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已成年並離家出走接近一個月,詢問: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當事人已成年,享有憲法保障之居住及遷徙自由,有權自主決定居住地點及行動。
此外,依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成年人之人身自由受憲法保障,父母無權強制要求成年子女返家或限制其行動自由。
雖然成年子女享有獨立自主權,父母仍可基於關心子女安危,向警方報案請求協尋。此舉應屬於父母基於親情關懷之正當行為,警方可依職權進行查尋,以確認當事人安全。
依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隱私權屬於憲法第22條保障之概括基本權,成年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位置資訊)應受法律保護。
警方找到成年當事人後,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及隱私權:
此處理方式係為平衡父母關心子女安危之正當利益,與成年子女隱私權及自主權之保障。
以下情況警方可能採取不同處理方式:
依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若父母或他人無故窺視、竊聽當事人之非公開活動或談話,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
依刑法第319條規定:「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始得偵查起訴。
考量父母可能因擔心而向警方報案,建議當事人主動聯繫家人,至少告知平安,以避免家人過度擔憂。可透過簡訊、電話或第三人轉達,表明自己安全且係自願離家。
關於父母報案及警方處理方式,本案應注意以下要點: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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