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合約「未住滿一年押金沒收」條款有效嗎?噪音擾鄰能合法提早退租嗎?

租屋合約約定「未住滿一年押金不予退還」,今天我因為噪音問題不堪其擾提早退租,合約約定的這個部分是有效的嗎?噪音問題能合法構成退租的原因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租屋處噪音問題不堪其擾,欲提前終止租賃契約退租。租賃契約中約定「未住滿一年押金不予退還」,當事人詢問:

  1. 該押金不退還條款是否有效?
  2. 噪音問題是否構成合法退租事由?

貳、法律分析

一、「未住滿一年押金不予退還」條款之效力分析

(一)押金之法律性質

押金係承租人為擔保租賃關係所生債務之履行(如租金給付、房屋損害賠償等),於租賃契約成立時交付予出租人之金錢,具有擔保性質,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承租人返還房屋且無欠租或損害賠償責任時返還。

(二)該條款可能違反民法相關規定

  1. 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限制
  • 若本案租賃契約屬定型化契約,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未住滿一年押金不予退還」之約定,無論承租人是否有違約或損害賠償責任,一律沒收押金,可能加重承租人責任並限制其權利行使,且與押金擔保性質不符,按其情形若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1. 關於租賃專法之規定
  •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租賃契約若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約定,該約定無效。
  • 前述押金條款若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租賃專法應屬無效。
  1. 參考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 不得約定事項中明定不得約定免除或限縮出租人之義務或責任。
  • 雖未明文禁止「未住滿一年不退押金」,但此約定實質上可能免除出租人返還押金之義務,若按其情形顯失公平,應認定無效。

(三)小結

「未住滿一年押金不予退還」條款若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且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出租人僅得就承租人實際造成之損害或欠租,自押金中扣除,不得以未住滿一年為由全數沒收押金。

二、噪音問題是否構成合法退租事由

(一)出租人之義務

  1. 民法第423條(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 該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 出租人負有保持租賃物適合居住使用之義務,若房屋存在噪音問題影響居住安寧,出租人應負責改善。
  1. 民法第424條(租賃物瑕疵之終止權)
  • 該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 本條明定租賃物若有危及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得終止契約。

(二)承租人之終止權

  1. 民法第424條之適用
  • 若噪音問題嚴重影響居住安寧,且已危及承租人之健康(如造成失眠、精神壓力等),可能符合民法第424條規定之「危及健康」要件,承租人得終止契約。
  • 惟應注意本條要件為「危及安全或健康」,需有相當程度之嚴重性。
  1. 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
  • 該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若噪音問題可歸責於出租人(如建築結構不良、未盡管理義務等),承租人得主張不完全給付,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
  • 民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1. 實務操作建議
  • 承租人應先以書面(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出租人噪音問題,要求改善,並保留通知證據及出租人回應(或未回應)之紀錄。
  • 蒐集噪音證據,如錄音、錄影噪音情形,記錄發生時間、頻率,並可向環保局申請噪音檢測,取得官方檢測報告。
  • 若噪音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規定之標準,更有利主張。

(三)小結

噪音問題若嚴重影響居住安寧,且已危及承租人健康,可能符合民法第424條規定,承租人得終止契約。若噪音問題可歸責於出租人,且出租人經催告後仍不改善,承租人亦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惟應注意先行通知出租人改善並保留證據,以利日後主張。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

  1. 以存證信函通知出租人
  • 載明噪音問題具體情形(時間、頻率、影響程度)。
  • 要求出租人於合理期限內(建議7日至14日)改善。
  • 保留存證信函副本及郵局收據。
  1. 蒐集噪音證據
  • 錄音、錄影噪音情形,標註日期時間。
  • 向環保局申請噪音檢測,取得官方報告。
  • 若有其他住戶或鄰居可作證,請其提供書面證明。
  • 若噪音已影響健康,可就醫取得診斷證明。

二、協商或調解

  1. 與出租人協商
  • 若出租人願意改善,給予合理時間觀察改善成效。
  • 若出租人同意提前終止契約並返還押金,應以書面協議為憑。
  1. 申請租賃爭議調解
  • 若協商不成,可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申請租賃爭議調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
  • 調解免費且快速,成立後具強制執行力。

三、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押金

  1. 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
  • 載明終止事由(噪音問題、出租人未改善、租賃物不適居住或危及健康)。
  • 依民法第424條或第227條、第256條規定主張終止權或解除權。
  • 通知應送達出租人(建議以存證信函為之)。
  1. 請求返還押金
  • 於返還房屋時,應會同出租人點交房屋狀況,製作書面紀錄並拍照存證。
  • 若無欠租或損害賠償責任,請求出租人全額返還押金。
  • 若出租人主張「未住滿一年不退押金」,應明確告知該條款若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四、訴訟途徑

若出租人拒絕返還押金,可向法院提起給付押金返還之訴:

  1. 訴訟標的:請求返還押金及法定遲延利息。
  2. 訴訟理由
  • 「未住滿一年押金不予退還」條款若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
  • 噪音問題嚴重影響居住或危及健康,出租人未改善,承租人依法終止或解除契約。
  • 承租人無欠租或損害賠償責任,出租人應返還押金。
  1. 證據
  • 租賃契約書。
  • 存證信函(通知出租人改善噪音問題、終止契約)。
  • 噪音證據(錄音、錄影、環保局檢測報告、診斷證明)。
  • 房屋點交紀錄及照片。

肆、結論

  1. 關於「未住滿一年押金不予退還」條款,若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且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建議當事人主張該條款無效,並請求出租人返還押金。

  2. 考量噪音問題可能嚴重影響居住安寧或危及健康,若出租人經催告後仍不改善,當事人可能得依民法第424條規定終止契約,或依民法第227條、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

  3. 建議當事人先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改善,並蒐集噪音證據(包括錄音、錄影、環保局檢測報告、診斷證明等),若協商不成可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

  4. 押金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房屋返還且無欠租或損害賠償責任時返還,若出租人拒絕,可循法律途徑請求返還。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證據及法院實務見解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評估並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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