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定金後想反悔,社群顧問合約能解約退費嗎?

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 暨拍攝剪輯服務合約書 立約雙⽅ 甲⽅(委託⽅): 姓名/公司:________________ ⾝分證字號/統⼀編號:______________ __ ⼄⽅(服務⽅): 吉崴商學院 雙⽅基於誠信原則,就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 攝剪輯服務事宜,訂立本合約,並同意依下列條款履⾏。 第⼀條|合約⽬的與性質 甲⽅為建立個⼈品牌、社群經營與流量變現,委託⼄⽅提 供社群經營相關之顧問協助、策略指導、內容規劃建議, 以及拍攝與剪輯製作協助服務。 本合約性質屬於專業顧問諮詢與內容製作協助服務,⼄⽅ 並非代為經營、管理或操作甲⽅任何社群帳號,亦不對任 何成效結果負保證責任。 第⼆條|服務內容 (⼀)社群經營顧問協助範圍 ⼄⽅依其專業經驗,提供甲⽅以下顧問協助與建議: 1. 個⼈品牌定位與社群經營⽅向之策略建議 2. IG、Threads、限時動態、短影⾳等平台之內容⽅向建 議 3. 帳號架構、⾃我介紹、分類邏輯與經營策略之優化建 議 4. 發⽂節奏、主題規劃與流量導向之策略建議 5. Hashtag 使⽤⽅式、互動設計與導流結構之建議 6. 社群經營過程中之問題解析與⽅向修正建議 7. 帳號經營狀況之觀察回饋與優化建議 上述內容均屬建議與諮詢性質,不構成⼄⽅代為執⾏、代 操或成果保證之義務。 (⼆)顧問指導⽅式 1. ⼄⽅得以 LINE 通話、線上會議、通訊軟體⽂字或語 ⾳⽅式提供顧問指導 2. 指導次數、時間與形式,依雙⽅實際溝通狀況彈性調 整 3. ⼄⽅所提供之⼀切建議,均由甲⽅⾃⾏判斷並負責執 ⾏ (三)拍攝與剪輯協助服務 1. ⼄⽅得依雙⽅事前溝通之內容規劃,協助甲⽅進⾏社 群內容之拍攝指導、實際拍攝及影片剪輯製作 2. 拍攝形式包含但不限於短影⾳、Reels、直式影片等, 實際拍攝形式、數量、內容與交付⽅式,依雙⽅另⾏ 溝通約定為準 3. 本項服務屬於內容製作協助,不包含帳號代操、內容 上架、平台發布或社群管理 4. ⼄⽅不保證任何影片之觀看數、流量、曝光、轉換 率、粉絲成長或變現成果 5. 成品影片之使⽤權,僅供甲⽅個⼈品牌與社群經營使 ⽤,未經⼄⽅書⾯同意,不得轉售、轉授權或提供第 三⼈使⽤ 第三條|服務費⽤、訂⾦與尾款 1. 本合約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攝剪輯服務費⽤總額 為 新台幣貳拾萬元整(NT$200,000) 2. 甲⽅得以下列⽅式之⼀⽀付本合約費⽤: (⼀)⼀次付清 (⼆)先⽀付訂⾦,再⽀付尾款 (三)搭配第三⽅分期付款⽅案(如銀⾓) 3. 訂⾦屬本合約服務費之⼀部,非可退還之定⾦,亦非 成果保證性質 4. 甲⽅完成訂⾦或任何款項⽀付後,即視為同意本合約 全部條款,⼄⽅得開始安排並啟動服務 5. 甲⽅不得以尚在執⾏中、未達個⼈預期成效或其他主 觀理由,拒絕或延遲⽀付任何應付費⽤ 第三條之⼀|銀⾓分期付款⽅案(20 萬/36 期) 1. ⼄⽅與第三⽅分期服務平台「銀⾓」合作,提供甲⽅ 分期付款⽅案 2. 本合約服務費⽤總額為新台幣 20 萬元整,甲⽅得申 請 36 期分期付款⽅案,每期新台幣 6,667 元整 3. 分期⽅案須經銀⾓審核並核准後始成立,實際期數與 ⾦額悉以銀⾓最終核准內容為準 4. 銀⾓為獨立第三⽅平台,其審核、撥款與後續收款事 宜,概由銀⾓依其規定辦理,⼄⽅不負任何保證責任 5. 分期付款⼀經成立,甲⽅即應依銀⾓分期合約履⾏付 款義務,其付款責任與⼄⽅服務履⾏互不影響 第四條|雙⽅權利與義務 (⼀)⼄⽅義務 1. 依專業經驗提供顧問建議與拍攝剪輯協助 2. 就甲⽅提出之問題,提供合理分析與⽅向建議 3. 對服務過程中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甲⽅義務 1. 依約⽀付本合約相關費⽤ 2. 配合⼄⽅進⾏必要之溝通、拍攝安排與資料提供 3. 不得以未達個⼈預期成效,主張⼄⽅未履⾏合約義務 第五條|成效聲明 ⼄⽅不保證任何粉絲數、流量、曝光、收入或實際經營成 果。 甲⽅不得因社群經營或影片成效未達預期,⽽主張⼄⽅違 約、要求退費或減免費⽤。 第六條|保密條款 雙⽅對於因本合約⽽知悉之⼀切商業資訊、內容策略、拍 攝素材及操作邏輯,均負保密義務。 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同意以 新台幣 500,000 元整 作為違約⾦。 第七條|合約終⽌ 1. 甲⽅於服務進⾏中單⽅⾯終⽌合約,已⽀付之費⽤概 不退還 2. ⼄⽅若無正當理由停⽌服務,得依未履⾏比例協議處 理 第八條|不可抗⼒ 因天災、疫情、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因素,致無法履 ⾏本合約時,雙⽅得協議延期或終⽌,互不負違約責任。 第九條|合約成立與⽣效 1. 本合約依⺠法第 153 條,以雙⽅意思表⽰⼀致為成立 要件 2. 甲⽅於下列任⼀情形發⽣時,即視為已同意本合約全 部條款: (⼀)於通話、線上會議或⽂字中明確表⽰同意 (⼆)⽀付任何款項 (三)實際接受⼄⽅服務 3. 甲⽅不得以未簽署書⾯⽂件為由,否認合約效⼒ 第⼗條|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所⽣之⼀切爭議,雙⽅同意以 台中地⽅法院 為 第⼀審管轄法院。 第⼗⼀條|法律關係聲明 本合約屬顧問諮詢與內容製作協助關係,雙⽅並非僱傭、 合夥、代理或保證關係。 簽署欄 簽約⽇期:____年___⽉___⽇ 甲⽅(委託⽅)簽名: ________________ ⼄⽅(服務⽅)簽名: ________________ 吉崴商學院 這是我的合約內容我已經付了1000塊的定金,後面打算用分期但分期還沒過,現在想反悔,我這禮拜三他們約我出來聊天後禮拜四約我簽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

  • 甲方(委託方):已支付新台幣1,000元訂金
  • 乙方(服務方):吉崴商學院

二、爭議事實概要

  1. 當事人已支付新台幣1,000元予吉崴商學院
  2. 申請銀角分期付款方案(總價20萬元/36期)尚未獲核准
  3. 乙方約定本週三面談、週四簽約
  4. 當事人現欲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訂金

三、契約主要內容

  • 契約名稱: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攝剪輯服務合約
  • 契約總價:新台幣200,000元整
  • 服務內容:社群經營顧問協助、策略指導、內容規劃建議及拍攝剪輯製作協助
  • 付款方式:一次付清、訂金加尾款或第三方分期付款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與否之判斷

(一)契約成立要件檢視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應檢視雙方是否已就契約必要之點達成意思表示一致。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當事人支付1,000元之行為,是否構成契約成立之意思表示?

1. 契約條款之約定

系爭合約第九條第2項規定,甲方於下列情形即視為同意契約全部條款:

  • 於通話、線上會議或文字中明確表示同意
  • 支付任何款項
  • 實際接受乙方服務

該條款將「支付任何款項」視為同意契約之意思表示。然而,此約定可能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之問題。

2. 法律關係之判斷

關於1,000元款項之性質,應區分以下情形:

(1)若該款項為「預約金」或「諮詢費」

若1,000元僅為預約諮詢或初步洽談之費用,而非針對20萬元服務契約之訂金,則主契約可能尚未成立。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契約必要之點包括標的、價金及付款方式等,若付款方式(分期或一次付清)尚未確定,應認為契約必要之點尚未達成合意。

(2)若該款項為「訂金」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若1,000元明確標示為本契約之訂金,可能被推定契約已成立。

然而,本案情形較為特殊,因契約總價為20萬元,而當事人僅支付1,000元(約為總價之0.5%),且分期付款方案尚未核准,付款條件尚未確定,應認為契約重要之點尚未達成合意。

(二)分期付款方案對契約成立之影響

系爭合約第三條之一第3項明確規定:「分期方案須經銀角審核並核准後始成立,實際期數與金額悉以銀角最終核准內容為準。」

此約定顯示分期付款方案之成立,須以銀角審核核准為條件。在銀角尚未核准前,分期付款條件尚未確定,而付款方式屬於契約之必要之點,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時,契約可能尚未完全成立。

二、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分析

本契約具有定型化契約之特徵,應受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規範。以下就可能涉及顯失公平之條款進行分析:

(一)第三條第3項「訂金不可退還」條款

該條款規定:「訂金屬本合約服務費之一部,非可退還之定金,亦非成果保證性質。」

此條款將「訂金」定性為「不可退還」,然依民法規定,訂金與定金性質不同:

  • 訂金:屬於預付款性質,原則上契約未履行前應可請求返還
  • 定金:具有違約罰則性質,依民法第249條規定處理

若該款項為訂金(預付款),原則上在契約尚未履行或尚未成立時,應可請求返還。該條款逕將訂金定性為不可退還,可能構成顯失公平之約定。

(二)第九條第2項「支付任何款項即同意契約」條款

該條款規定甲方支付任何款項即視為同意契約全部條款。此約定可能構成顯失公平條款,理由如下:

  1. 消費者支付小額款項(1,000元)即被視為同意高額契約(200,000元),顯不合理
  2. 該條款過度限制消費者之意思自由
  3.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該條款之約定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三)第三條第5項限制拒付條款

該條款規定:「甲方不得以尚在執行中、未達個人預期成效或其他主觀理由,拒絕或延遲支付任何應付費用。」

此條款過度限制消費者權利,即使服務品質不佳或未達合理期待,消費者仍不得拒付費用,可能構成顯失公平之約定。

(四)第六條違約金條款

該條款約定違約金為新台幣500,000元整,為契約總價(200,000元)之2.5倍。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該違約金金額顯然過高,若發生爭議,法院應會酌減至合理範圍。

(五)第七條第1項「已付費用概不退還」條款

該條款規定:「甲方於服務進行中單方面終止合約,已支付之費用概不退還。」

此條款完全排除消費者之退費權利,不論服務履行程度如何,均不退還任何費用,可能構成顯失公平之約定。合理之約定應依實際履行程度計算應退還之費用。

三、定金相關法律規定之適用

(一)定金之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之效力如下: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二)本案定金規定之適用

本案情形較為特殊:

  1. 契約尚未完全成立(分期付款條件未確定)
  2. 契約尚未開始履行
  3. 當事人欲於契約履行前解除契約

在此情形下,若認定契約尚未成立,則不生定金效力之問題,當事人應可請求返還1,000元。

即使認定契約已成立,若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分期付款未獲核准)致不能履行,依民法第249條第4款規定,定金應返還之。

四、解除契約之法律依據

(一)契約尚未成立之主張

若能證明以下事實,可主張契約尚未成立:

  1. 1,000元僅為預約金或諮詢費,非針對20萬元契約之訂金
  2. 分期付款方案尚未核准,付款方式(契約必要之點)尚未確定
  3. 雙方對於契約必要之點尚未達成意思表示一致

若契約尚未成立,當事人可請求返還1,000元。

(二)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若當事人對於契約內容、服務範圍或費用有重大誤解,可能構成意思表示錯誤。然依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以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本案若當事人在充分瞭解契約內容後仍支付款項,可能較難主張意思表示錯誤。

(三)契約解除權之行使

若認定契約已成立,當事人可能享有以下解除權:

  1. 法定解除權:若契約條款顯失公平或違反強制規定,可能構成契約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
  2. 約定解除權:若契約有約定解除權條款(本案契約第七條),惟該條款規定已付費用概不退還,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依民法第258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當事人若決定解除契約,應以書面向乙方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五、消費者保護相關規定

本案涉及消費關係,應受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保護。然因題示未提供消費者保護法條文,僅能就民法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若本案屬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消費者可能享有七日猶豫期之無條件解約權。若契約條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該條款可能無效。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建議

(一)發送正式解約通知

建議當事人立即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並保留送達證明)向吉崴商學院發送解除契約通知,內容應包括:

  1. 明確表示解除契約之意思
  2. 說明解除契約之理由(如:分期付款尚未核准、契約條件未確定等)
  3. 請求返還已支付之1,000元訂金
  4. 指定返還款項之帳戶資料
  5. 要求於收受通知後七日內返還款項

(二)保留所有證據文件

建議當事人保留以下文件:

  1. 付款證明(轉帳紀錄、收據等)
  2. 所有通訊紀錄(LINE對話、電子郵件、簡訊等)
  3. 契約書或相關文件
  4. 解約通知及送達證明

二、本週三面談之應對策略

(一)明確表達解約意願

建議當事人在面談時:

  1. 清楚告知已決定不簽約,並請求退還1,000元
  2. 保持堅定立場,不受話術或情緒影響
  3. 若對方詢問理由,可說明:「經審慎考量後,認為該服務不符需求,且分期付款尚未核准,契約條件未確定」

(二)不簽署任何文件

建議當事人:

  1. 不簽署任何文件,包括「確認書」、「同意書」、「補充協議」等
  2. 若對方要求簽署文件,應明確拒絕
  3. 任何簽名都可能被用來證明同意契約或放棄權利

(三)建議錄音存證

為保障雙方權益,建議當事人:

  1. 事前告知對方將進行錄音(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 完整記錄面談過程
  3. 保留錄音檔案作為證據

(四)攜伴前往

建議當事人請親友陪同前往,作為證人,避免單獨面對業務壓力。

三、本週四簽約日之處理

強烈建議當事人:

  1. 不要出席簽約:以書面或電話告知已解約,避免現場壓力
  2. 若已答應出席:明確告知「我來是要解約,不是簽約」,不攜帶身分證件、印章,不簽署任何文件

四、法律救濟途徑

若乙方拒絕退還1,000元,建議當事人可採取以下救濟途徑:

(一)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此為建議優先採用之途徑,優點包括:

  1. 免費、快速、有效
  2. 政府公權力介入,業者較願意和解
  3. 可協助調解

申訴方式:

  • 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 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
  • 線上申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二)調解程序

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

  1.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免費、快速(通常1-2個月)、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2. 法院調解:調解成立視同確定判決

(三)訴訟程序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

  1. 小額訴訟(10萬元以下):程序簡便、一審終結、可不委任律師、裁判費1,000元
  2. 訴訟請求項目:
  • 請求返還1,000元訂金
  • 請求確認契約不成立或無效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風險評估

(一)有利因素

  1. 分期付款尚未核准,契約條件未確定
  2. 契約條款多處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3. 金額較小(1,000元),業者可能不願對簿公堂
  4. 透過消保官介入,業者通常願意和解

(二)不利因素

  1. 當事人已支付1,000元,業者可能主張契約已成立
  2. 契約第九條明定「支付任何款項即同意契約」

(三)最壞情況評估

若業者堅持不退款:

  1. 損失金額:1,000元
  2. 救濟成本:消保官申訴免費、調解免費、小額訴訟裁判費1,000元
  3. 時間成本:約3-6個月

然而,即使業者不退款,1,000元損失相對可控,重點是避免簽署20萬元契約。

六、預防措施

(一)保持書面溝通

建議所有往來以電子郵件或LINE為主,避免口頭承諾,以利保留證據。

(二)不理會不當催繳

若收到催繳通知,應以書面回覆已解約,並保留所有催繳文件作為證據。

(三)注意信用紀錄

若業者向銀角申報違約,可能影響信用紀錄。必要時可向聯徵中心查詢並提出異議。

肆、結論

一、法律關係判斷

關於本案契約是否成立,考量以下因素:

  1. 當事人僅支付1,000元(約為總價0.5%)
  2. 分期付款方案尚未獲銀角核准
  3. 付款方式屬於契約必要之點,尚未確定
  4. 契約條款多處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應認為契約可能尚未完全成立,或至少契約必要之點尚未達成合意。即使認定契約已成立,當事人仍可能享有解除權或撤銷權。

二、訂金返還請求權

關於1,000元之返還:

  1. 若契約尚未成立,當事人應可請求返還
  2. 若契約已成立但因分期付款未核准致不能履行,依民法第249條第4款規定,定金應返還
  3. 若契約條款「訂金不可退還」之約定構成顯失公平,該約定可能無效

綜合上述分析,當事人應有相當理由請求返還1,000元。

三、具體建議

基於上述法律分析,建議當事人:

  1. 立即發送書面解約通知: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吉崴商學院表示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1,000元

  2. 本週三面談堅定表達解約意願:明確告知已決定不簽約,不簽署任何文件,並請求退還款項

  3. 絕對不要簽署20萬元契約:避免承擔更大之法律責任及財務負擔

  4. 若業者拒絕退款,向消保官申訴:此為最有效且免費之救濟途徑

  5. 保留所有證據文件:包括付款證明、通訊紀錄、契約書等

四、最後提醒

  1. 時間緊迫:建議立即採取行動,不要等到週三面談
  2. 態度堅定:不要被業務話術或情緒勒索影響
  3. 尋求協助:必要時可諮詢消保官或律師
  4. 保護權益:1,000元的損失遠小於20萬元的風險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由於本案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建議當事人可進一步諮詢消費者保護官或合格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簽了20萬行銷顧問合約才兩天想取消,已付款能退嗎?

這禮拜三有顧問約我出來談理想問我想不想要改變人生等等,讓我聘請他來當行銷顧問,我在這禮拜四時簽了一個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當下他有一條條說明,但回家後覺得合約不妥,內容對我沒有保障,今天禮拜六了我現在想直接取消可以嗎.以下為合約書內容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 暨拍攝剪輯服務合約書 立約雙⽅ 甲⽅(委託⽅): 姓名/公司:________________ ⾝分證字號/統⼀編號:______________ __ ⼄⽅(服務⽅): 吉崴商學院 雙⽅基於誠信原則,就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 攝剪輯服務事宜,訂立本合約,並同意依下列條款履⾏。 第⼀條|合約⽬的與性質 甲⽅為建立個⼈品牌、社群經營與流量變現,委託⼄⽅提 供社群經營相關之顧問協助、策略指導、內容規劃建議, 以及拍攝與剪輯製作協助服務。 本合約性質屬於專業顧問諮詢與內容製作協助服務,⼄⽅ 並非代為經營、管理或操作甲⽅任何社群帳號,亦不對任 何成效結果負保證責任。 第⼆條|服務內容 (⼀)社群經營顧問協助範圍 ⼄⽅依其專業經驗,提供甲⽅以下顧問協助與建議: 1. 個⼈品牌定位與社群經營⽅向之策略建議 2. IG、Threads、限時動態、短影⾳等平台之內容⽅向建 議 3. 帳號架構、⾃我介紹、分類邏輯與經營策略之優化建 議 4. 發⽂節奏、主題規劃與流量導向之策略建議 5. Hashtag 使⽤⽅式、互動設計與導流結構之建議 6. 社群經營過程中之問題解析與⽅向修正建議 7. 帳號經營狀況之觀察回饋與優化建議 上述內容均屬建議與諮詢性質,不構成⼄⽅代為執⾏、代 操或成果保證之義務。 (⼆)顧問指導⽅式 1. ⼄⽅得以 LINE 通話、線上會議、通訊軟體⽂字或語 ⾳⽅式提供顧問指導 2. 指導次數、時間與形式,依雙⽅實際溝通狀況彈性調 整 3. ⼄⽅所提供之⼀切建議,均由甲⽅⾃⾏判斷並負責執 ⾏ (三)拍攝與剪輯協助服務 1. ⼄⽅得依雙⽅事前溝通之內容規劃,協助甲⽅進⾏社 群內容之拍攝指導、實際拍攝及影片剪輯製作 2. 拍攝形式包含但不限於短影⾳、Reels、直式影片等, 實際拍攝形式、數量、內容與交付⽅式,依雙⽅另⾏ 溝通約定為準 3. 本項服務屬於內容製作協助,不包含帳號代操、內容 上架、平台發布或社群管理 4. ⼄⽅不保證任何影片之觀看數、流量、曝光、轉換 率、粉絲成長或變現成果 5. 成品影片之使⽤權,僅供甲⽅個⼈品牌與社群經營使 ⽤,未經⼄⽅書⾯同意,不得轉售、轉授權或提供第 三⼈使⽤ 第三條|服務費⽤、訂⾦與尾款 1. 本合約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攝剪輯服務費⽤總額 為 新台幣貳拾萬元整(NT$200,000) 2. 甲⽅得以下列⽅式之⼀⽀付本合約費⽤: (⼀)⼀次付清 (⼆)先⽀付訂⾦,再⽀付尾款 (三)搭配第三⽅分期付款⽅案(如銀⾓) 3. 訂⾦屬本合約服務費之⼀部,非可退還之定⾦,亦非 成果保證性質 4. 甲⽅完成訂⾦或任何款項⽀付後,即視為同意本合約 全部條款,⼄⽅得開始安排並啟動服務 5. 甲⽅不得以尚在執⾏中、未達個⼈預期成效或其他主 觀理由,拒絕或延遲⽀付任何應付費⽤ 第三條之⼀|銀⾓分期付款⽅案(20 萬/36 期) 1. ⼄⽅與第三⽅分期服務平台「銀⾓」合作,提供甲⽅ 分期付款⽅案 2. 本合約服務費⽤總額為新台幣 20 萬元整,甲⽅得申 請 36 期分期付款⽅案,每期新台幣 6,667 元整 3. 分期⽅案須經銀⾓審核並核准後始成立,實際期數與 ⾦額悉以銀⾓最終核准內容為準 4. 銀⾓為獨立第三⽅平台,其審核、撥款與後續收款事 宜,概由銀⾓依其規定辦理,⼄⽅不負任何保證責任 5. 分期付款⼀經成立,甲⽅即應依銀⾓分期合約履⾏付 款義務,其付款責任與⼄⽅服務履⾏互不影響 第四條|雙⽅權利與義務 (⼀)⼄⽅義務 1. 依專業經驗提供顧問建議與拍攝剪輯協助 2. 就甲⽅提出之問題,提供合理分析與⽅向建議 3. 對服務過程中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甲⽅義務 1. 依約⽀付本合約相關費⽤ 2. 配合⼄⽅進⾏必要之溝通、拍攝安排與資料提供 3. 不得以未達個⼈預期成效,主張⼄⽅未履⾏合約義務 第五條|成效聲明 ⼄⽅不保證任何粉絲數、流量、曝光、收入或實際經營成 果。 甲⽅不得因社群經營或影片成效未達預期,⽽主張⼄⽅違 約、要求退費或減免費⽤。 第六條|保密條款 雙⽅對於因本合約⽽知悉之⼀切商業資訊、內容策略、拍 攝素材及操作邏輯,均負保密義務。 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同意以 新台幣 500,000 元整 作為違約⾦。 第七條|合約終⽌ 1. 甲⽅於服務進⾏中單⽅⾯終⽌合約,已⽀付之費⽤概 不退還 2. ⼄⽅若無正當理由停⽌服務,得依未履⾏比例協議處 理 第八條|不可抗⼒ 因天災、疫情、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因素,致無法履 ⾏本合約時,雙⽅得協議延期或終⽌,互不負違約責任。 第九條|合約成立與⽣效 1. 本合約依⺠法第 153 條,以雙⽅意思表⽰⼀致為成立 要件 2. 甲⽅於下列任⼀情形發⽣時,即視為已同意本合約全 部條款: (⼀)於通話、線上會議或⽂字中明確表⽰同意 (⼆)⽀付任何款項 (三)實際接受⼄⽅服務 3. 甲⽅不得以未簽署書⾯⽂件為由,否認合約效⼒ 第⼗條|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所⽣之⼀切爭議,雙⽅同意以 台中地⽅法院 為 第⼀審管轄法院。 第⼗⼀條|法律關係聲明 本合約屬顧問諮詢與內容製作協助關係,雙⽅並非僱傭、 合夥、代理或保證關係。 簽署欄 簽約⽇期:____年___⽉___⽇ 甲⽅(委託⽅)簽名: ________________ ⼄⽅(服務⽅)簽名: ________________ 吉崴商學院

2026-01-17

查看解答

簽了行銷顧問合約才兩天想取消,已付訂金能退嗎?

這禮拜三有顧問約我出來談理想問我想不想要改變人生等等,讓我聘請他來當行銷顧問,我在這禮拜四時簽了一個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當下他有一條條說明,且當下付了1000塊訂金,但回家後覺得合約不妥,內容對我沒有保障,今天禮拜六了我現在想直接取消可以嗎.以下為合約書內容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 暨拍攝剪輯服務合約書 立約雙⽅ 甲⽅(委託⽅): 姓名/公司:________________ ⾝分證字號/統⼀編號:______________ __ ⼄⽅(服務⽅): 吉崴商學院 雙⽅基於誠信原則,就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 攝剪輯服務事宜,訂立本合約,並同意依下列條款履⾏。 第⼀條|合約⽬的與性質 甲⽅為建立個⼈品牌、社群經營與流量變現,委託⼄⽅提 供社群經營相關之顧問協助、策略指導、內容規劃建議, 以及拍攝與剪輯製作協助服務。 本合約性質屬於專業顧問諮詢與內容製作協助服務,⼄⽅ 並非代為經營、管理或操作甲⽅任何社群帳號,亦不對任 何成效結果負保證責任。 第⼆條|服務內容 (⼀)社群經營顧問協助範圍 ⼄⽅依其專業經驗,提供甲⽅以下顧問協助與建議: 1. 個⼈品牌定位與社群經營⽅向之策略建議 2. IG、Threads、限時動態、短影⾳等平台之內容⽅向建 議 3. 帳號架構、⾃我介紹、分類邏輯與經營策略之優化建 議 4. 發⽂節奏、主題規劃與流量導向之策略建議 5. Hashtag 使⽤⽅式、互動設計與導流結構之建議 6. 社群經營過程中之問題解析與⽅向修正建議 7. 帳號經營狀況之觀察回饋與優化建議 上述內容均屬建議與諮詢性質,不構成⼄⽅代為執⾏、代 操或成果保證之義務。 (⼆)顧問指導⽅式 1. ⼄⽅得以 LINE 通話、線上會議、通訊軟體⽂字或語 ⾳⽅式提供顧問指導 2. 指導次數、時間與形式,依雙⽅實際溝通狀況彈性調 整 3. ⼄⽅所提供之⼀切建議,均由甲⽅⾃⾏判斷並負責執 ⾏ (三)拍攝與剪輯協助服務 1. ⼄⽅得依雙⽅事前溝通之內容規劃,協助甲⽅進⾏社 群內容之拍攝指導、實際拍攝及影片剪輯製作 2. 拍攝形式包含但不限於短影⾳、Reels、直式影片等, 實際拍攝形式、數量、內容與交付⽅式,依雙⽅另⾏ 溝通約定為準 3. 本項服務屬於內容製作協助,不包含帳號代操、內容 上架、平台發布或社群管理 4. ⼄⽅不保證任何影片之觀看數、流量、曝光、轉換 率、粉絲成長或變現成果 5. 成品影片之使⽤權,僅供甲⽅個⼈品牌與社群經營使 ⽤,未經⼄⽅書⾯同意,不得轉售、轉授權或提供第 三⼈使⽤ 第三條|服務費⽤、訂⾦與尾款 1. 本合約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攝剪輯服務費⽤總額 為 新台幣貳拾萬元整(NT$200,000) 2. 甲⽅得以下列⽅式之⼀⽀付本合約費⽤: (⼀)⼀次付清 (⼆)先⽀付訂⾦,再⽀付尾款 (三)搭配第三⽅分期付款⽅案(如銀⾓) 3. 訂⾦屬本合約服務費之⼀部,非可退還之定⾦,亦非 成果保證性質 4. 甲⽅完成訂⾦或任何款項⽀付後,即視為同意本合約 全部條款,⼄⽅得開始安排並啟動服務 5. 甲⽅不得以尚在執⾏中、未達個⼈預期成效或其他主 觀理由,拒絕或延遲⽀付任何應付費⽤ 第三條之⼀|銀⾓分期付款⽅案(20 萬/36 期) 1. ⼄⽅與第三⽅分期服務平台「銀⾓」合作,提供甲⽅ 分期付款⽅案 2. 本合約服務費⽤總額為新台幣 20 萬元整,甲⽅得申 請 36 期分期付款⽅案,每期新台幣 6,667 元整 3. 分期⽅案須經銀⾓審核並核准後始成立,實際期數與 ⾦額悉以銀⾓最終核准內容為準 4. 銀⾓為獨立第三⽅平台,其審核、撥款與後續收款事 宜,概由銀⾓依其規定辦理,⼄⽅不負任何保證責任 5. 分期付款⼀經成立,甲⽅即應依銀⾓分期合約履⾏付 款義務,其付款責任與⼄⽅服務履⾏互不影響 第四條|雙⽅權利與義務 (⼀)⼄⽅義務 1. 依專業經驗提供顧問建議與拍攝剪輯協助 2. 就甲⽅提出之問題,提供合理分析與⽅向建議 3. 對服務過程中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甲⽅義務 1. 依約⽀付本合約相關費⽤ 2. 配合⼄⽅進⾏必要之溝通、拍攝安排與資料提供 3. 不得以未達個⼈預期成效,主張⼄⽅未履⾏合約義務 第五條|成效聲明 ⼄⽅不保證任何粉絲數、流量、曝光、收入或實際經營成 果。 甲⽅不得因社群經營或影片成效未達預期,⽽主張⼄⽅違 約、要求退費或減免費⽤。 第六條|保密條款 雙⽅對於因本合約⽽知悉之⼀切商業資訊、內容策略、拍 攝素材及操作邏輯,均負保密義務。 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同意以 新台幣 500,000 元整 作為違約⾦。 第七條|合約終⽌ 1. 甲⽅於服務進⾏中單⽅⾯終⽌合約,已⽀付之費⽤概 不退還 2. ⼄⽅若無正當理由停⽌服務,得依未履⾏比例協議處 理 第八條|不可抗⼒ 因天災、疫情、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因素,致無法履 ⾏本合約時,雙⽅得協議延期或終⽌,互不負違約責任。 第九條|合約成立與⽣效 1. 本合約依⺠法第 153 條,以雙⽅意思表⽰⼀致為成立 要件 2. 甲⽅於下列任⼀情形發⽣時,即視為已同意本合約全 部條款: (⼀)於通話、線上會議或⽂字中明確表⽰同意 (⼆)⽀付任何款項 (三)實際接受⼄⽅服務 3. 甲⽅不得以未簽署書⾯⽂件為由,否認合約效⼒ 第⼗條|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所⽣之⼀切爭議,雙⽅同意以 台中地⽅法院 為 第⼀審管轄法院。 第⼗⼀條|法律關係聲明 本合約屬顧問諮詢與內容製作協助關係,雙⽅並非僱傭、 合夥、代理或保證關係。 簽署欄 簽約⽇期:____年___⽉___⽇ 甲⽅(委託⽅)簽名: ________________ ⼄⽅(服務⽅)簽名: ________________ 吉崴商學院

2026-01-17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