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定金已付但發現頂樓加蓋,房仲未告知能拿回定金嗎?

就是我租屋已經付了5000的定金給仲介,還沒有簽約,但後來我發現那間可能是頂樓加蓋的! 房仲事前未告知我也沒有提到,如果我想要拿回定金不租的話是有辦法拿回的嗎? 收據上有寫如未成功簽約定金不退。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

(1)委託人:租屋者(以下稱「當事人」)

(2)相對人:房屋仲介

二、案件事實

(1)當事人透過仲介租屋,已支付新台幣5,000元定金

(2)尚未簽訂正式租賃契約

(3)事後發現房屋疑似為頂樓加蓋

(4)仲介事前未告知房屋為頂樓加蓋之事實

(5)收據載明「如未成功簽約定金不退」

三、爭議焦點

當事人能否以仲介未告知重要資訊為由,主張取回已支付之定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定金之法律性質與契約成立問題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本案雖已支付定金,然正式租賃契約尚未簽訂,且當事人係基於房屋為合法建物之認知而為意思表示。

若房屋確為頂樓加蓋之違章建築,而仲介未告知此重要資訊,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同條第2項並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頂樓加蓋涉及建物合法性、居住安全及可能面臨拆除風險,應屬交易上認為重要之物之性質。當事人若知悉此情形即不為意思表示,且此錯誤非由當事人自己之過失所致,應可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經撤銷後,契約自始不生效力,當事人應有權請求返還定金。

(二)仲介之告知義務與締約上過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雖本案尚未簽訂正式契約,然仲介於媒合過程中,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應負有據實告知之義務。

頂樓加蓋屬違章建築,此為租屋之重要資訊,仲介若未告知,可能違反誠信原則。參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經紀人應將不動產現況向承租人說明,包括是否為違章建築等重要事項。仲介隱匿此重要資訊,應可能構成締約上過失。

(三)收據條款之效力

收據雖記載「如未成功簽約定金不退」,然此約定若用於掩蓋仲介未盡告知義務之過失,可能違反誠信原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條第2項並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本案收據條款若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且仲介未盡告知義務,該條款可能因違反誠信原則而顯失公平,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四)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若意思表示撤銷或契約條款無效,仲介受領定金即無法律上之原因。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當事人應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仲介返還定金。

二、行政責任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範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承租人,說明書應包含建物是否為違章建築等重要資訊。若仲介未盡此告知義務,可能違反該條例規定,當事人可向地方政府地政局提出申訴或檢舉。

(二)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若仲介於廣告或說明中未揭露房屋為頂樓加蓋,可能違反此規定。當事人可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三、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建築法規之適用

依建築法第1條規定:「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頂樓加蓋若屬違章建築,依建築法規定可能面臨拆除風險,此涉及居住安全及合法性,應屬租屋交易之重要資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建議期限:7日內)

(一)蒐集證據

(1)拍照存證:拍攝房屋外觀照片(特別是頂樓加蓋部分)及建物內部照片

(2)調閱資料: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謄本,向建管單位查詢是否有違建紀錄

(3)保存文件:保存定金收據正本、仲介提供之房屋資料、廣告文宣及所有與仲介之對話紀錄(LINE、簡訊、email等)

(二)發函通知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仲介公司發函,內容應包含:

  • 說明已支付定金之事實

  • 指出事後發現房屋為頂樓加蓋之違章建築

  •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仲介應告知違章建築事實,惟未盡告知義務

  • 依民法第88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

  • 請求於文到7日內返還定金5,000元,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

二、協商階段(建議期限:14日內)

(一)與仲介協商

(1)先以電話或當面溝通,說明發現房屋為頂樓加蓋

(2)強調仲介未盡告知義務,可能違反法規

(3)要求全額退還定金

(二)向主管機關申訴

若仲介不願返還,可向以下單位申訴:

  • 地方政府地政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 消費者保護官

  • 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法律途徑(協商不成時)

(一)申請調解

(1)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免費,程序簡便快速,調解成立與法院判決有同等效力

(2)消費爭議調解:向消保官申請

(二)聲請支付命令

若有明確證據,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 費用僅500元

  • 程序簡便

  • 若對方不異議,可直接強制執行

  • 需備妥證據(違建證明、對話紀錄等)

  • 對方可提出異議,異議後轉為訴訟程序

(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支付命令遭異議,可提起民事訴訟:

  • 訴訟標的:5,000元

  • 裁判費:約1,000元

  • 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意思表示撤銷後之返還請求

四、成本效益分析

考量金額僅5,000元,建議優先採取:

(1)自行發函(存證信函)

(2)向主管機關申訴

(3)申請調解

(4)必要時聲請支付命令

不建議委託律師處理,因律師費用可能超過爭議金額。

五、預防性建議

(一)向主管機關檢舉

即使取回定金,仍建議向地政局檢舉該仲介可能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維護其他消費者權益。

(二)網路評價

可於Google評論、租屋平台等處留下客觀評價,提醒其他消費者注意。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支付定金後發現房屋疑似為頂樓加蓋,而仲介事前未告知之情形,考量仲介可能未盡告知義務,且頂樓加蓋涉及建物合法性及居住安全等重要資訊,當事人應可能依民法第88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或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收據雖記載「如未成功簽約定金不退」,然此條款若違反誠信原則,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建議當事人先蒐集證據(包括拍照存證、調閱建物資料等),並以存證信函向仲介發函請求返還定金。若仲介不願返還,可向地政局或消保官申訴,或申請調解。必要時可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考量爭議金額僅5,000元,建議優先採取成本較低之途徑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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