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當事人可能遭受以下行為:
上述行為可能涉及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傷害罪、詐欺罪及妨害秘密罪等多項法律責任,以及民事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未經同意使用軟體之行為,若涉及未經授權存取他人電腦系統或相關設備,可能涉及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相關規定。惟本案事實尚未明確說明具體使用軟體之方式、是否涉及破解保護措施、是否造成電磁紀錄之變更或損害等細節,因此以下僅就可能涉及之罪名進行分析:
本案若有未經授權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電腦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情形,可能涉及相關刑事責任。惟是否構成犯罪,仍需視具體行為態樣及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而定。
若使用軟體過程中涉及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且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依刑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是否構成犯罪,應視是否確有取得、變更或刪除電磁紀錄之行為,以及是否致生損害而定。
若有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形,可能涉及相關刑事責任。
需特別注意者,妨害電腦使用相關犯罪多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此意味著:
關於加重傷害行為,若造成之傷害達到重傷程度,應涉及刑法第278條重傷罪之規定。依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重傷」,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係指下列傷害:
本案若傷害結果確實符合上述重傷定義,應成立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若因重傷行為致人於死,依同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更重。依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即使未遂仍有處罰規定。
若傷害程度未達重傷標準,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依該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因傷害行為致人於死或重傷,依同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事實未明確說明加害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若係因過失致人受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依該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使用非正常管道誘導他人使用權利之行為,若涉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可能涉及詐欺相關犯罪。惟本案事實未詳細說明「非正常管道」之具體內容、誘導方式、是否有施用詐術、被害人是否陷於錯誤等要件,因此僅能就可能性進行分析。
若確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情形,可能涉及相關刑事責任。惟詐欺罪之成立需具備:
上述要件是否具備,仍需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除詐欺外,使用非正常管道誘導他人使用權利之行為,依具體情節不同,可能涉及強制、恐嚇或其他犯罪,惟因本案事實不明確,無法進一步判斷。
關於隱私權侵害,若涉及無故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惟本案事實未說明隱私權遭侵害之具體方式,因此僅能就可能情形分析。
若有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情形,可能涉及相關刑事責任。
此外,若涉及個人資料之不法蒐集、處理或利用,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責任。
隱私權屬於人格權之一種,受民事法律保護。若隱私權遭受侵害,被害人得依法請求:
若本案涉及對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之傷害、妨害自由或妨害名譽,依刑法第116條規定:「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惟本案事實未提及此等特殊身分,應無適用餘地。
若傷害行為係因交通事故所致,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等規定。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本案事實未提及交通事故,此部分僅供參考。
若行為涉及損壞公眾往來設施、放逸核能放射線、劫持交通工具等,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第185條之1、第185條之2、第187條之2、第187條之3等公共危險罪。惟本案事實未涉及此類行為,應無適用可能。
若傷害行為係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依刑法第282條規定,刑責較輕。若致人於死係因過失,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惟本案事實未提及此等情節。
考量本案涉及多項法律問題且事實關係複雜,建議儘速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案情及規劃訴訟策略。律師可協助:
若對方提出和解,建議考量以下因素: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評估和解條件及談判策略。
可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包括:
若隱私權持續受侵害,可請求:
必要時可聲請假處分,以即時保護權益。
若對方因不法行為獲有利益,且無法律上原因,可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建議依個案情況選擇適當程序。
建議委請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及訴訟效益後,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建議依個案情況權衡利弊後決定。
本案涉及未經同意使用軟體、加重傷害、使用非正常管道誘導他人使用權利及隱私權侵害等多項法律問題,可能涉及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傷害罪、詐欺罪及妨害秘密罪等刑事責任,以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法律關係複雜且事實尚待釐清,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係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及提供之有限事實所為之初步分析,實際案件處理仍應依具體事證及個案情況為準,並委任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相關法律問題如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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