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拖吊車輛受損有行車記錄器證據,怎麼向拖吊業者求償?

違規拖吊導致車輛受損,也有請保管場調閱作業車輛行車記錄器,影片當中證實拖吊過程中確實有損壞車輛的情形發生,請問我應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與進行求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車輛因違規遭拖吊,於拖吊過程中車輛受損。經調閱保管場作業車輛行車記錄器,影片證實拖吊過程確有損壞車輛之情形。委任人詢問如何保障權益並進行求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情形分析如下:

(1)加害人:執行拖吊作業之業者或其受僱人

(2)過失行為:拖吊過程中未妥善操作,導致車輛受損

(3)侵害權利:侵害委任人對車輛之所有權(財產權)

(4)因果關係:行車記錄器影片已證實損害係因拖吊過程所致

(5)損害結果:車輛因拖吊作業受損

本案中,拖吊業者於執行拖吊作業時,負有妥善保管及注意義務,若因操作不當致車輛受損,應屬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行為。依上開規定,拖吊業者應對委任人之車輛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若拖吊作業涉及數人共同執行,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若有多名作業人員參與拖吊過程,且無法明確區分何人造成損害,各參與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規定有利於保障被害人求償權益。

(三)損害賠償方法

關於損害賠償之方法,應依民法第213條規定處理:

(1)回復原狀為原則

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本案中,委任人應可要求:

  • 將車輛修復至拖吊前之狀態
  • 由專業修車廠進行修復
  • 使用原廠或同等級零件

(2)金錢賠償為例外

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若回復原狀有困難或費用過高不合理時,得改以金錢賠償,包括:

  • 修復費用
  • 車輛價值減損
  • 拖吊期間無法使用車輛之損失

(四)損害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本案可能請求之賠償項目包括:

(1)直接損害

  • 車輛修復費用(主要項目)
  • 零件更換費用

(2)間接損害

  • 修復期間替代交通費用(如租車費用,需證明必要性)
  • 車輛價值減損(若修復後仍有價值減損)

二、自力救濟之限制

雖民法第149條至第151條規定有關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及自助行為之免責事由,惟本案情形並不適用:

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本案拖吊業者執行拖吊作業,並非處於上述緊急或防衛狀態,故無法主張免責。

三、舉證責任

本案對委任人有利之處:

(1)已取得行車記錄器影片:直接證明拖吊過程造成損害

(2)因果關係明確:影片可證實損害發生時點與原因

(3)過失明顯:拖吊業者負有妥善保管義務,未盡注意義務即構成過失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委任人需證明:加害行為、過失、權利受侵害、因果關係及損害。本案中,行車記錄器影片應已足以證明上述要件。

四、時效規定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為:

(1)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建議委任人應儘速處理,避免時效消滅影響權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保全證據(最優先)

(1)影像證據

  • 取得完整行車記錄器影片檔案(建議備份多份)
  • 拍攝車輛受損部位照片(多角度、含時間戳記)
  • 保存拖吊前後車輛狀態對比照片

(2)書面證據

  • 拖吊單據、保管收據
  • 車輛領回時之點交紀錄
  • 若有當場反映損害,保存相關紀錄

(3)修復估價

  • 至少取得2至3家專業修車廠之書面估價單
  • 詳列受損項目、修復方式、零件費用
  • 建議包含原廠估價

二、協商求償程序

(一)向拖吊業者求償

(1)發函通知

  • 以存證信函或掛號信通知拖吊業者
  • 載明:損害事實、證據、求償金額、回覆期限(建議14日)
  • 附上:受損照片、行車記錄器影片截圖、修復估價單

(2)協商內容

  • 要求回復原狀(修復車輛)或支付修復費用
  • 若有其他損失(如租車費用),一併提出
  • 保留協商過程紀錄

(二)向主管機關申訴

若拖吊係由政府委託執行:

(1)向委託機關(如交通局、警察局)提出申訴

(2)檢附完整證據資料

(3)要求調查並協助求償

三、調解或訴訟程序(協商不成時)

(一)調解程序

建議先聲請調解,優點包括:

(1)費用低廉(新台幣1,000元)

(2)程序簡便快速

(3)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4)若調解不成立,可直接轉訴訟程序

(二)民事訴訟

(1)訴訟標的

  • 請求回復原狀(修復車輛)
  • 或請求給付修復費用及相關損害

(2)管轄法院

  • 侵權行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 若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向簡易庭提起

(3)訴訟費用

  •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
  • 若勝訴,可請求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四、求償金額計算

(一)直接損害

(1)修復費用(主要項目)

  • 以合理修復費用為準
  • 參考多家估價取合理值
  • 必要時可聲請鑑定

(2)零件折舊爭議

  • 原則上應回復原狀
  • 若使用新品更換舊品,可能需扣除折舊
  • 但若係獨特車輛或有特殊價值,應以回復原狀為主

(二)間接損害

(1)替代交通費用

  • 修復期間租車費用(需證明必要性)
  • 其他合理交通支出

(2)車輛價值減損

  • 若修復後仍有價值減損(如事故車紀錄)
  • 需提出鑑定證明

五、其他建議

(1)保險理賠

  • 檢視自身車險是否有相關理賠項目
  • 可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再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2)消費者保護

  • 若認為拖吊業者服務有瑕疵,可向消保官申訴
  • 請求主管機關介入協調

(3)及早處理

  • 證據保全趁新鮮
  • 避免時間拖延影響舉證
  • 及早協商有利和解

肆、結論

關於本案拖吊過程導致車輛受損之情形,考量委任人已掌握關鍵證據(行車記錄器影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拖吊業者因過失不法侵害委任人之財產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損害賠償方法,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建議委任人可要求拖吊業者將車輛修復至拖吊前之狀態。若回復原狀有困難,依同條第3項規定,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建議處理步驟:

(1)立即保全所有證據(影片、照片、估價單)

(2)先以書面向拖吊業者求償,給予合理協商期間

(3)同時向主管機關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4)若協商不成,考慮調解或訴訟程序

(5)主張回復原狀為原則,要求修復車輛至拖吊前狀態

本案中,委任人已取得行車記錄器影片證明拖吊過程確有損壞車輛之情形,法律上應有充分請求權基礎。若拖吊業者拒絕賠償,透過法律途徑應有相當勝訴機會。惟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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