老人保護服務。

肆、結論

本案對方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9-4條之加重詐欺罪,當事人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保全相關證據。在民事方面,當事人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對方主張之違約金亦可能因過高而得請求法院酌減。

考量當事人已察覺異常並停止配合,目前最重要的是立即報案、保全房產(辦理預告登記),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對方主張的違約金在法律上效力有疑義,當事人無須過度擔心,應依循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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