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解約補習班租約被扣押金和違約金,房東還主張繼續收租,這合法嗎?

您好。我跟現房東花150萬頂讓一間補習班,合約是116/2/28到期,但我提早解約,依照合約於一個月前告知,只租到115/1/31,依照合約我要付一個月違約金。有二個月16萬押金在房東那…… 一月房租我未付,違約金也在押金中扣除…… 房東寫這些給我~~~ 房客你可以繼續避不見面,避不交代如何依法完成解約退租的手續! 這些對話我都已在符合律師要求房東的友善告知!蒐證給律師!1/20(二)後我們也不用談了!請洽我的律師!沒有解除依法清空、退租點交、合約解除,我的律師主張依 1.房東損失賠償 2.依法房租合約持續到合約合法解除或租約到期。 ~~~ 請問房東所述在法律上為實嗎?感恩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承租人)於民國114年間向房東承租補習班營業場所,租約原訂於116年2月28日到期。委任人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欲於115年1月31日提前終止租約,並依約支付一個月違約金。目前爭議點在於:

  1. 押金16萬元(二個月)由房東持有
  2. 委任人未支付1月份房租
  3. 違約金已從押金中扣除
  4. 房東主張若未完成點交手續,將請求損失賠償或主張租約持續有效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提前終止之效力

依據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本案中:

(一)提前終止通知義務

委任人已依約於一個月前通知房東,欲於115年1月31日終止租約,此通知程序若符合契約約定,應屬有效之終止意思表示。

(二)違約金之性質

雙方約定之一個月違約金屬於「違約罰」性質,委任人既已同意支付,房東從押金中扣除應有法律依據。

二、租賃物返還義務

依據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

(一)點交義務之內容

承租人應負以下義務:

  • 清空租賃物內之物品
  • 恢復租賃物原狀(除正常損耗外)
  • 與房東完成點交手續
  • 返還鑰匙等相關物品

(二)未完成點交之法律效果

若承租人未依約完成點交,租賃關係在法律上可能尚未完全終止。房東主張「租約持續有效」在實務上有其依據,但仍應視具體情況判斷。

三、房東主張之法律依據分析

(一)損失賠償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房東可能主張之損失項目包括:

  • 無法及時出租予他人之租金損失
  • 清理費用(若承租人未清空)
  • 修繕費用(若有超過正常損耗之損害)

惟房東需就實際損失負舉證責任。

(二)租金請求權

  1. 關於1月份租金

承租人使用至1月31日,依法應支付1月份全月租金,房東從押金中扣除應有法律依據。

  1. 關於2月份以後租金

若承租人已搬離但未完成點交,是否仍需支付租金,實務見解不一。關鍵在於「是否已實際返還租賃物」及「房東是否因此受有損害」。

四、民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本案雖涉及租賃關係,但提供之法條主要涉及寄託、承攬、贈與等其他契約類型,與本案租賃爭議較無直接關聯。租賃關係之規範主要適用民法第421條至第455條之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儘速完成點交

建議委任人採取以下行動:

  1. 主動聯繫房東約定點交時間
  2. 徹底清空租賃物內所有物品
  3. 進行必要之清潔與修繕
  4. 準備點交清單,詳列租賃物現況

(二)書面溝通

  1. 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表明願意配合完成點交
  2. 載明可配合點交之時間(建議提供多個時段選擇)
  3.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二、押金結算方式

建議與房東協商押金扣除項目:

  • 押金總額:160,000元(二個月)
  • 扣除1月租金:依實際約定金額
  • 扣除違約金:一個月租金
  • 扣除其他費用:如有清潔、修繕費用,應以實際支出為準
  • 應退還金額:依實際計算結果

三、爭議解決途徑

(一)優先建議:調解

考量本案爭議金額及性質,建議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1. 優點:免費、快速、就近
  2. 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
  3. 可避免訴訟勞費

調解重點應包括:

  • 確認點交時間與方式
  • 確認押金扣除項目與金額
  • 確認是否有其他費用爭議

(二)次要方案:訴訟

若調解不成,可能面臨:

  1. 房東提起給付租金或損害賠償訴訟
  2. 委任人提起返還押金訴訟

四、風險評估

(一)對委任人不利之情況

  1. 持續拖延點交可能被認定租賃關係未終止,需持續支付租金或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2. 未妥善清空或修繕,可能需負擔清潔費用及修繕費用,甚至超過押金金額

(二)對委任人有利之情況

  1. 若能證明已於1月31日前搬離,且房東實際上已可重新出租,損害賠償金額應受限制
  2. 已支付違約金具有賠償預定性質,可主張已涵蓋部分損失

五、具體行動建議

(一)第一步:立即行動(1至3天內)

  1. 撰寫存證信函,內容包括:
  • 表明願意配合完成點交
  • 提供3個以上可配合之時段
  • 說明已準備妥當,隨時可進行點交
  • 請求房東回覆確認時間
  1. 準備點交事宜:
  • 徹底清空所有物品
  • 進行清潔工作
  • 拍照存證(清空前後對比)
  • 準備點交清單

(二)第二步:協商溝通(收到回覆後)

  1. 依約定時間進行點交
  2. 當場確認租賃物現況、需扣除之費用項目與金額、押金退還金額與方式
  3. 簽署點交證明書

(三)第三步:爭議處理(若協商不成)

  1. 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 準備相關證據:租賃契約、提前終止通知、存證信函、照片、通訊紀錄等

肆、結論

一、房東主張之法律效力評估

(一)關於「依法房租合約持續到合約合法解除或租約到期」

此主張在法律上有其依據。若未完成點交,租賃關係可能尚未完全終止。惟實際損害應以房東實際損失為限,不得無限擴張。

(二)關於「房東損失賠償」

房東有權請求實際損失,但需由房東舉證證明損失項目與金額。已支付之違約金可能涵蓋部分損失。

二、委任人應注意事項

  1. 時效性:房東已設定1月20日期限,建議立即處理
  2. 主動性:避免被動等待,應主動聯繫完成點交
  3. 證據性:所有溝通與處理過程應保留證據
  4. 合理性:提出之點交時間與方式應具合理性

三、最佳處理策略

建議採取「積極配合、保留證據、尋求調解」之策略:

  1. 立即以存證信函表達配合點交之意願
  2. 提供具體可行之點交時間
  3. 完成所有應盡之清空、清潔義務
  4. 若房東仍不配合,可主張已盡返還義務
  5. 必要時透過調解或訴訟解決

四、預估結果

若委任人積極配合完成點交,押金扣除1月租金及違約金後,可能無剩餘或少許剩餘,並可避免額外之損害賠償責任,順利終止租賃關係。

若持續拖延,可能需支付2月份以後之租金或相當金額,並可能需負擔額外之損害賠償,增加訴訟風險與成本。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委任人儘速採取行動,避免損失擴大。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諮詢合格律師或尋求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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