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在公有地種高樹擋光、堆肥臭、堵防火巷,還造謠我,該怎麼辦?

公有地,但鄰居用水果肥很臭,然後又種植高樹擋住我家光線,還差一根鐵絲像在祭拜我們家,跟他說情緒很激動,而且他們用紙箱把我們家的防火巷堵起來,說是為了擋風,然後其他鄰居出來問他們剛剛在吵甚麼,他們就說我在那闢配叫(台語)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鄰居間因公有地使用產生之糾紛,主要爭議包括:

  1. 鄰居在公有地上施用水果肥料產生惡臭
  2. 種植高樹遮蔽陽光
  3. 疑似設置具冒犯性之物品(鐵絲)
  4. 以紙箱堵塞防火巷
  5. 鄰居對外散布不實言論,可能涉及名譽損害

貳、法律分析

一、公有地不當使用問題

(一)無權占用公有地

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規定,鄰居在公有地上種植作物、施肥,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應屬無權占用。當事人可向土地管理機關(如國有財產署、縣市政府)檢舉,要求排除占用。

(二)施用肥料產生惡臭

依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惡臭已達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應可主張排除侵害或請求損害賠償。另可向環保局檢舉,請求稽查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

二、種植高樹遮蔽陽光問題

(一)日照權侵害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及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雖未明文規定「日照權」,但若鄰居故意種植高樹遮蔽陽光,且已嚴重影響居住品質,可能構成權利濫用或侵權行為。惟需證明:

  • 鄰居有故意或過失
  • 行為違法
  • 造成實際損害
  • 因果關係存在

實務上仍須個案判斷是否超越「容忍義務」範圍。

三、防火巷堵塞問題

(一)妨害公共安全

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防火巷屬法定空地,不得堆置雜物或設置障礙物。以紙箱堵塞防火巷,違反建築法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消防法第6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維護其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本案若造成火災發生時逃生困難,可能涉及刑法第189條之2規定:「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惟需視具體情況判斷是否符合該罪構成要件。

建議應儘速向消防局、建管單位檢舉,以排除立即性危險。

四、名譽損害問題

(一)散布不實言論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鄰居對外宣稱「在那闢配叫」,若非事實且足以貶損名譽,可能構成:

  • 民事:侵害名譽權,可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刑事:若僅為抽象謾罵,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指摘具體事實,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惟依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故九千元以下罰金包含九千元在內。

建議蒐集證據(如證人、錄音等),以利後續主張權利。

五、鐵絲設置問題

(一)可能涉及之法律問題

若鐵絲設置確有針對性且造成心理壓力,可能涉及:

  •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惟需視具體情況判斷是否符合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

建議拍照存證,記錄設置時間、位置,以利後續評估是否提起相關法律程序。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優先處理)

(一)防火巷堵塞問題(最緊急)

  • 立即向當地消防局檢舉(可撥打119或至消防局網站檢舉)
  • 同時向建管單位(縣市政府工務局)檢舉
  • 拍照存證,記錄堵塞情況及日期

(二)蒐集證據

  • 惡臭問題:記錄發生時間、頻率,必要時請環保局現場稽查
  • 名譽損害:尋找在場證人,或於合法範圍內錄音存證
  • 鐵絲及高樹:拍照記錄,標註日期
  • 防火巷:拍照並記錄堵塞物品及範圍

二、行政救濟途徑

(一)向環保局檢舉

  • 檢舉惡臭問題
  • 可要求環保局進行空氣品質檢測

(二)向土地管理機關檢舉

  • 查明該公有地之管理機關(國有財產署或縣市政府)
  • 檢舉鄰居無權占用公有地
  • 要求管理機關排除占用、恢復原狀

(三)向建管及消防單位檢舉

  • 檢舉防火巷堵塞
  • 要求立即排除障礙物

三、民事途徑

(一)發存證信函

  • 先以存證信函通知鄰居停止侵害行為
  • 載明具體違法事項及改善期限
  • 保留郵局收據作為證據

(二)調解程序

  • 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
  • 優點:免費、快速、具法律效力
  • 若調解成立,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三)提起民事訴訟(調解不成立時)

  • 請求排除侵害:依民法第767條、第793條請求停止施肥、移除高樹、清除防火巷障礙物
  • 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請求精神慰撫金及財產損害
  • 請求回復名譽: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登報道歉

四、刑事途徑

(一)妨害名譽罪

若鄰居持續散布不實言論,可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

(二)阻塞逃生通道罪

若防火巷堵塞嚴重且鄰居拒不改善,可能涉及刑法第189條之2,可向地檢署告發。

五、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1至2週內):

  • 完整蒐集所有證據(照片、影片、證人)
  • 向消防局、建管單位檢舉防火巷堵塞
  • 向環保局檢舉惡臭問題
  • 向土地管理機關檢舉無權占用

第二階段(2至4週):

  • 發存證信函要求停止侵害
  • 申請調解(可同時進行)
  • 諮詢律師評估訴訟可行性

第三階段(視情況):

  • 調解不成立則提起民事訴訟
  • 若有刑事犯罪事實,提出刑事告訴或告發

六、注意事項

(一)保持冷靜,避免衝突

與鄰居互動時保持理性,避免肢體衝突或言語攻擊,以免反遭提告。

(二)全程錄音錄影

與鄰居溝通時,可在合法範圍內錄音存證(自己為對話一方)。

(三)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個案勝訴可能性。

(四)社區資源

可尋求里長、社區管委會協助協調。

(五)保留所有證據

包括照片、影片、證人證詞、醫療紀錄(若因此身心受損)等。

七、預估時程與費用

  • 行政檢舉:免費,處理時間約1至3個月
  • 調解程序:免費,約1至2個月
  • 民事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審理時間約6個月至2年
  • 刑事告訴:免費,偵查時間約3至6個月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公有地不當使用、惡臭侵害、日照遮蔽、防火巷堵塞及名譽損害等多項法律問題,建議採取「行政檢舉優先、民事調解並行、刑事保留」之策略。

關於防火巷堵塞問題,因涉及公共安全,應立即向消防局及建管單位檢舉處理。關於惡臭、高樹遮蔽及公有地占用問題,可能涉及民法相鄰關係及國有財產法規定,建議透過行政檢舉及民事途徑解決。關於名譽損害問題,可能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建議先蒐集完整證據,評估是否提起刑事告訴。

處理過程中務必保持冷靜,完整蒐集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實務認定而定,建議尋求執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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