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顧問說服簽的行銷委任合約,反悔後能直接取消嗎?

這禮拜三有顧問約我出來談理想問我想不想要改變人生等等,讓我聘請他來當行銷顧問,我在這禮拜四時簽了一個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但回家後覺得合約不妥,內容對我沒有保障,當下被他們說服才簽下去,我現在想直接取消可以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本週四簽署一份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簽約前一日(週三)曾與顧問會面討論。當事人返家後認為合約內容對其不利且缺乏保障,疑似在說服下倉促簽約,現欲解除該合約。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性質判定

本案所涉合約可能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買賣」:

(一)訪問買賣之定義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本案顧問主動約見當事人並進行推銷,應符合「未經邀約」之特徵。

(二)七日猶豫期間之適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本案當事人自簽約日起算,目前僅過一日,仍在法定七日期間內,應可依法行使解除權。

二、解除權之行使要件

(一)時間限制

當事人應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行使解除權。本案自簽約日起算七日內(目前僅過一日),仍在法定期間內。

(二)通知方式

建議以書面方式通知(存證信函、電子郵件等可保存證據之方式),明確表達解除契約之意思。

(三)無須說明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行使解除權時,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三、契約中不利條款之效力

(一)禁止解約條款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若合約中約定「不得退貨」或「不得解除契約」,該等條款依法無效。

(二)不利於消費者之約定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

  1.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2.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3.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若本案合約內容確實對當事人缺乏保障,可能涉及上述顯失公平之情形,相關條款應屬無效。

四、審閱期間之保障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若業者未提供合理審閱期間,依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本案當事人於週三會面、週四即簽約,若業者未提供合理審閱期間,相關條款可能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方案

(一)儘速發函解除契約

建議於今日或明日完成書面通知,採用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保留寄送證明),明確記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年○月○日簽訂之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

(二)保留相關證據

  1. 合約書正本
  2. 付款紀錄(若已付款)
  3. 與顧問之通訊紀錄
  4. 解約通知之寄送證明

二、解約通知書範例

致:○○○公司/顧問

主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除契約通知

說明:

(一)本人於民國○年○月○日與貴公司簽訂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本人於法定七日猶豫期間內,特此書面通知解除前揭契約。

(三)請貴公司依法辦理退款事宜。

此致

○○○公司

通知人:○○○(簽名)

日期:民國○年○月○日

三、後續權利主張

(一)已付款項之返還

若已支付任何費用,業者應全額退還。若業者拒絕,可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二)申訴管道(依序使用)

  1. 第一階段:向業者申訴(15日內應妥適處理)
  2. 第二階段: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3. 第三階段: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4. 最終手段:提起消費訴訟

四、注意事項

(一)時效性:務必於七日內完成書面通知

(二)證據保全:所有通知應保留寄送證明

(三)避免口頭協商:業者可能以話術拖延,應堅持書面解約

(四)拒絕不當要求:業者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或任何費用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買賣,建議當事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簽約後七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業者解除契約。若業者未提供合理審閱期間或合約條款顯失公平,相關條款可能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建議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業者解除契約,並保留相關證據。若業者拒絕配合或要求不當費用,可循消費者保護管道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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