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合約約定「未住滿一年押金不予退還」,今天我因為噪音問題不堪其擾提早退租,合約約定的這個部分是有效的嗎?噪音問題能合法構成退租的原因嗎?
當事人因租屋處噪音問題不堪其擾,欲提前終止租賃契約退租。租賃契約中約定「未住滿一年押金不予退還」,當事人詢問:
押金係承租人為擔保租賃關係所生債務之履行(如租金給付、房屋損害賠償等),於租賃契約成立時交付予出租人之金錢,具有擔保性質,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承租人返還房屋且無欠租或損害賠償責任時返還。
「未住滿一年押金不予退還」條款若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且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出租人僅得就承租人實際造成之損害或欠租,自押金中扣除,不得以未住滿一年為由全數沒收押金。
噪音問題若嚴重影響居住安寧,且已危及承租人健康,可能符合民法第424條規定,承租人得終止契約。若噪音問題可歸責於出租人,且出租人經催告後仍不改善,承租人亦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惟應注意先行通知出租人改善並保留證據,以利日後主張。
若出租人拒絕返還押金,可向法院提起給付押金返還之訴:
關於「未住滿一年押金不予退還」條款,若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且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建議當事人主張該條款無效,並請求出租人返還押金。
考量噪音問題可能嚴重影響居住安寧或危及健康,若出租人經催告後仍不改善,當事人可能得依民法第424條規定終止契約,或依民法第227條、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
建議當事人先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改善,並蒐集噪音證據(包括錄音、錄影、環保局檢測報告、診斷證明等),若協商不成可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
押金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房屋返還且無欠租或損害賠償責任時返還,若出租人拒絕,可循法律途徑請求返還。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證據及法院實務見解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評估並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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