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公司誘簽貸款合約變成房屋過戶,反悔要賠違約金5百萬,這樣合法嗎?

我是在臉書上找到了融資公司簽約貸8百萬结果簽約変成一干萬房子要過户给他們我想一想這不對我不想辦了结果他在賴有說要賠違約金5百萬而且我真的不知怎麼辦只有報案救救我一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透過臉書接觸融資公司,原欲貸款新台幣800萬元,但簽約時發現金額變更為1,000萬元,且契約要求將房屋過戶予該公司。當事人察覺異常欲終止契約,對方卻在LINE上要求支付違約金500萬元。當事人已向警方報案尋求協助。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效力問題

(一)契約內容重大變更與意思表示不一致

  1. 要約與承諾不一致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原洽談金額為800萬元,簽約時變更為1,000萬元,雙方對於契約必要之點(貸款金額)意思表示顯不一致,該契約可能未成立。

  1. 顯失公平條款之適用

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本案要求房屋過戶作為貸款條件,顯然超出一般借貸契約範圍,使當事人喪失房屋所有權,應屬「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

(二)代理人意思表示之效力

若本案涉及代理關係,依民法第105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若當事人係透過代理人簽約,且代理人被詐欺或脅迫,該意思表示之效力應受影響。

二、違約金請求之合法性

(一)違約金約定之效力

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第2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本案若主契約本身未成立或部分無效,違約金條款即失所附麗,不生效力。

(二)實際上無違約事實

當事人因發現契約內容與原洽談不符而拒絕履行,並非無故違約,而是行使法律上權利,應不構成債務不履行。

三、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

(一)不完全給付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若對方提供之契約內容與原洽談不符,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當事人得依法行使相關權利。

(二)契約因不能給付而無效

依民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若契約要求之給付(如房屋過戶)實際上不能或不應履行,該契約可能無效。

四、情事變更原則

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若契約成立後發現內容與原洽談差異甚大,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變更契約內容。

五、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當事人若有相關請求權,應注意時效規定。

依民法第247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涉及契約無效之損害賠償,應注意二年時效。

六、房屋過戶風險

本案要求房屋過戶作為貸款條件,具有高度風險:

(一)一旦過戶完成,當事人將喪失房屋所有權,事後救濟困難。

(二)此種要求可能構成「假貸款真詐騙」之態樣,符合常見的房屋詐騙手法。

(三)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此種約定應屬顯失公平而無效。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刻不容緩)

(一)絕對不可辦理房屋過戶

  • 立即停止一切配合過戶之行為
  • 不提供印鑑證明、權狀等文件
  • 若已提供文件,立即掛失並申請補發

(二)保全證據

  1. 保存所有對話紀錄
  • 臉書洽談紀錄
  • LINE對話內容(包含違約金要求)
  • 錄音、錄影檔案
  1. 保存書面文件
  • 契約書正本
  • 廣告文宣
  • 匯款紀錄(若有)
  1. 截圖保存
  • 對方臉書帳號資訊
  • 公司網頁資訊
  • 所有相關對話

(三)切勿支付任何款項

  • 不支付所謂違約金
  • 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費用
  • 對方若持續騷擾,可另行提告

二、刑事程序

(一)強化報案內容

當事人已報案是正確的,建議補充:

  • 提供完整證據資料予警方
  • 說明詐欺及恐嚇取財之具體事實
  • 請求警方積極偵辦

(二)後續配合偵查

  • 配合警方、檢察官調查
  • 必要時提起刑事告訴
  • 可委任律師陪同偵訊

三、民事程序

(一)發函主張契約無效或不成立

建議委任律師發送存證信函,主張:

  • 契約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未成立
  • 契約內容顯失公平而部分無效
  • 違約金約定無效或不生效力

(二)預防性措施

  1. 聲請假處分:若對方持續騷擾或威脅,可聲請保護令或假處分
  2. 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或無效

(三)若對方提告

  • 不必恐慌,積極應訴
  • 主張契約未成立或部分無效
  • 主張無違約事實,不負違約金給付義務

四、其他建議

(一)尋求專業協助

  1. 委任律師
  • 處理複雜法律程序
  • 保障自身權益
  • 金貝殼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1. 諮詢管道
  • 法律扶助基金會(經濟困難者)
  • 各地方政府法律諮詢服務
  • 消費者保護團體

(二)心理建設

  • 當事人已採取正確步驟(報案)
  • 不必害怕對方威脅
  • 法律會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三)預防再次受害

  • 切勿透過不明管道辦理貸款
  • 簽約前務必詳閱契約內容
  • 遇可疑情況立即諮詢專業人士

五、時效提醒

  • 刑事告訴期間: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
  • 民事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為15年
  • 契約無效損害賠償:依民法第247條第3項規定,為2年

肆、結論

關於本案契約效力,考量原洽談金額與簽約金額不一致,且契約要求房屋過戶顯失公平,該契約可能未成立或部分無效。關於對方要求之500萬元違約金,考量主契約效力有疑義,且當事人並無違約事實,該違約金請求應不生效力。

建議當事人:

(一)絕對不可辦理房屋過戶,並保全所有證據。

(二)持續配合警方偵查,必要時提起刑事告訴。

(三)儘速委任律師處理民事程序,主張契約未成立或部分無效。

(四)切勿因對方威脅而支付任何款項或配合過戶。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完整事證為準。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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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定金後想反悔,社群顧問合約能解約退費嗎?

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 暨拍攝剪輯服務合約書 立約雙⽅ 甲⽅(委託⽅): 姓名/公司:________________ ⾝分證字號/統⼀編號:______________ __ ⼄⽅(服務⽅): 吉崴商學院 雙⽅基於誠信原則,就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 攝剪輯服務事宜,訂立本合約,並同意依下列條款履⾏。 第⼀條|合約⽬的與性質 甲⽅為建立個⼈品牌、社群經營與流量變現,委託⼄⽅提 供社群經營相關之顧問協助、策略指導、內容規劃建議, 以及拍攝與剪輯製作協助服務。 本合約性質屬於專業顧問諮詢與內容製作協助服務,⼄⽅ 並非代為經營、管理或操作甲⽅任何社群帳號,亦不對任 何成效結果負保證責任。 第⼆條|服務內容 (⼀)社群經營顧問協助範圍 ⼄⽅依其專業經驗,提供甲⽅以下顧問協助與建議: 1. 個⼈品牌定位與社群經營⽅向之策略建議 2. IG、Threads、限時動態、短影⾳等平台之內容⽅向建 議 3. 帳號架構、⾃我介紹、分類邏輯與經營策略之優化建 議 4. 發⽂節奏、主題規劃與流量導向之策略建議 5. Hashtag 使⽤⽅式、互動設計與導流結構之建議 6. 社群經營過程中之問題解析與⽅向修正建議 7. 帳號經營狀況之觀察回饋與優化建議 上述內容均屬建議與諮詢性質,不構成⼄⽅代為執⾏、代 操或成果保證之義務。 (⼆)顧問指導⽅式 1. ⼄⽅得以 LINE 通話、線上會議、通訊軟體⽂字或語 ⾳⽅式提供顧問指導 2. 指導次數、時間與形式,依雙⽅實際溝通狀況彈性調 整 3. ⼄⽅所提供之⼀切建議,均由甲⽅⾃⾏判斷並負責執 ⾏ (三)拍攝與剪輯協助服務 1. ⼄⽅得依雙⽅事前溝通之內容規劃,協助甲⽅進⾏社 群內容之拍攝指導、實際拍攝及影片剪輯製作 2. 拍攝形式包含但不限於短影⾳、Reels、直式影片等, 實際拍攝形式、數量、內容與交付⽅式,依雙⽅另⾏ 溝通約定為準 3. 本項服務屬於內容製作協助,不包含帳號代操、內容 上架、平台發布或社群管理 4. ⼄⽅不保證任何影片之觀看數、流量、曝光、轉換 率、粉絲成長或變現成果 5. 成品影片之使⽤權,僅供甲⽅個⼈品牌與社群經營使 ⽤,未經⼄⽅書⾯同意,不得轉售、轉授權或提供第 三⼈使⽤ 第三條|服務費⽤、訂⾦與尾款 1. 本合約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攝剪輯服務費⽤總額 為 新台幣貳拾萬元整(NT$200,000) 2. 甲⽅得以下列⽅式之⼀⽀付本合約費⽤: (⼀)⼀次付清 (⼆)先⽀付訂⾦,再⽀付尾款 (三)搭配第三⽅分期付款⽅案(如銀⾓) 3. 訂⾦屬本合約服務費之⼀部,非可退還之定⾦,亦非 成果保證性質 4. 甲⽅完成訂⾦或任何款項⽀付後,即視為同意本合約 全部條款,⼄⽅得開始安排並啟動服務 5. 甲⽅不得以尚在執⾏中、未達個⼈預期成效或其他主 觀理由,拒絕或延遲⽀付任何應付費⽤ 第三條之⼀|銀⾓分期付款⽅案(20 萬/36 期) 1. ⼄⽅與第三⽅分期服務平台「銀⾓」合作,提供甲⽅ 分期付款⽅案 2. 本合約服務費⽤總額為新台幣 20 萬元整,甲⽅得申 請 36 期分期付款⽅案,每期新台幣 6,667 元整 3. 分期⽅案須經銀⾓審核並核准後始成立,實際期數與 ⾦額悉以銀⾓最終核准內容為準 4. 銀⾓為獨立第三⽅平台,其審核、撥款與後續收款事 宜,概由銀⾓依其規定辦理,⼄⽅不負任何保證責任 5. 分期付款⼀經成立,甲⽅即應依銀⾓分期合約履⾏付 款義務,其付款責任與⼄⽅服務履⾏互不影響 第四條|雙⽅權利與義務 (⼀)⼄⽅義務 1. 依專業經驗提供顧問建議與拍攝剪輯協助 2. 就甲⽅提出之問題,提供合理分析與⽅向建議 3. 對服務過程中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甲⽅義務 1. 依約⽀付本合約相關費⽤ 2. 配合⼄⽅進⾏必要之溝通、拍攝安排與資料提供 3. 不得以未達個⼈預期成效,主張⼄⽅未履⾏合約義務 第五條|成效聲明 ⼄⽅不保證任何粉絲數、流量、曝光、收入或實際經營成 果。 甲⽅不得因社群經營或影片成效未達預期,⽽主張⼄⽅違 約、要求退費或減免費⽤。 第六條|保密條款 雙⽅對於因本合約⽽知悉之⼀切商業資訊、內容策略、拍 攝素材及操作邏輯,均負保密義務。 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同意以 新台幣 500,000 元整 作為違約⾦。 第七條|合約終⽌ 1. 甲⽅於服務進⾏中單⽅⾯終⽌合約,已⽀付之費⽤概 不退還 2. ⼄⽅若無正當理由停⽌服務,得依未履⾏比例協議處 理 第八條|不可抗⼒ 因天災、疫情、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因素,致無法履 ⾏本合約時,雙⽅得協議延期或終⽌,互不負違約責任。 第九條|合約成立與⽣效 1. 本合約依⺠法第 153 條,以雙⽅意思表⽰⼀致為成立 要件 2. 甲⽅於下列任⼀情形發⽣時,即視為已同意本合約全 部條款: (⼀)於通話、線上會議或⽂字中明確表⽰同意 (⼆)⽀付任何款項 (三)實際接受⼄⽅服務 3. 甲⽅不得以未簽署書⾯⽂件為由,否認合約效⼒ 第⼗條|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所⽣之⼀切爭議,雙⽅同意以 台中地⽅法院 為 第⼀審管轄法院。 第⼗⼀條|法律關係聲明 本合約屬顧問諮詢與內容製作協助關係,雙⽅並非僱傭、 合夥、代理或保證關係。 簽署欄 簽約⽇期:____年___⽉___⽇ 甲⽅(委託⽅)簽名: ________________ ⼄⽅(服務⽅)簽名: ________________ 吉崴商學院 這是我的合約內容我已經付了1000塊的定金,後面打算用分期但分期還沒過,現在想反悔,我這禮拜三他們約我出來聊天後禮拜四約我簽約

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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