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用軟體監控他人,還誘導使用,會構成加重傷害罪嗎?

隱私權 未經同意使用軟體 加重傷害 使用非正常管道誘導他人使用權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當事人可能遭受以下行為:

  1. 未經同意使用軟體之行為
  2. 加重傷害行為
  3. 使用非正常管道誘導他人使用權利之行為
  4. 隱私權遭受侵害

上述行為可能涉及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傷害罪、詐欺罪及妨害秘密罪等多項法律責任,以及民事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未經同意使用軟體之刑事責任

(一)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適用可能性

關於未經同意使用軟體之行為,若涉及未經授權存取他人電腦系統或相關設備,可能涉及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相關規定。惟本案事實尚未明確說明具體使用軟體之方式、是否涉及破解保護措施、是否造成電磁紀錄之變更或損害等細節,因此以下僅就可能涉及之罪名進行分析:

  1. 入侵電腦相關設備之可能性

本案若有未經授權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電腦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情形,可能涉及相關刑事責任。惟是否構成犯罪,仍需視具體行為態樣及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而定。

  1. 電磁紀錄之取得、變更或刪除

若使用軟體過程中涉及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且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依刑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是否構成犯罪,應視是否確有取得、變更或刪除電磁紀錄之行為,以及是否致生損害而定。

  1. 干擾他人電腦使用

若有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形,可能涉及相關刑事責任。

(二)告訴乃論之性質

需特別注意者,妨害電腦使用相關犯罪多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此意味著:

  • 被害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告訴得於第一審判決前撤回
  • 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
  • 與加害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後,可免除刑事責任

二、加重傷害之刑事責任

(一)重傷罪之構成要件

關於加重傷害行為,若造成之傷害達到重傷程度,應涉及刑法第278條重傷罪之規定。依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重傷」,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係指下列傷害:

  1.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本案若傷害結果確實符合上述重傷定義,應成立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若因重傷行為致人於死,依同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更重。依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即使未遂仍有處罰規定。

(二)普通傷害罪之適用

若傷害程度未達重傷標準,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依該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因傷害行為致人於死或重傷,依同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過失傷害之可能性

本案事實未明確說明加害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若係因過失致人受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依該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使用非正常管道誘導他人使用權利之法律責任

(一)詐欺罪之可能適用

關於使用非正常管道誘導他人使用權利之行為,若涉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可能涉及詐欺相關犯罪。惟本案事實未詳細說明「非正常管道」之具體內容、誘導方式、是否有施用詐術、被害人是否陷於錯誤等要件,因此僅能就可能性進行分析。

若確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情形,可能涉及相關刑事責任。惟詐欺罪之成立需具備:

  1. 行為人施用詐術
  2. 被害人因詐術陷於錯誤
  3. 被害人因錯誤而為財產處分
  4. 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取得財物或不法利益
  5.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或得利之意圖

上述要件是否具備,仍需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二)其他可能涉及之不法行為

除詐欺外,使用非正常管道誘導他人使用權利之行為,依具體情節不同,可能涉及強制、恐嚇或其他犯罪,惟因本案事實不明確,無法進一步判斷。

四、隱私權侵害之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關於隱私權侵害,若涉及無故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惟本案事實未說明隱私權遭侵害之具體方式,因此僅能就可能情形分析。

若有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情形,可能涉及相關刑事責任。

此外,若涉及個人資料之不法蒐集、處理或利用,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隱私權屬於人格權之一種,受民事法律保護。若隱私權遭受侵害,被害人得依法請求:

  1. 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
  2. 損害賠償
  3.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五、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一)特殊身分加重規定

若本案涉及對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之傷害、妨害自由或妨害名譽,依刑法第116條規定:「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惟本案事實未提及此等特殊身分,應無適用餘地。

(二)交通事故相關責任

若傷害行為係因交通事故所致,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等規定。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本案事實未提及交通事故,此部分僅供參考。

(三)其他公共危險罪

若行為涉及損壞公眾往來設施、放逸核能放射線、劫持交通工具等,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第185條之1、第185條之2、第187條之2、第187條之3等公共危險罪。惟本案事實未涉及此類行為,應無適用可能。

(四)受囑託傷害或過失致死

若傷害行為係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依刑法第282條規定,刑責較輕。若致人於死係因過失,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惟本案事實未提及此等情節。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採取之措施

(一)證據保全

  1. 電子證據保存
  • 保存所有與未經同意使用軟體相關之電子證據,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日誌、存取紀錄、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等
  • 避免繼續使用相關電腦設備,以免證據遭覆蓋或變更
  • 必要時可委請資訊安全專家協助證據保全及鑑定
  • 考量聲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程序
  1. 傷害證據保存
  • 立即就醫並取得完整診斷證明書、驗傷單等醫療證明文件
  • 保存所有醫療費用收據及相關單據
  • 若有目擊證人,儘速取得證人聯絡方式
  • 拍攝傷勢照片作為證據
  1. 其他相關證據
  • 保存與誘導使用權利相關之所有通訊紀錄、契約文件、金流紀錄等
  • 整理完整事件發生經過之時間軸及相關人員資料

(二)尋求專業協助

考量本案涉及多項法律問題且事實關係複雜,建議儘速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案情及規劃訴訟策略。律師可協助:

  • 評估各項請求權基礎及勝訴可能性
  • 協助蒐集及保全證據
  • 代理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
  • 與對方進行和解談判

二、刑事程序之處理方向

(一)提出告訴之評估

  1. 告訴期間注意
  • 妨害電腦使用罪及傷害罪多屬告訴乃論,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建議儘速評估是否提出告訴,避免逾期喪失告訴權
  1. 告訴對象及內容
  • 可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 告訴狀應載明犯罪事實、證據及請求事項
  • 可同時對多項犯罪事實提出告訴

(二)偵查程序配合

  • 配合檢警調查,提供完整證據資料
  • 必要時可聲請調取相關證據或傳喚證人
  • 注意保護自身權益,避免不利陳述

(三)和解可能性評估

若對方提出和解,建議考量以下因素:

  1. 和解條件是否合理(包括民事賠償金額、道歉方式等)
  2. 撤回告訴後無法再行告訴之風險
  3. 和解對於民事求償之影響
  4. 是否能達成實質正義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評估和解條件及談判策略。

三、民事程序之處理方向

(一)損害賠償請求

可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包括:

  1. 財產上損害
  • 醫療費用(已支出及將來可能支出)
  • 工作損失(包括薪資損失、營業損失等)
  • 軟體或電腦設備損害
  • 其他因侵權行為所生之財產損失
  1. 非財產上損害
  • 精神慰撫金(依侵害情節、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認定)
  • 可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賠償

(二)人格權保護請求

若隱私權持續受侵害,可請求:

  1. 除去侵害(如停止使用個人資料、刪除相關紀錄等)
  2. 防止侵害(如禁止繼續侵害行為)
  3.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必要時可聲請假處分,以即時保護權益。

(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若對方因不法行為獲有利益,且無法律上原因,可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四)訴訟程序選擇

  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提起民事訴訟
  • 優點:免繳裁判費、程序較簡便
  • 缺點:若刑事部分撤回告訴或不起訴,民事部分可能受影響
  1. 獨立民事訴訟
  • 另行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優點:不受刑事程序影響
  • 缺點:需繳納裁判費

建議依個案情況選擇適當程序。

四、時效及期間注意事項

(一)刑事告訴期間

  • 告訴乃論之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
  • 建議儘速提出告訴,避免逾期

(二)民事請求權時效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
  •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不得請求
  • 建議於時效內提起訴訟或以書面催告中斷時效

五、風險評估與提醒

(一)舉證責任

  1. 刑事訴訟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但告訴人仍應提供充分證據供檢察官偵查
  2. 民事訴訟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應充分準備證據證明侵權事實及損害
  3. 電腦犯罪之技術性問題可能需要專家鑑定,應預先評估鑑定費用

(二)法律適用不確定性

  1. 加重傷害需達法定重傷程度,若未達標準僅能以普通傷害論處
  2. 詐欺罪需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及被害人陷於錯誤,舉證可能有困難
  3. 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構成要件較為技術性,需視具體行為態樣認定

(三)訴訟成本考量

  1. 律師費用
  2. 裁判費用(民事訴訟)
  3. 鑑定費用
  4. 時間成本
  5. 敗訴風險

建議委請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及訴訟效益後,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四)和解與訴訟之利弊分析

  1. 和解優點
  • 可迅速解決紛爭
  • 節省訴訟成本及時間
  • 結果較為確定
  • 可避免訴訟風險
  1. 和解缺點
  • 可能無法獲得完全賠償
  • 刑事告訴撤回後無法再行告訴
  • 可能無法達成懲罰目的
  1. 訴訟優點
  • 可能獲得較高賠償
  • 可達成懲罰及嚇阻目的
  • 可建立法律先例
  1. 訴訟缺點
  • 耗時費力
  • 成本較高
  • 結果不確定
  • 可能敗訴

建議依個案情況權衡利弊後決定。

肆、結論

本案涉及未經同意使用軟體、加重傷害、使用非正常管道誘導他人使用權利及隱私權侵害等多項法律問題,可能涉及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傷害罪、詐欺罪及妨害秘密罪等刑事責任,以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法律關係複雜且事實尚待釐清,建議當事人:

  1. 儘速委任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評估及規劃訴訟策略
  2. 立即進行證據保全,包括電子證據、醫療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據
  3. 注意告訴期間及請求權時效,避免權利喪失
  4. 評估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之可行性及效益
  5. 若對方提出和解,應審慎評估和解條件是否合理
  6. 充分了解訴訟風險及成本,做出最有利之決策

本意見書係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及提供之有限事實所為之初步分析,實際案件處理仍應依具體事證及個案情況為準,並委任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相關法律問題如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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