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付了訂金,現在反悔想取消貸款可以嗎?

這禮拜三有顧問約我出來談理想問我想不想要改變人生等等,讓我聘請他來當行銷顧問,我在這禮拜四時簽了一個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當下他也有一條一條說明,合約內容是讓我貸款20萬付訂金後他們就會履行合約,而我已經付訂金了,但回家後覺得合約不妥,內容對我沒有保障,當下被他們說服才簽下去,我現在想直接取消貸款封鎖他們可以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本週四經顧問主動約見後,簽訂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約定貸款新台幣20萬元作為訂金。簽約後當事人認為合約內容對己方不利且缺乏保障,疑似受不當勸誘而簽約,現欲解除契約並取消貸款。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性質認定

本案涉及之法律關係包括:

(1) 委任契約:自媒體行銷顧問服務

(2) 消費借貸契約:向金融機構貸款20萬元

(3) 可能涉及訪問交易:若係顧問主動約見而非當事人邀約

二、訪問交易之適用性

(一)構成要件分析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本案情形:

  • 顧問主動約見當事人

  • 在約定地點進行銷售行為

  • 應符合「未經邀約」之要件

法律評析:本案應屬訪問交易,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特別保護規定。

(二)七日猶豫期間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重點說明:

(1) 無條件解約權:消費者享有7日內無條件解約之權利

(2) 計算起點:自「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起算,服務契約從簽約日起算

(3) 不得限制:依同法第19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契約中任何限制解約之條款均屬無效

三、委任契約之終止權

(一)任意終止權

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法律效果:

  • 委任契約具有高度人格信賴性質

  • 當事人得隨時終止,無須理由

  • 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適用

當事人主張:

(1) 受不當勸誘而簽約

(2) 契約內容對消費者無保障

(3) 簽約時未充分理解契約內容

評析:即使不構成訪問交易,當事人仍可依委任契約性質主張終止權。若能證明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受不當勸誘),應可減免損害賠償責任。

四、意思表示瑕疵

(一)詐欺或脅迫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構成要件:

(1) 相對人有詐欺或脅迫行為

(2) 因此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3) 兩者間有因果關係

(二)本案情形

當事人陳述「當下被他們說服才簽下去」,可能涉及:

  • 誇大不實之行銷話術

  • 未充分揭露契約重要內容

  • 利用資訊不對等優勢

依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建議:保存相關對話紀錄、錄音等證據,以利後續主張。

五、貸款契約之處理

(一)貸款契約獨立性

貸款契約係當事人與金融機構間之契約,原則上獨立於委任契約。

(二)取消貸款之可能性

(1) 撥款前:可向金融機構申請取消貸款申請

(2) 撥款後:

  • 若金融機構直接撥款予顧問公司:可主張原因契約無效或撤銷,請求返還

  • 若撥款予當事人:仍負還款義務,但可向顧問公司請求返還已付款項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時效緊迫)

(一)主張訪問交易解約權(最優先)

期限:自簽約日起7日內

具體步驟:

(1) 立即發函:以書面(存證信函為佳)通知顧問公司解除契約

主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解除契約通知書

說明:

  • 本人於○年○月○日與貴公司簽訂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

  • 該契約係貴公司主動約見本人所簽訂,屬訪問交易性質

  • 本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7日猶豫期間內解除系爭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 請貴公司依同法第19-2條規定,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返還本人已支付之款項

(2) 同步通知:

  • 電子郵件

  • 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保留對話紀錄)

  • 電話通知(建議錄音)

(3) 保存證據:

  • 存證信函回執

  • 電子郵件寄送紀錄

  •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二)處理貸款事宜

步驟一:確認貸款狀態

  • 聯繫貸款銀行確認是否已撥款

  • 詢問撥款對象(本人或顧問公司)

步驟二:採取對應措施

(1) 若尚未撥款:

  • 立即向銀行申請取消貸款

  • 說明原因契約已解除

  • 要求停止撥款程序

(2) 若已撥款予顧問公司:

  • 通知銀行原因契約已解除

  • 要求銀行協助追回款項

  • 必要時暫停還款(但需承擔信用風險)

(3) 若已撥款予本人:

  • 暫勿將款項交付顧問公司

  • 保留款項以備返還銀行

  • 若已交付,向顧問公司請求返還

二、次要主張(備位方案)

(一)主張委任契約終止

若超過7日期間或訪問交易主張不成立:

法律依據:民法第549條

通知內容:

主旨:終止委任契約通知書

說明:

  • 本人與貴公司於○年○月○日簽訂委任契約

  • 本人依民法第549條規定,終止系爭委任契約

  • 請貴公司停止履行契約,並返還已收受之款項

注意事項:

  • 可能需負擔部分損害賠償責任

  • 但若能證明受不當勸誘,可減免責任

(二)主張意思表示瑕疵

適用情形:

  • 受詐欺或脅迫

  • 重大誤解

舉證責任:

  • 保存當時對話紀錄

  • 證明顧問有不實陳述

  • 證明契約內容與說明不符

撤銷期間:依民法第93條規定,應於發見詐欺後1年內為之

三、不建議之處理方式

(一)直接封鎖對方

風險:

(1) 無法證明已為解約通知

(2) 對方可能主張契約仍有效

(3) 可能被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正確做法:

  • 先完成法定通知程序

  • 保留所有通訊證據

  • 確認對方收受通知後再考慮封鎖

(二)單方面停止還款

風險:

(1) 影響個人信用紀錄

(2) 銀行可能採取法律行動

(3) 產生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正確做法:

  • 與銀行溝通說明情況

  • 尋求暫緩還款或協商方案

  • 必要時提存爭議款項

四、後續法律救濟途徑

(一)申訴管道

(1) 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

  • 免費諮詢

  • 協助申訴

(2) 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3項規定:「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調查不法行為

  • 協調爭議

(3) 消費者保護團體

  • 提供法律諮詢

  • 協助處理爭議

(二)調解程序

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優點:

  • 程序簡便快速

  • 費用低廉

  •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有執行力

期限:無特定期限,但建議儘速處理

(三)訴訟程序

最後手段:協商、申訴、調解均無效時

管轄法院: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

訴訟類型:

(1)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2) 請求損害賠償

(3) 確認契約無效或撤銷契約

五、時程規劃建議

立即(今日內):

  • 發送解除契約存證信函

  • 聯繫貸款銀行確認狀態

3日內:

  • 確認對方收受通知

  • 向消保官申訴

  • 整理相關證據

7日內:

  • 追蹤退款進度

  • 必要時申請調解

14日內:

  • 若未獲退款,正式申請調解

  • 考慮委任律師

1個月內:

  • 評估是否提起訴訟

肆、風險提示與注意事項

一、時效風險

(1) 7日猶豫期:最重要的權利保護期間,務必把握

(2) 撤銷權期間:發現詐欺後1年內

(3) 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二、證據保全

務必保存:

  • 契約書正本

  • 所有對話紀錄(LINE、電話錄音等)

  • 貸款相關文件

  • 付款證明

  • 存證信函回執

三、信用風險

貸款處理不當可能影響:

  • 個人信用評分

  • 未來貸款能力

  • 聯徵紀錄

建議:與銀行保持良好溝通,說明爭議情況

四、法律費用

可能支出:

  • 存證信函費用:約200至300元

  • 調解程序:免費

  • 訴訟費用:依訴訟標的計算(20萬元約2,000元)

  • 律師費用:視案件複雜度

伍、結論

一、法律評估

考量本案情形,當事人應具有相當高的勝訴可能性,理由如下:

(1) 應符合訪問交易要件:顧問主動約見,可適用7日猶豫期

(2) 委任契約可隨時終止:即使不構成訪問交易,仍可主張終止

(3) 可能涉及不當勸誘:「當下被說服」顯示意思表示可能有瑕疵

二、優先處理順序

第一優先:主張訪問交易解約(7日內)

第二優先:處理貸款事宜(立即)

第三優先:申訴與調解(協商不成時)

最後手段:提起訴訟(其他途徑無效時)

三、具體行動建議

今日內務必完成:

(1) 撰寫並寄發解除契約存證信函

(2) 聯繫貸款銀行說明情況

(3) 整理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不建議之行為:

(1) 直接封鎖對方(應先完成法定通知)

(2) 單方面停止還款(應與銀行協商)

(3) 拖延處理(7日期間非常緊迫)

四、預期結果

最佳情況:

  • 成功解除契約

  • 全額退還已付款項

  • 取消貸款或由對方返還貸款金額

可能爭議:

  • 對方主張已提供部分服務

  • 要求支付違約金

  • 拒絕退款

因應方式:

  • 強調消費者保護法之強制規定

  • 必要時尋求消保官協助

  • 最後透過調解或訴訟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把握7日猶豫期間,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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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 暨拍攝剪輯服務合約書 立約雙⽅ 甲⽅(委託⽅): 姓名/公司:________________ ⾝分證字號/統⼀編號:______________ __ ⼄⽅(服務⽅): 吉崴商學院 雙⽅基於誠信原則,就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 攝剪輯服務事宜,訂立本合約,並同意依下列條款履⾏。 第⼀條|合約⽬的與性質 甲⽅為建立個⼈品牌、社群經營與流量變現,委託⼄⽅提 供社群經營相關之顧問協助、策略指導、內容規劃建議, 以及拍攝與剪輯製作協助服務。 本合約性質屬於專業顧問諮詢與內容製作協助服務,⼄⽅ 並非代為經營、管理或操作甲⽅任何社群帳號,亦不對任 何成效結果負保證責任。 第⼆條|服務內容 (⼀)社群經營顧問協助範圍 ⼄⽅依其專業經驗,提供甲⽅以下顧問協助與建議: 1. 個⼈品牌定位與社群經營⽅向之策略建議 2. IG、Threads、限時動態、短影⾳等平台之內容⽅向建 議 3. 帳號架構、⾃我介紹、分類邏輯與經營策略之優化建 議 4. 發⽂節奏、主題規劃與流量導向之策略建議 5. Hashtag 使⽤⽅式、互動設計與導流結構之建議 6. 社群經營過程中之問題解析與⽅向修正建議 7. 帳號經營狀況之觀察回饋與優化建議 上述內容均屬建議與諮詢性質,不構成⼄⽅代為執⾏、代 操或成果保證之義務。 (⼆)顧問指導⽅式 1. ⼄⽅得以 LINE 通話、線上會議、通訊軟體⽂字或語 ⾳⽅式提供顧問指導 2. 指導次數、時間與形式,依雙⽅實際溝通狀況彈性調 整 3. ⼄⽅所提供之⼀切建議,均由甲⽅⾃⾏判斷並負責執 ⾏ (三)拍攝與剪輯協助服務 1. ⼄⽅得依雙⽅事前溝通之內容規劃,協助甲⽅進⾏社 群內容之拍攝指導、實際拍攝及影片剪輯製作 2. 拍攝形式包含但不限於短影⾳、Reels、直式影片等, 實際拍攝形式、數量、內容與交付⽅式,依雙⽅另⾏ 溝通約定為準 3. 本項服務屬於內容製作協助,不包含帳號代操、內容 上架、平台發布或社群管理 4. ⼄⽅不保證任何影片之觀看數、流量、曝光、轉換 率、粉絲成長或變現成果 5. 成品影片之使⽤權,僅供甲⽅個⼈品牌與社群經營使 ⽤,未經⼄⽅書⾯同意,不得轉售、轉授權或提供第 三⼈使⽤ 第三條|服務費⽤、訂⾦與尾款 1. 本合約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攝剪輯服務費⽤總額 為 新台幣貳拾萬元整(NT$200,000) 2. 甲⽅得以下列⽅式之⼀⽀付本合約費⽤: (⼀)⼀次付清 (⼆)先⽀付訂⾦,再⽀付尾款 (三)搭配第三⽅分期付款⽅案(如銀⾓) 3. 訂⾦屬本合約服務費之⼀部,非可退還之定⾦,亦非 成果保證性質 4. 甲⽅完成訂⾦或任何款項⽀付後,即視為同意本合約 全部條款,⼄⽅得開始安排並啟動服務 5. 甲⽅不得以尚在執⾏中、未達個⼈預期成效或其他主 觀理由,拒絕或延遲⽀付任何應付費⽤ 第三條之⼀|銀⾓分期付款⽅案(20 萬/36 期) 1. ⼄⽅與第三⽅分期服務平台「銀⾓」合作,提供甲⽅ 分期付款⽅案 2. 本合約服務費⽤總額為新台幣 20 萬元整,甲⽅得申 請 36 期分期付款⽅案,每期新台幣 6,667 元整 3. 分期⽅案須經銀⾓審核並核准後始成立,實際期數與 ⾦額悉以銀⾓最終核准內容為準 4. 銀⾓為獨立第三⽅平台,其審核、撥款與後續收款事 宜,概由銀⾓依其規定辦理,⼄⽅不負任何保證責任 5. 分期付款⼀經成立,甲⽅即應依銀⾓分期合約履⾏付 款義務,其付款責任與⼄⽅服務履⾏互不影響 第四條|雙⽅權利與義務 (⼀)⼄⽅義務 1. 依專業經驗提供顧問建議與拍攝剪輯協助 2. 就甲⽅提出之問題,提供合理分析與⽅向建議 3. 對服務過程中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甲⽅義務 1. 依約⽀付本合約相關費⽤ 2. 配合⼄⽅進⾏必要之溝通、拍攝安排與資料提供 3. 不得以未達個⼈預期成效,主張⼄⽅未履⾏合約義務 第五條|成效聲明 ⼄⽅不保證任何粉絲數、流量、曝光、收入或實際經營成 果。 甲⽅不得因社群經營或影片成效未達預期,⽽主張⼄⽅違 約、要求退費或減免費⽤。 第六條|保密條款 雙⽅對於因本合約⽽知悉之⼀切商業資訊、內容策略、拍 攝素材及操作邏輯,均負保密義務。 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同意以 新台幣 500,000 元整 作為違約⾦。 第七條|合約終⽌ 1. 甲⽅於服務進⾏中單⽅⾯終⽌合約,已⽀付之費⽤概 不退還 2. ⼄⽅若無正當理由停⽌服務,得依未履⾏比例協議處 理 第八條|不可抗⼒ 因天災、疫情、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因素,致無法履 ⾏本合約時,雙⽅得協議延期或終⽌,互不負違約責任。 第九條|合約成立與⽣效 1. 本合約依⺠法第 153 條,以雙⽅意思表⽰⼀致為成立 要件 2. 甲⽅於下列任⼀情形發⽣時,即視為已同意本合約全 部條款: (⼀)於通話、線上會議或⽂字中明確表⽰同意 (⼆)⽀付任何款項 (三)實際接受⼄⽅服務 3. 甲⽅不得以未簽署書⾯⽂件為由,否認合約效⼒ 第⼗條|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所⽣之⼀切爭議,雙⽅同意以 台中地⽅法院 為 第⼀審管轄法院。 第⼗⼀條|法律關係聲明 本合約屬顧問諮詢與內容製作協助關係,雙⽅並非僱傭、 合夥、代理或保證關係。 簽署欄 簽約⽇期:____年___⽉___⽇ 甲⽅(委託⽅)簽名: ________________ ⼄⽅(服務⽅)簽名: ________________ 吉崴商學院 這是我的合約內容我已經付了1000塊的定金,後面打算用分期但分期還沒過,現在想反悔,我這禮拜三他們約我出來聊天後禮拜四約我簽約

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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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20萬行銷顧問合約才兩天想取消,已付款能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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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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