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們是三個人合租 合約上皆有寫上每個人的房型及房租金額 押金也是各自付 合約上房東沒有特別註記如果提早解約該怎麼處理 目前合約日期到115/07/31 我想請問如果提早解約會需要怎麼支付違約金及作法 謝謝
本案涉及三人合租房屋之提前解約問題。當事人與另外兩位承租人共同承租房屋,租賃契約上載明各自之房型、租金金額及押金,契約期限至民國115年7月31日止。當事人欲提前解約,惟契約中未明確約定提前解約之處理方式及違約金計算標準,故諮詢相關法律問題。
依據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三人雖共同承租同一房屋,但契約上分別載明各自之房型、租金及押金,應屬個別租賃契約或分租性質,而非單純之共同承租關係。
此種契約安排下,各承租人對其所承租之特定房間應負有獨立之租賃關係,理論上一人提前解約可能不影響其他承租人之租賃權利。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租賃契約既已成立且定有期限,原則上雙方均應受契約拘束至期滿為止。
(1)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2)民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3)惟本案似無上述法定終止事由。
契約既未約定提前解約之處理方式,當事人欲提前解約應採取以下步驟:
依民法第263條規定:「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債之關係當事人得隨時合意終止。建議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向出租人表達提前解約之意願,協商內容應包括:解約日期、押金返還、違約金(補償金)等。
可主動尋找願意接手租約之第三人,經出租人同意後,辦理租約變更或重新簽約。此方式可降低出租人損失,提高協商成功機率。
本案契約既未約定提前解約之違約金,則無法直接依契約請求特定金額之違約金。惟出租人仍可能主張: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出租人可能主張因承租人提前解約所受之實際損害,可能包括:空租期間之租金損失、重新招租之費用等。承租人應就出租人未盡減損義務部分提出抗辯。
出租人可能主張以押金抵充上述損害,惟扣留金額應以實際損害為限,不得恣意扣留全部押金。
依據實務經驗,提前解約之違約金或補償金常見計算方式:
(1)一個月租金:作為提前解約之補償
(2)剩餘租期租金之一定比例:如10%至20%
(3)實際空租期間之租金:以出租人重新出租前之損失為準
(4)押金全部或部分扣留:視協商結果而定
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同條第2項規定:「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若契約約定三人為連帶承租人,則可能產生連帶債務關係。惟依本案描述,各自房型、租金分別載明,應非連帶關係。
當事人提前解約時,應注意:
(1)可能不影響其他兩位承租人之租賃權利
(2)若有共用空間(如客廳、廚房),應確認使用權分配
(3)水電瓦斯等費用之分攤計算至解約日止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本案租賃契約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出租人不得於契約中訂定顯失公平之條款。
(1)詳細檢視租賃契約全文,確認是否有以下條款:
(2)確認三人租賃關係之性質:
(1)整理提前解約之正當理由(如工作調動、經濟困難等)
(2)計算已居住期間及剩餘租期
(3)準備可接受之補償方案
(1)明確告知預計搬離日期(建議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
(2)提出合理補償方案,如:
(3)確認押金返還方式及時間
(1)建議先以電話或面談方式溝通
(2)達成初步共識後,以書面確認(可使用LINE、email等有紀錄之方式)
(3)最終應簽署書面之「租賃契約終止協議書」
即使口頭已達成共識,仍應以書面方式確認,建議內容包括:
(1)終止日期
(2)違約金(或補償金)金額
(3)押金返還金額及時間
(4)房屋點交日期
(5)其他約定事項
基於公平合理原則,建議可提出以下方案供協商:
(1)主動於租屋網站刊登訊息
(2)向親友宣傳
(3)帶看房屋並協助出租人篩選房客
(4)新房客確定承租後,違約金可能減免或僅象徵性收取
(1)提前告知另外兩位室友解約計畫
(2)確認共同使用空間之物品歸屬
(3)協調水電瓦斯等費用之結算方式
(4)確保自己之解約可能不影響其他人之租賃權益
(1)房屋現況拍照存證
(2)確認設備是否完好
(3)清點鑰匙、門禁卡等物品
(4)水電瓦斯度數抄表
(1)應修繕之損壞(非自然耗損)
(2)未繳清之租金或費用
(3)協商之違約金或補償金
(1)所有與出租人之通訊紀錄(LINE、email、簡訊等)
(2)匯款紀錄(租金、押金)
(3)房屋現況照片
(4)租賃契約正本
(5)提前解約協議書
若出租人拒絕協商或要求過高之違約金,可考慮:
(1)免費
(2)程序簡便
(3)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1)調解聲請書
(2)租賃契約影本
(3)相關證據資料
若符合資格(如經濟弱勢),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或訴訟扶助。
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申訴,請求協助調解。
(1)詳閱租賃契約
(2)與室友溝通
(3)評估可接受之補償方案
(1)與出租人聯繫表達解約意願
(2)約定面談時間協商
(1)進行協商
(2)達成共識後簽署書面協議
(1)準備搬遷
(2)整理房屋恢復原狀
(3)結算水電瓦斯費用
(1)辦理房屋點交
(2)簽署點交清單
(3)交還鑰匙等物品
關於當事人提前解約之行為,考量本案租賃契約未約定提前解約之處理方式,應優先與出租人協商合意終止。若未經出租人同意即擅自搬離,可能涉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1)最優先:詳細檢視租賃契約,確認是否有遺漏之提前解約條款
(2)積極協商:主動與出租人溝通,展現誠意,提出合理補償方案(建議以一個月租金為基準)
(3)書面確認:任何協商結果務必以書面方式確認,避免日後爭議
(4)尋找替代房客:若能協助出租人找到新房客,可能大幅降低違約金甚至免除
(5)保留證據:所有相關文件、通訊紀錄、照片等均應妥善保存
(6)善用資源:若協商不成,可尋求調解、法律扶助等免費資源協助
(7)提前通知:建議至少提前一個月告知出租人,展現誠意並給予充分招租時間
(1)若未經出租人同意即擅自搬離,出租人可能主張全部押金扣留,甚至可能請求剩餘租期之全部租金損害賠償
(2)協商過程應保持理性溝通,避免情緒化言語導致關係惡化,增加協商難度
(3)簽署任何文件前應詳細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再簽名,必要時可請律師協助審閱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證據資料而定。如有進一步需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提供個別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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