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禮拜三有顧問約我出來談理想問我想不想要改變人生等等,讓我聘請他來當行銷顧問,我在這禮拜四時簽了一個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當下他有一條條說明,但回家後覺得合約不妥,內容對我沒有保障,今天禮拜六了我現在想直接取消可以嗎.以下為合約書內容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 暨拍攝剪輯服務合約書 立約雙⽅ 甲⽅(委託⽅): 姓名/公司:________________ ⾝分證字號/統⼀編號:______________ __ ⼄⽅(服務⽅): 吉崴商學院 雙⽅基於誠信原則,就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 攝剪輯服務事宜,訂立本合約,並同意依下列條款履⾏。 第⼀條|合約⽬的與性質 甲⽅為建立個⼈品牌、社群經營與流量變現,委託⼄⽅提 供社群經營相關之顧問協助、策略指導、內容規劃建議, 以及拍攝與剪輯製作協助服務。 本合約性質屬於專業顧問諮詢與內容製作協助服務,⼄⽅ 並非代為經營、管理或操作甲⽅任何社群帳號,亦不對任 何成效結果負保證責任。 第⼆條|服務內容 (⼀)社群經營顧問協助範圍 ⼄⽅依其專業經驗,提供甲⽅以下顧問協助與建議: 1. 個⼈品牌定位與社群經營⽅向之策略建議 2. IG、Threads、限時動態、短影⾳等平台之內容⽅向建 議 3. 帳號架構、⾃我介紹、分類邏輯與經營策略之優化建 議 4. 發⽂節奏、主題規劃與流量導向之策略建議 5. Hashtag 使⽤⽅式、互動設計與導流結構之建議 6. 社群經營過程中之問題解析與⽅向修正建議 7. 帳號經營狀況之觀察回饋與優化建議 上述內容均屬建議與諮詢性質,不構成⼄⽅代為執⾏、代 操或成果保證之義務。 (⼆)顧問指導⽅式 1. ⼄⽅得以 LINE 通話、線上會議、通訊軟體⽂字或語 ⾳⽅式提供顧問指導 2. 指導次數、時間與形式,依雙⽅實際溝通狀況彈性調 整 3. ⼄⽅所提供之⼀切建議,均由甲⽅⾃⾏判斷並負責執 ⾏ (三)拍攝與剪輯協助服務 1. ⼄⽅得依雙⽅事前溝通之內容規劃,協助甲⽅進⾏社 群內容之拍攝指導、實際拍攝及影片剪輯製作 2. 拍攝形式包含但不限於短影⾳、Reels、直式影片等, 實際拍攝形式、數量、內容與交付⽅式,依雙⽅另⾏ 溝通約定為準 3. 本項服務屬於內容製作協助,不包含帳號代操、內容 上架、平台發布或社群管理 4. ⼄⽅不保證任何影片之觀看數、流量、曝光、轉換 率、粉絲成長或變現成果 5. 成品影片之使⽤權,僅供甲⽅個⼈品牌與社群經營使 ⽤,未經⼄⽅書⾯同意,不得轉售、轉授權或提供第 三⼈使⽤ 第三條|服務費⽤、訂⾦與尾款 1. 本合約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攝剪輯服務費⽤總額 為 新台幣貳拾萬元整(NT$200,000) 2. 甲⽅得以下列⽅式之⼀⽀付本合約費⽤: (⼀)⼀次付清 (⼆)先⽀付訂⾦,再⽀付尾款 (三)搭配第三⽅分期付款⽅案(如銀⾓) 3. 訂⾦屬本合約服務費之⼀部,非可退還之定⾦,亦非 成果保證性質 4. 甲⽅完成訂⾦或任何款項⽀付後,即視為同意本合約 全部條款,⼄⽅得開始安排並啟動服務 5. 甲⽅不得以尚在執⾏中、未達個⼈預期成效或其他主 觀理由,拒絕或延遲⽀付任何應付費⽤ 第三條之⼀|銀⾓分期付款⽅案(20 萬/36 期) 1. ⼄⽅與第三⽅分期服務平台「銀⾓」合作,提供甲⽅ 分期付款⽅案 2. 本合約服務費⽤總額為新台幣 20 萬元整,甲⽅得申 請 36 期分期付款⽅案,每期新台幣 6,667 元整 3. 分期⽅案須經銀⾓審核並核准後始成立,實際期數與 ⾦額悉以銀⾓最終核准內容為準 4. 銀⾓為獨立第三⽅平台,其審核、撥款與後續收款事 宜,概由銀⾓依其規定辦理,⼄⽅不負任何保證責任 5. 分期付款⼀經成立,甲⽅即應依銀⾓分期合約履⾏付 款義務,其付款責任與⼄⽅服務履⾏互不影響 第四條|雙⽅權利與義務 (⼀)⼄⽅義務 1. 依專業經驗提供顧問建議與拍攝剪輯協助 2. 就甲⽅提出之問題,提供合理分析與⽅向建議 3. 對服務過程中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甲⽅義務 1. 依約⽀付本合約相關費⽤ 2. 配合⼄⽅進⾏必要之溝通、拍攝安排與資料提供 3. 不得以未達個⼈預期成效,主張⼄⽅未履⾏合約義務 第五條|成效聲明 ⼄⽅不保證任何粉絲數、流量、曝光、收入或實際經營成 果。 甲⽅不得因社群經營或影片成效未達預期,⽽主張⼄⽅違 約、要求退費或減免費⽤。 第六條|保密條款 雙⽅對於因本合約⽽知悉之⼀切商業資訊、內容策略、拍 攝素材及操作邏輯,均負保密義務。 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同意以 新台幣 500,000 元整 作為違約⾦。 第七條|合約終⽌ 1. 甲⽅於服務進⾏中單⽅⾯終⽌合約,已⽀付之費⽤概 不退還 2. ⼄⽅若無正當理由停⽌服務,得依未履⾏比例協議處 理 第八條|不可抗⼒ 因天災、疫情、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因素,致無法履 ⾏本合約時,雙⽅得協議延期或終⽌,互不負違約責任。 第九條|合約成立與⽣效 1. 本合約依⺠法第 153 條,以雙⽅意思表⽰⼀致為成立 要件 2. 甲⽅於下列任⼀情形發⽣時,即視為已同意本合約全 部條款: (⼀)於通話、線上會議或⽂字中明確表⽰同意 (⼆)⽀付任何款項 (三)實際接受⼄⽅服務 3. 甲⽅不得以未簽署書⾯⽂件為由,否認合約效⼒ 第⼗條|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所⽣之⼀切爭議,雙⽅同意以 台中地⽅法院 為 第⼀審管轄法院。 第⼗⼀條|法律關係聲明 本合約屬顧問諮詢與內容製作協助關係,雙⽅並非僱傭、 合夥、代理或保證關係。 簽署欄 簽約⽇期:____年___⽉___⽇ 甲⽅(委託⽅)簽名: ________________ ⼄⽅(服務⽅)簽名: ________________ 吉崴商學院
當事人於本週四與吉崴商學院簽署「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攝剪輯服務合約書」,合約金額為新台幣20萬元。簽約前,顧問主動約見當事人,談論改變人生等話題,促成簽約。當事人簽約後返家審閱合約內容,認為條款對其不利且缺乏保障,現於週六(簽約後約2日)欲解除合約。
本案契約應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所定之「訪問交易」: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
「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本案情形分析:
因此,本案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訪問交易之特別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因此,當事人應有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契約。
合約約定:「訂金屬本合約服務費之一部,非可退還之定金,亦非成果保證性質」
法律效力分析: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5項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此條款限制消費者依第19條第1項之解除權,應屬違反該條規定之約定,其約定可能無效。
法律效力分析: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3項規定: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此條款限制消費者解約後之退款權利,較《民法》第259條規定更不利於消費者,應屬無效條款。
法律效力分析: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違約金高達50萬元,遠超過契約總價20萬元,可能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若涉訟,法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數額。
合約約定當事人於特定情形即視為同意全部條款。
法律效力分析:
即使當事人已「同意」或「付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仍享有7日解除權。此條款不影響消費者依法行使解除權。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因此,契約解除後,企業經營者應於15日內返還當事人已支付之款項,並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若企業經營者已提供部分資料或服務,當事人不負保管責任。
若當事人已透過「銀角」申請分期付款,涉及三方法律關係:
建議當事人同時向分期平台主張,因原契約已解除,分期付款之基礎法律關係已不存在,請求停止扣款並退還已扣款項。
建議內容應包含:
建議採用以下方式(可同時併用):
應保留以下證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
第一階段:向企業經營者申訴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第二階段: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第三階段:申請調解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務必把握時間:
關於當事人簽署社群經營顧問服務合約後欲解約一事,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訪問交易,建議當事人:
立即執行(本週日前):
後續追蹤(下週):
最終手段(必要時):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並建議尋求合格律師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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