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禮拜三有顧問約我出來談理想問我想不想要改變人生等等,讓我聘請他來當行銷顧問,我在這禮拜四時簽了一個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當下他有把合約一條條念給我聽,然後還有給1000訂金,但回家後覺得合約不妥,內容對我沒有保障,當下被他們說服才簽下去,我現在想直接取消可以嗎
當事人於本週四簽訂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並支付新台幣1,000元訂金。簽約前一日(週三),顧問主動邀約當事人會面,洽談改變人生理想等話題,並推薦聘請其擔任行銷顧問。簽約時對方將合約內容逐條說明,當事人在現場被說服後簽署。返家後當事人認為合約內容對自身缺乏保障,欲解除契約並取回訂金。
本案涉及「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自媒體行銷顧問服務屬於委任性質,當事人委託顧問處理行銷事務,顧問允為處理,應成立委任契約關係。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本案當事人接受行銷顧問服務,目的在於提升個人自媒體經營能力,應屬消費性質,當事人應具備消費者身分。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本案關鍵事實分析:
若本案確屬顧問「未經邀約」主動接觸當事人,且於公共場所訂立契約,應可能符合訪問交易之要件。
若本案屬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若企業經營者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書面契約中記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則7日猶豫期間應自提供該資訊之次日起算,最長可延至4個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五、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若企業經營者未依規定提供完整書面資訊,可能影響契約效力及猶豫期間之計算。
即使本案不符合訪問交易要件,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委任契約具有高度人格信賴性質,當事人享有任意終止權,無須理由即可終止。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本案當事人於簽約後數日內、服務尚未實際提供前即終止契約,對企業經營者之損害應屬有限,且當事人係因認為契約內容對自身缺乏保障而終止,應可能符合「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之情形。
所支付之1,000元,需判斷其性質:
若本案屬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解除契約時「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訂金應全額返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若依委任契約任意終止權處理,依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本案當事人於服務尚未實際提供前即終止契約,受任人實際處理之事務有限(僅有初步諮詢及簽約說明),應可能僅得請求極少部分報酬,訂金應可請求返還大部分或全部。
若契約內容確實對消費者缺乏保障,可能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問題。惟本案重點在於解除契約之權利行使,暫不深入探討契約條款效力。
計算自簽約日(本週四)起7日內,目前應仍在猶豫期間內。建議立即採取行動,避免逾期。
建議步驟:
建議優先主張訪問交易猶豫期解約,理由如下:
若對方主張非訪問交易,則次要主張委任契約任意終止權。
因應方式:
因應方式:
因應方式:
因應方式:
若協商不成,可循以下管道:
未來簽訂類似契約時,建議:
關於當事人簽訂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後欲解除契約一事,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訪問交易,當事人應享有7日猶豫期解約權;即使非訪問交易,依委任契約之任意終止權,當事人亦得隨時終止契約。建議:
時效緊迫,建議儘速於7日猶豫期內完成解約通知,以確保權益。若企業經營者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提供完整書面資訊,猶豫期間可能延長,但仍建議儘速處理為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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