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還沒出貨就取消,訂金能退嗎?賣家沒說明怎麼辦?

網路購物,取消商品,商品還沒出貨,是否能退訂金? (賣家事先也沒說明取消訂單不會退訂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網路購物消費者於商品尚未出貨前取消訂單,要求退還訂金之爭議。賣家於交易前未明確告知取消訂單不退還訂金之規定,消費者主張應退還已支付之訂金。

貳、法律分析

一、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一)通訊交易解除權之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商品尚未出貨,消費者更應有權利主張解除契約。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消費者,在商品尚未交付之情況下,消費者之解約權更應受到保障。

(二)訂金之法律性質分析

關於訂金之法律性質,實務上可能有以下兩種解釋:

(1)定金:具有契約擔保性質,違約方應沒收或加倍返還

(2)預付款:屬於價金之一部分預先給付,解約時原則應返還

本案賣家未事先說明「取消訂單不退訂金」,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相關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在賣家未盡告知義務之情況下,該訂金性質應解釋為預付款而非定金。

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查

(一)審閱期間之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若賣家主張「不退訂金」為契約條款之一部分,但未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該條款可能不構成契約內容。

(二)顯失公平條款之效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本案若賣家主張「不退訂金」條款,在商品尚未出貨、賣家無實際損失之情況下,該條款可能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三)明示義務之要求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本案賣家事先未說明取消不退訂金,未盡明示義務,該條款(若存在)可能不構成契約內容。

三、契約解除之效力

(一)解除權之行使

消費者在商品尚未出貨前取消訂單,應屬合法行使解除權。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二)回復原狀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本案中:

  • 消費者:無須返還任何商品(因尚未收受)
  • 賣家:應返還已收受之訂金

四、舉證責任之分配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

若賣家主張其契約條款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由賣家負舉證責任,證明已盡告知義務且條款內容公平合理。

參、處理建議

一、與賣家協商(建議優先採用)

(一)溝通要點

(1)明確主張法律依據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網路購物消費者有解除契約之權利
  • 商品尚未出貨,賣家無實際損失
  • 賣家未事先告知不退訂金規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及第13條

(2)提出具體要求

  • 要求全額退還訂金
  • 請賣家於合理期限內(如7日)辦理退款
  • 保留所有對話紀錄及交易證明

(二)溝通方式

  • 優先以書面方式(如電子郵件、LINE訊息)留存證據
  • 態度堅定但保持禮貌,說明法律立場
  • 給予賣家合理回應時間

二、向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

若協商不成,可採取以下步驟:

(一)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 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 或至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網站線上申訴
  • 準備資料:交易紀錄(訂單截圖、付款證明)、與賣家之對話紀錄、商品資訊及價格

(二)申訴效果

  • 消保官可協助調解
  • 具有公權力介入效果,賣家通常會配合處理
  • 免費且快速

三、消費爭議調解

(一)申請調解

若申訴未果,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向商品或服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請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二)調解優點

  • 程序簡便、費用低廉
  • 調解成立後,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可作為後續訴訟之基礎

四、民事訴訟(最後手段)

(一)提起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 訴訟標的金額若在1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訴訟標的金額若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二)成本效益評估

訴訟需要支付裁判費、可能需要律師費用及時間成本。建議若訂金金額不大,訴訟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應優先採用前述協商或申訴方式。

五、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自行協商(1至2週)

(1)以書面向賣家主張退還訂金

(2)說明法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3)給予7日回應期限

第二階段:消保官申訴(2至4週)

(1)撥打1950或線上申訴

(2)提供完整交易證據

(3)配合消保官調查

第三階段:調解程序(1至2個月)

(1)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2)出席調解會議

(3)爭取合理解決方案

第四階段:訴訟程序(視情況而定)

(1)評估訂金金額與訴訟成本

(2)若金額較大且有勝訴把握,可考慮提告

(3)建議諮詢律師專業意見

肆、結論

關於本案網路購物取消訂單退還訂金之爭議,考量商品尚未出貨、賣家未事先告知不退訂金規定,以及消費者保護法明確保障網路購物消費者之解除權,建議當事人應有權要求退還訂金。

建議優先採取協商及申訴方式,成功機率高且成本低。若賣家仍拒絕退還訂金,可透過消保官介入或申請調解,通常可獲得滿意結果。訴訟應作為最後手段,且需評估成本效益。

消費者應保留所有交易證據,並以書面方式與賣家溝通,以利後續權益主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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