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禮拜三有顧問約我出來談理想問我想不想要改變人生等等,讓我聘請他來當行銷顧問,我在這禮拜四時簽了一個自媒體行銷委任合約,當下他有一條條說明,且當下付了1000塊訂金,但回家後覺得合約不妥,內容對我沒有保障,今天禮拜六了我現在想直接取消可以嗎.以下為合約書內容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 暨拍攝剪輯服務合約書 立約雙⽅ 甲⽅(委託⽅): 姓名/公司:________________ ⾝分證字號/統⼀編號:______________ __ ⼄⽅(服務⽅): 吉崴商學院 雙⽅基於誠信原則,就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 攝剪輯服務事宜,訂立本合約,並同意依下列條款履⾏。 第⼀條|合約⽬的與性質 甲⽅為建立個⼈品牌、社群經營與流量變現,委託⼄⽅提 供社群經營相關之顧問協助、策略指導、內容規劃建議, 以及拍攝與剪輯製作協助服務。 本合約性質屬於專業顧問諮詢與內容製作協助服務,⼄⽅ 並非代為經營、管理或操作甲⽅任何社群帳號,亦不對任 何成效結果負保證責任。 第⼆條|服務內容 (⼀)社群經營顧問協助範圍 ⼄⽅依其專業經驗,提供甲⽅以下顧問協助與建議: 1. 個⼈品牌定位與社群經營⽅向之策略建議 2. IG、Threads、限時動態、短影⾳等平台之內容⽅向建 議 3. 帳號架構、⾃我介紹、分類邏輯與經營策略之優化建 議 4. 發⽂節奏、主題規劃與流量導向之策略建議 5. Hashtag 使⽤⽅式、互動設計與導流結構之建議 6. 社群經營過程中之問題解析與⽅向修正建議 7. 帳號經營狀況之觀察回饋與優化建議 上述內容均屬建議與諮詢性質,不構成⼄⽅代為執⾏、代 操或成果保證之義務。 (⼆)顧問指導⽅式 1. ⼄⽅得以 LINE 通話、線上會議、通訊軟體⽂字或語 ⾳⽅式提供顧問指導 2. 指導次數、時間與形式,依雙⽅實際溝通狀況彈性調 整 3. ⼄⽅所提供之⼀切建議,均由甲⽅⾃⾏判斷並負責執 ⾏ (三)拍攝與剪輯協助服務 1. ⼄⽅得依雙⽅事前溝通之內容規劃,協助甲⽅進⾏社 群內容之拍攝指導、實際拍攝及影片剪輯製作 2. 拍攝形式包含但不限於短影⾳、Reels、直式影片等, 實際拍攝形式、數量、內容與交付⽅式,依雙⽅另⾏ 溝通約定為準 3. 本項服務屬於內容製作協助,不包含帳號代操、內容 上架、平台發布或社群管理 4. ⼄⽅不保證任何影片之觀看數、流量、曝光、轉換 率、粉絲成長或變現成果 5. 成品影片之使⽤權,僅供甲⽅個⼈品牌與社群經營使 ⽤,未經⼄⽅書⾯同意,不得轉售、轉授權或提供第 三⼈使⽤ 第三條|服務費⽤、訂⾦與尾款 1. 本合約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攝剪輯服務費⽤總額 為 新台幣貳拾萬元整(NT$200,000) 2. 甲⽅得以下列⽅式之⼀⽀付本合約費⽤: (⼀)⼀次付清 (⼆)先⽀付訂⾦,再⽀付尾款 (三)搭配第三⽅分期付款⽅案(如銀⾓) 3. 訂⾦屬本合約服務費之⼀部,非可退還之定⾦,亦非 成果保證性質 4. 甲⽅完成訂⾦或任何款項⽀付後,即視為同意本合約 全部條款,⼄⽅得開始安排並啟動服務 5. 甲⽅不得以尚在執⾏中、未達個⼈預期成效或其他主 觀理由,拒絕或延遲⽀付任何應付費⽤ 第三條之⼀|銀⾓分期付款⽅案(20 萬/36 期) 1. ⼄⽅與第三⽅分期服務平台「銀⾓」合作,提供甲⽅ 分期付款⽅案 2. 本合約服務費⽤總額為新台幣 20 萬元整,甲⽅得申 請 36 期分期付款⽅案,每期新台幣 6,667 元整 3. 分期⽅案須經銀⾓審核並核准後始成立,實際期數與 ⾦額悉以銀⾓最終核准內容為準 4. 銀⾓為獨立第三⽅平台,其審核、撥款與後續收款事 宜,概由銀⾓依其規定辦理,⼄⽅不負任何保證責任 5. 分期付款⼀經成立,甲⽅即應依銀⾓分期合約履⾏付 款義務,其付款責任與⼄⽅服務履⾏互不影響 第四條|雙⽅權利與義務 (⼀)⼄⽅義務 1. 依專業經驗提供顧問建議與拍攝剪輯協助 2. 就甲⽅提出之問題,提供合理分析與⽅向建議 3. 對服務過程中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甲⽅義務 1. 依約⽀付本合約相關費⽤ 2. 配合⼄⽅進⾏必要之溝通、拍攝安排與資料提供 3. 不得以未達個⼈預期成效,主張⼄⽅未履⾏合約義務 第五條|成效聲明 ⼄⽅不保證任何粉絲數、流量、曝光、收入或實際經營成 果。 甲⽅不得因社群經營或影片成效未達預期,⽽主張⼄⽅違 約、要求退費或減免費⽤。 第六條|保密條款 雙⽅對於因本合約⽽知悉之⼀切商業資訊、內容策略、拍 攝素材及操作邏輯,均負保密義務。 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同意以 新台幣 500,000 元整 作為違約⾦。 第七條|合約終⽌ 1. 甲⽅於服務進⾏中單⽅⾯終⽌合約,已⽀付之費⽤概 不退還 2. ⼄⽅若無正當理由停⽌服務,得依未履⾏比例協議處 理 第八條|不可抗⼒ 因天災、疫情、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因素,致無法履 ⾏本合約時,雙⽅得協議延期或終⽌,互不負違約責任。 第九條|合約成立與⽣效 1. 本合約依⺠法第 153 條,以雙⽅意思表⽰⼀致為成立 要件 2. 甲⽅於下列任⼀情形發⽣時,即視為已同意本合約全 部條款: (⼀)於通話、線上會議或⽂字中明確表⽰同意 (⼆)⽀付任何款項 (三)實際接受⼄⽅服務 3. 甲⽅不得以未簽署書⾯⽂件為由,否認合約效⼒ 第⼗條|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所⽣之⼀切爭議,雙⽅同意以 台中地⽅法院 為 第⼀審管轄法院。 第⼗⼀條|法律關係聲明 本合約屬顧問諮詢與內容製作協助關係,雙⽅並非僱傭、 合夥、代理或保證關係。 簽署欄 簽約⽇期:____年___⽉___⽇ 甲⽅(委託⽅)簽名: ________________ ⼄⽅(服務⽅)簽名: ________________ 吉崴商學院
當事人於本週四與吉崴商學院簽署「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攝剪輯服務合約書」,合約總金額為新台幣20萬元,當日支付訂金1,000元。簽約前兩日(週三),該公司顧問主動約見面談論「改變人生」等話題。當事人於簽約後兩日(週六)發現合約內容對自身保障不足,欲解除契約並取回訂金。
本案爭議焦點包括:(一)當事人是否得解除契約;(二)已支付之訂金能否取回;(三)合約條款之效力。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已簽署書面合約並支付訂金,契約應已成立。
本案關鍵在於交易型態之認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本案情形:
若該顧問係主動邀約且非當事人主動前往企業經營者之營業場所洽談,本案應屬訪問交易。惟實際認定仍須視見面地點、邀約方式等具體情況而定。
若本案認定為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案簽約日為週四,至週六僅經過兩日,若屬訪問交易,當事人應仍在七日猶豫期間內,得依法解除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若當事人依法行使解約權,企業經營者應於法定期間內返還已收取之訂金1,000元。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5項明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合約第三條第3款約定「訂金屬本合約服務費之一部,非可退還之定金」,以及第七條第1款約定「甲方於服務進行中單方面終止合約,已支付之費用概不退還」,若本案屬訪問交易,該等約定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而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及第9款規定,本案合約書內容係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用於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應屬定型化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同條第2項並規定推定顯失公平之情形:
本案合約條款可能涉及顯失公平之處:
第三條第3款「訂金不可退還」:若本案屬訪問交易,此約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強制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應屬無效。
第五條「成效聲明」:約定「乙方不保證任何粉絲數、流量、曝光、收入或實際經營成果」,卻要求消費者支付20萬元費用且不得以未達預期為由主張違約或退費,可能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第六條「違約金50萬元」:保密義務違約金高達50萬元,相較於合約總金額20萬元顯不相當,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酌減。
第七條「單方終止不退費」: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第九條第2項「視為同意條款」:約定「支付任何款項」即視為同意全部條款,可能限制消費者審閱權利,有顯失公平之虞。
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前述合約條款若經認定顯失公平,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
若本案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當事人仍可能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若當事人對合約內容有重大誤解,且該錯誤非可歸責於當事人,可能得撤銷意思表示。惟須注意舉證責任及過失之認定。
若顧問於邀約或簽約過程中有誇大不實之陳述,當事人可能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主張被詐欺:「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惟須證明對方有詐欺行為及因果關係,舉證難度較高。
無論依何種法律依據解除或撤銷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企業經營者應返還已收取之訂金。
建議當事人先釐清以下事實:
若係顧問主動邀約且非在其營業場所簽約,較有可能認定為訪問交易。
時效緊迫:若本案屬訪問交易,七日猶豫期間自簽約日起算,目前僅過兩日,建議立即採取行動。
建議方式: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掛號信函寄送,內容參考如下:
吉崴商學院 您好:
本人○○○於民國○年○月○日(週四)與貴公司簽訂「社群經營顧問協助、操作指導暨拍攝剪輯服務合約書」,並支付訂金新台幣1,000元。
經審慎考慮後,本人認為合約內容與個人需求不符,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七日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前述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第2項規定,請貴公司於收到本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本人已支付之訂金新台幣1,000元至以下帳戶:
銀行:○○銀行○○分行 帳號:○○○○○○○○○○○○ 戶名:○○○
此致 吉崴商學院
通知人:○○○(簽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日期:民國○年○月○日
2. **電子通訊(輔助性質)**
可同時透過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發送相同內容,並截圖保存證據。
#### (三)保全證據
建議保存以下資料:
- 合約書正本或影本
- 訂金支付證明(轉帳紀錄、收據等)
- 與顧問之所有對話紀錄(LINE、簡訊、電話錄音等)
- 解約通知之發送證明(存證信函收據、掛號收據等)
- 對方之回覆或反應
### 二、可能情境與應對
#### (一)對方同意解約並退款
確認退款金額正確無誤,並取得書面確認,確保無其他附帶條件或後續爭議。
#### (二)對方主張非訪問交易或拒絕解約
**應對策略**:
1. **再次主張法律依據**:以書面說明本案符合訪問交易要件,並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2. **尋求消保官協助**:
- 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
-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 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免費且具強制執行力)
3. **向主管機關檢舉**:
- 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
-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不公平契約條款
4. **法律途徑**:
- 提起小額訴訟(訴訟標的10萬元以下,訴訟費用1,000元)
- 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
#### (三)對方主張已開始提供服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七日解約權並無「已開始服務即不得解約」之限制。即使已提供部分服務,消費者仍得於法定期間內解約。
#### (四)對方主張違約或要求賠償
若當事人依法行使解約權,不構成違約,無須負擔違約責任。合約中「訂金不可退還」或「單方終止不退費」等約定,若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 三、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 (一)時效風險
若本案屬訪問交易,七日猶豫期間自簽約日起算,目前僅過兩日,仍在法定期間內。惟建議儘速採取行動,避免逾期。
#### (二)舉證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
若企業經營者主張本案非訪問交易或已盡告知義務,應由其負舉證責任。惟當事人仍應保存相關證據,以利主張權利。
#### (三)心理壓力
對方可能採取密集聯繫、情緒勒索或威脅提告等方式施壓。建議當事人保持冷靜,所有溝通以書面為主,必要時可請家人朋友陪同或尋求消保官協助。
#### (四)分期付款問題
若當事人已申請銀角分期付款,建議立即聯繫銀角客服說明情況,告知主契約已解除,要求停止撥款程序。分期付款契約為從契約,主契約解除時,從契約應失所附麗而消滅。
### 四、其他建議
#### (一)個人資料保護
企業經營者已取得當事人個人資料,建議要求刪除或返還,若遭不當使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主張權利或向主管機關檢舉。
#### (二)預防再次受害
建議當事人提高警覺,辨識類似交易手法:
- 主動邀約談論「改變人生」等話題
- 高額費用但不保證成效
- 當場簽約施壓
- 合約條款偏袒業者
- 訂金不可退還
遇有類似情形,建議審慎評估,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
## 肆、結論
### 一、法律關係初判
關於當事人簽署之顧問服務合約,若經認定屬訪問交易,當事人應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企業經營者應依法返還已收取之訂金。
合約中「訂金不可退還」、「單方終止不退費」等約定,若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依同法第17條第4項及第19條第5項規定應屬無效。
部分合約條款可能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或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部分約定可能無效。
### 二、處理建議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訪問交易之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建議當事人:
1. **立即採取行動**:於七日猶豫期間內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並保存相關證據。
2. **尋求專業協助**:若對方拒絕解約或退款,建議向消保官申訴或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3. **保持冷靜理性**:所有溝通以書面為主,避免情緒化反應,必要時尋求家人朋友或專業人士協助。
4. **審慎評估風險**:若本案最終認定非訪問交易,仍可能依其他法律依據(如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主張權利,惟舉證難度較高。
### 三、最後提醒
本案關鍵在於交易型態之認定及七日猶豫期間之把握。建議當事人儘速釐清事實並採取行動,避免逾期而喪失法定解約權。
若有任何疑問或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消保官或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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