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禮拜三有顧問約我出來談理想問我想不想要改變人生等等,讓我聘請他來當行銷顧問,我在這禮拜四時簽了一個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當下他也有一條一條說明,合約內容是讓我貸款20萬付訂金後他們就會履行合約,而我已經付訂金了,但回家後覺得合約不妥,內容對我沒有保障,當下被他們說服才簽下去,我現在想直接取消貸款封鎖他們可以嗎
當事人於本週四經顧問主動約見後,簽訂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約定貸款新台幣20萬元作為訂金。簽約後當事人認為合約內容對己方不利且缺乏保障,疑似受不當勸誘而簽約,現欲解除契約並取消貸款。
本案涉及之法律關係包括:
(1) 委任契約:自媒體行銷顧問服務
(2) 消費借貸契約:向金融機構貸款20萬元
(3) 可能涉及訪問交易:若係顧問主動約見而非當事人邀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本案情形:
顧問主動約見當事人
在約定地點進行銷售行為
應符合「未經邀約」之要件
法律評析:本案應屬訪問交易,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特別保護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重點說明:
(1) 無條件解約權:消費者享有7日內無條件解約之權利
(2) 計算起點:自「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起算,服務契約從簽約日起算
(3) 不得限制:依同法第19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契約中任何限制解約之條款均屬無效
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法律效果:
委任契約具有高度人格信賴性質
當事人得隨時終止,無須理由
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主張:
(1) 受不當勸誘而簽約
(2) 契約內容對消費者無保障
(3) 簽約時未充分理解契約內容
評析:即使不構成訪問交易,當事人仍可依委任契約性質主張終止權。若能證明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受不當勸誘),應可減免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構成要件:
(1) 相對人有詐欺或脅迫行為
(2) 因此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3) 兩者間有因果關係
當事人陳述「當下被他們說服才簽下去」,可能涉及:
誇大不實之行銷話術
未充分揭露契約重要內容
利用資訊不對等優勢
依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建議:保存相關對話紀錄、錄音等證據,以利後續主張。
貸款契約係當事人與金融機構間之契約,原則上獨立於委任契約。
(1) 撥款前:可向金融機構申請取消貸款申請
(2) 撥款後:
若金融機構直接撥款予顧問公司:可主張原因契約無效或撤銷,請求返還
若撥款予當事人:仍負還款義務,但可向顧問公司請求返還已付款項
期限:自簽約日起7日內
具體步驟:
(1) 立即發函:以書面(存證信函為佳)通知顧問公司解除契約
主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解除契約通知書
說明:
本人於○年○月○日與貴公司簽訂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
該契約係貴公司主動約見本人所簽訂,屬訪問交易性質
本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7日猶豫期間內解除系爭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請貴公司依同法第19-2條規定,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返還本人已支付之款項
(2) 同步通知:
電子郵件
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保留對話紀錄)
電話通知(建議錄音)
(3) 保存證據:
存證信函回執
電子郵件寄送紀錄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步驟一:確認貸款狀態
聯繫貸款銀行確認是否已撥款
詢問撥款對象(本人或顧問公司)
步驟二:採取對應措施
(1) 若尚未撥款:
立即向銀行申請取消貸款
說明原因契約已解除
要求停止撥款程序
(2) 若已撥款予顧問公司:
通知銀行原因契約已解除
要求銀行協助追回款項
必要時暫停還款(但需承擔信用風險)
(3) 若已撥款予本人:
暫勿將款項交付顧問公司
保留款項以備返還銀行
若已交付,向顧問公司請求返還
若超過7日期間或訪問交易主張不成立:
法律依據:民法第549條
通知內容:
主旨:終止委任契約通知書
說明:
本人與貴公司於○年○月○日簽訂委任契約
本人依民法第549條規定,終止系爭委任契約
請貴公司停止履行契約,並返還已收受之款項
注意事項:
可能需負擔部分損害賠償責任
但若能證明受不當勸誘,可減免責任
適用情形:
受詐欺或脅迫
重大誤解
舉證責任:
保存當時對話紀錄
證明顧問有不實陳述
證明契約內容與說明不符
撤銷期間:依民法第93條規定,應於發見詐欺後1年內為之
風險:
(1) 無法證明已為解約通知
(2) 對方可能主張契約仍有效
(3) 可能被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正確做法:
先完成法定通知程序
保留所有通訊證據
確認對方收受通知後再考慮封鎖
風險:
(1) 影響個人信用紀錄
(2) 銀行可能採取法律行動
(3) 產生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正確做法:
與銀行溝通說明情況
尋求暫緩還款或協商方案
必要時提存爭議款項
(1) 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
免費諮詢
協助申訴
(2) 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3項規定:「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調查不法行為
協調爭議
(3) 消費者保護團體
提供法律諮詢
協助處理爭議
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優點:
程序簡便快速
費用低廉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有執行力
期限:無特定期限,但建議儘速處理
最後手段:協商、申訴、調解均無效時
管轄法院: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
訴訟類型:
(1)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2) 請求損害賠償
(3) 確認契約無效或撤銷契約
立即(今日內):
發送解除契約存證信函
聯繫貸款銀行確認狀態
3日內:
確認對方收受通知
向消保官申訴
整理相關證據
7日內:
追蹤退款進度
必要時申請調解
14日內:
若未獲退款,正式申請調解
考慮委任律師
1個月內:
(1) 7日猶豫期:最重要的權利保護期間,務必把握
(2) 撤銷權期間:發現詐欺後1年內
(3) 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務必保存:
契約書正本
所有對話紀錄(LINE、電話錄音等)
貸款相關文件
付款證明
存證信函回執
貸款處理不當可能影響:
個人信用評分
未來貸款能力
聯徵紀錄
建議:與銀行保持良好溝通,說明爭議情況
可能支出:
存證信函費用:約200至300元
調解程序:免費
訴訟費用:依訴訟標的計算(20萬元約2,000元)
律師費用:視案件複雜度
考量本案情形,當事人應具有相當高的勝訴可能性,理由如下:
(1) 應符合訪問交易要件:顧問主動約見,可適用7日猶豫期
(2) 委任契約可隨時終止:即使不構成訪問交易,仍可主張終止
(3) 可能涉及不當勸誘:「當下被說服」顯示意思表示可能有瑕疵
第一優先:主張訪問交易解約(7日內)
第二優先:處理貸款事宜(立即)
第三優先:申訴與調解(協商不成時)
最後手段:提起訴訟(其他途徑無效時)
今日內務必完成:
(1) 撰寫並寄發解除契約存證信函
(2) 聯繫貸款銀行說明情況
(3) 整理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不建議之行為:
(1) 直接封鎖對方(應先完成法定通知)
(2) 單方面停止還款(應與銀行協商)
(3) 拖延處理(7日期間非常緊迫)
最佳情況:
成功解除契約
全額退還已付款項
取消貸款或由對方返還貸款金額
可能爭議:
對方主張已提供部分服務
要求支付違約金
拒絕退款
因應方式:
強調消費者保護法之強制規定
必要時尋求消保官協助
最後透過調解或訴訟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把握7日猶豫期間,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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