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房提早解約要賠違約金嗎?三人各自簽約怎麼處理?

您好 我們是三個人合租 合約上皆有寫上每個人的房型及房租金額 押金也是各自付 合約上房東沒有特別註記如果提早解約該怎麼處理 目前合約日期到115/07/31 我想請問如果提早解約會需要怎麼支付違約金及作法 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三人合租房屋之提前解約問題。當事人與另外兩位承租人共同承租房屋,租賃契約上載明各自之房型、租金金額及押金,契約期限至民國115年7月31日止。當事人欲提前解約,惟契約中未明確約定提前解約之處理方式及違約金計算標準,故諮詢相關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之性質認定

依據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三人雖共同承租同一房屋,但契約上分別載明各自之房型、租金及押金,應屬個別租賃契約或分租性質,而非單純之共同承租關係。

此種契約安排下,各承租人對其所承租之特定房間應負有獨立之租賃關係,理論上一人提前解約可能不影響其他承租人之租賃權利。

二、提前解約之法律效果

(一)契約未約定提前解約條款之處理

  • 原則:契約應受拘束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租賃契約既已成立且定有期限,原則上雙方均應受契約拘束至期滿為止。

  • 例外:法定終止事由

(1)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2)民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3)惟本案似無上述法定終止事由。

(二)提前解約之協商處理

契約既未約定提前解約之處理方式,當事人欲提前解約應採取以下步驟:

  • 與出租人協商合意終止

依民法第263條規定:「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債之關係當事人得隨時合意終止。建議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向出租人表達提前解約之意願,協商內容應包括:解約日期、押金返還、違約金(補償金)等。

  • 尋找替代承租人

可主動尋找願意接手租約之第三人,經出租人同意後,辦理租約變更或重新簽約。此方式可降低出租人損失,提高協商成功機率。

三、違約金之計算標準

(一)契約未約定違約金之情形

本案契約既未約定提前解約之違約金,則無法直接依契約請求特定金額之違約金。惟出租人仍可能主張:

  • 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出租人可能主張因承租人提前解約所受之實際損害,可能包括:空租期間之租金損失、重新招租之費用等。承租人應就出租人未盡減損義務部分提出抗辯。

  • 押金之扣留

出租人可能主張以押金抵充上述損害,惟扣留金額應以實際損害為限,不得恣意扣留全部押金。

(二)參考實務常見作法

依據實務經驗,提前解約之違約金或補償金常見計算方式:

(1)一個月租金:作為提前解約之補償

(2)剩餘租期租金之一定比例:如10%至20%

(3)實際空租期間之租金:以出租人重新出租前之損失為準

(4)押金全部或部分扣留:視協商結果而定

四、三人合租之特殊考量

(一)連帶責任問題

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同條第2項規定:「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若契約約定三人為連帶承租人,則可能產生連帶債務關係。惟依本案描述,各自房型、租金分別載明,應非連帶關係。

(二)其他承租人之權益

當事人提前解約時,應注意:

(1)可能不影響其他兩位承租人之租賃權利

(2)若有共用空間(如客廳、廚房),應確認使用權分配

(3)水電瓦斯等費用之分攤計算至解約日止

五、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適用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本案租賃契約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出租人不得於契約中訂定顯失公平之條款。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步驟

(一)確認契約內容(最優先)

(1)詳細檢視租賃契約全文,確認是否有以下條款:

  • 提前解約之約定(可能以「中途解約」、「提前終止」等文字表述)
  • 違約金或賠償金之計算方式
  • 押金返還之條件
  • 通知期間之要求

(2)確認三人租賃關係之性質:

  • 是否為連帶承租
  • 各自權利義務範圍
  • 一人解約對其他人之影響

(二)與出租人溝通協商(建議優先採用)

  • 事前準備

(1)整理提前解約之正當理由(如工作調動、經濟困難等)

(2)計算已居住期間及剩餘租期

(3)準備可接受之補償方案

  • 協商內容

(1)明確告知預計搬離日期(建議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

(2)提出合理補償方案,如:

  • 願意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 協助尋找新房客
  • 放棄部分或全部押金

(3)確認押金返還方式及時間

  • 協商方式

(1)建議先以電話或面談方式溝通

(2)達成初步共識後,以書面確認(可使用LINE、email等有紀錄之方式)

(3)最終應簽署書面之「租賃契約終止協議書」

(三)書面通知之重要性

即使口頭已達成共識,仍應以書面方式確認,建議內容包括:

(1)終止日期

(2)違約金(或補償金)金額

(3)押金返還金額及時間

(4)房屋點交日期

(5)其他約定事項

二、違約金協商參考標準

基於公平合理原則,建議可提出以下方案供協商:

(一)方案一:支付一個月租金

  • 優點:計算簡單明確,為實務常見作法
  • 適用情況:距離租約到期尚有半年以上
  • 說明:可主張此金額應足以彌補出租人重新招租之成本及短期空租損失

(二)方案二:放棄部分押金

  • 優點:無需另行支付現金
  • 適用情況:經濟較為困難,且押金足以涵蓋補償金額
  • 說明:可協商放棄押金之50%至100%

(三)方案三:協助尋找替代房客

  • 優點:可能大幅降低或免除違約金
  • 作法:

(1)主動於租屋網站刊登訊息

(2)向親友宣傳

(3)帶看房屋並協助出租人篩選房客

(4)新房客確定承租後,違約金可能減免或僅象徵性收取

(四)方案四:依實際空租期間計算

  • 計算方式:以出租人實際重新出租日期為準,空租期間之租金由原承租人負擔
  • 優點:最符合損害賠償原則
  • 注意:應約定上限(如最多二個月),避免出租人怠於招租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與其他承租人之溝通

(1)提前告知另外兩位室友解約計畫

(2)確認共同使用空間之物品歸屬

(3)協調水電瓦斯等費用之結算方式

(4)確保自己之解約可能不影響其他人之租賃權益

(二)房屋點交事宜

  • 點交時間:與出租人約定明確之點交日期及時間
  • 點交內容:

(1)房屋現況拍照存證

(2)確認設備是否完好

(3)清點鑰匙、門禁卡等物品

(4)水電瓦斯度數抄表

  • 點交文件:簽署「房屋點交清單」,雙方各執一份

(三)押金返還

  • 返還時間:一般於點交後7至14日內返還
  • 扣除項目:

(1)應修繕之損壞(非自然耗損)

(2)未繳清之租金或費用

(3)協商之違約金或補償金

  • 爭議處理:若對扣除金額有異議,應立即提出並要求出租人說明

(四)保留證據

(1)所有與出租人之通訊紀錄(LINE、email、簡訊等)

(2)匯款紀錄(租金、押金)

(3)房屋現況照片

(4)租賃契約正本

(5)提前解約協議書

四、無法協商時之處理

若出租人拒絕協商或要求過高之違約金,可考慮:

(一)申請調解

  • 調解機關: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 優點:

(1)免費

(2)程序簡便

(3)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準備文件:

(1)調解聲請書

(2)租賃契約影本

(3)相關證據資料

(二)尋求法律扶助

若符合資格(如經濟弱勢),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或訴訟扶助。

(三)消費者保護途徑

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申訴,請求協助調解。

五、時程規劃建議

  • 立即:

(1)詳閱租賃契約

(2)與室友溝通

(3)評估可接受之補償方案

  • 第1週:

(1)與出租人聯繫表達解約意願

(2)約定面談時間協商

  • 第2週:

(1)進行協商

(2)達成共識後簽署書面協議

  • 第3-4週:

(1)準備搬遷

(2)整理房屋恢復原狀

(3)結算水電瓦斯費用

  • 搬離日:

(1)辦理房屋點交

(2)簽署點交清單

(3)交還鑰匙等物品

  • 搬離後7-14日:確認押金返還

肆、結論

一、法律關係初判

關於當事人提前解約之行為,考量本案租賃契約未約定提前解約之處理方式,應優先與出租人協商合意終止。若未經出租人同意即擅自搬離,可能涉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具體建議

(1)最優先:詳細檢視租賃契約,確認是否有遺漏之提前解約條款

(2)積極協商:主動與出租人溝通,展現誠意,提出合理補償方案(建議以一個月租金為基準)

(3)書面確認:任何協商結果務必以書面方式確認,避免日後爭議

(4)尋找替代房客:若能協助出租人找到新房客,可能大幅降低違約金甚至免除

(5)保留證據:所有相關文件、通訊紀錄、照片等均應妥善保存

(6)善用資源:若協商不成,可尋求調解、法律扶助等免費資源協助

(7)提前通知:建議至少提前一個月告知出租人,展現誠意並給予充分招租時間

三、風險提醒

(1)若未經出租人同意即擅自搬離,出租人可能主張全部押金扣留,甚至可能請求剩餘租期之全部租金損害賠償

(2)協商過程應保持理性溝通,避免情緒化言語導致關係惡化,增加協商難度

(3)簽署任何文件前應詳細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再簽名,必要時可請律師協助審閱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證據資料而定。如有進一步需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提供個別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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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行銷顧問合約才兩天想取消,已付訂金能退嗎?

這禮拜三有顧問約我出來談理想問我想不想要改變人生等等,讓我聘請他來當行銷顧問,我在這禮拜四時簽了一個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當下他有一條條說明,且當下付了1000塊訂金,但回家後覺得合約不妥,內容對我沒有保障,今天禮拜六了我現在想直接取消可以嗎.以下為合約書內容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 暨拍攝剪輯服務合約書 立約雙⽅ 甲⽅(委託⽅): 姓名/公司:________________ ⾝分證字號/統⼀編號:______________ __ ⼄⽅(服務⽅): 吉崴商學院 雙⽅基於誠信原則,就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 攝剪輯服務事宜,訂立本合約,並同意依下列條款履⾏。 第⼀條|合約⽬的與性質 甲⽅為建立個⼈品牌、社群經營與流量變現,委託⼄⽅提 供社群經營相關之顧問協助、策略指導、內容規劃建議, 以及拍攝與剪輯製作協助服務。 本合約性質屬於專業顧問諮詢與內容製作協助服務,⼄⽅ 並非代為經營、管理或操作甲⽅任何社群帳號,亦不對任 何成效結果負保證責任。 第⼆條|服務內容 (⼀)社群經營顧問協助範圍 ⼄⽅依其專業經驗,提供甲⽅以下顧問協助與建議: 1. 個⼈品牌定位與社群經營⽅向之策略建議 2. IG、Threads、限時動態、短影⾳等平台之內容⽅向建 議 3. 帳號架構、⾃我介紹、分類邏輯與經營策略之優化建 議 4. 發⽂節奏、主題規劃與流量導向之策略建議 5. Hashtag 使⽤⽅式、互動設計與導流結構之建議 6. 社群經營過程中之問題解析與⽅向修正建議 7. 帳號經營狀況之觀察回饋與優化建議 上述內容均屬建議與諮詢性質,不構成⼄⽅代為執⾏、代 操或成果保證之義務。 (⼆)顧問指導⽅式 1. ⼄⽅得以 LINE 通話、線上會議、通訊軟體⽂字或語 ⾳⽅式提供顧問指導 2. 指導次數、時間與形式,依雙⽅實際溝通狀況彈性調 整 3. ⼄⽅所提供之⼀切建議,均由甲⽅⾃⾏判斷並負責執 ⾏ (三)拍攝與剪輯協助服務 1. ⼄⽅得依雙⽅事前溝通之內容規劃,協助甲⽅進⾏社 群內容之拍攝指導、實際拍攝及影片剪輯製作 2. 拍攝形式包含但不限於短影⾳、Reels、直式影片等, 實際拍攝形式、數量、內容與交付⽅式,依雙⽅另⾏ 溝通約定為準 3. 本項服務屬於內容製作協助,不包含帳號代操、內容 上架、平台發布或社群管理 4. ⼄⽅不保證任何影片之觀看數、流量、曝光、轉換 率、粉絲成長或變現成果 5. 成品影片之使⽤權,僅供甲⽅個⼈品牌與社群經營使 ⽤,未經⼄⽅書⾯同意,不得轉售、轉授權或提供第 三⼈使⽤ 第三條|服務費⽤、訂⾦與尾款 1. 本合約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攝剪輯服務費⽤總額 為 新台幣貳拾萬元整(NT$200,000) 2. 甲⽅得以下列⽅式之⼀⽀付本合約費⽤: (⼀)⼀次付清 (⼆)先⽀付訂⾦,再⽀付尾款 (三)搭配第三⽅分期付款⽅案(如銀⾓) 3. 訂⾦屬本合約服務費之⼀部,非可退還之定⾦,亦非 成果保證性質 4. 甲⽅完成訂⾦或任何款項⽀付後,即視為同意本合約 全部條款,⼄⽅得開始安排並啟動服務 5. 甲⽅不得以尚在執⾏中、未達個⼈預期成效或其他主 觀理由,拒絕或延遲⽀付任何應付費⽤ 第三條之⼀|銀⾓分期付款⽅案(20 萬/36 期) 1. ⼄⽅與第三⽅分期服務平台「銀⾓」合作,提供甲⽅ 分期付款⽅案 2. 本合約服務費⽤總額為新台幣 20 萬元整,甲⽅得申 請 36 期分期付款⽅案,每期新台幣 6,667 元整 3. 分期⽅案須經銀⾓審核並核准後始成立,實際期數與 ⾦額悉以銀⾓最終核准內容為準 4. 銀⾓為獨立第三⽅平台,其審核、撥款與後續收款事 宜,概由銀⾓依其規定辦理,⼄⽅不負任何保證責任 5. 分期付款⼀經成立,甲⽅即應依銀⾓分期合約履⾏付 款義務,其付款責任與⼄⽅服務履⾏互不影響 第四條|雙⽅權利與義務 (⼀)⼄⽅義務 1. 依專業經驗提供顧問建議與拍攝剪輯協助 2. 就甲⽅提出之問題,提供合理分析與⽅向建議 3. 對服務過程中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甲⽅義務 1. 依約⽀付本合約相關費⽤ 2. 配合⼄⽅進⾏必要之溝通、拍攝安排與資料提供 3. 不得以未達個⼈預期成效,主張⼄⽅未履⾏合約義務 第五條|成效聲明 ⼄⽅不保證任何粉絲數、流量、曝光、收入或實際經營成 果。 甲⽅不得因社群經營或影片成效未達預期,⽽主張⼄⽅違 約、要求退費或減免費⽤。 第六條|保密條款 雙⽅對於因本合約⽽知悉之⼀切商業資訊、內容策略、拍 攝素材及操作邏輯,均負保密義務。 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同意以 新台幣 500,000 元整 作為違約⾦。 第七條|合約終⽌ 1. 甲⽅於服務進⾏中單⽅⾯終⽌合約,已⽀付之費⽤概 不退還 2. ⼄⽅若無正當理由停⽌服務,得依未履⾏比例協議處 理 第八條|不可抗⼒ 因天災、疫情、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因素,致無法履 ⾏本合約時,雙⽅得協議延期或終⽌,互不負違約責任。 第九條|合約成立與⽣效 1. 本合約依⺠法第 153 條,以雙⽅意思表⽰⼀致為成立 要件 2. 甲⽅於下列任⼀情形發⽣時,即視為已同意本合約全 部條款: (⼀)於通話、線上會議或⽂字中明確表⽰同意 (⼆)⽀付任何款項 (三)實際接受⼄⽅服務 3. 甲⽅不得以未簽署書⾯⽂件為由,否認合約效⼒ 第⼗條|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所⽣之⼀切爭議,雙⽅同意以 台中地⽅法院 為 第⼀審管轄法院。 第⼗⼀條|法律關係聲明 本合約屬顧問諮詢與內容製作協助關係,雙⽅並非僱傭、 合夥、代理或保證關係。 簽署欄 簽約⽇期:____年___⽉___⽇ 甲⽅(委託⽅)簽名: ________________ ⼄⽅(服務⽅)簽名: ________________ 吉崴商學院

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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