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租賃契約到期後,實際居住人(弟弟)拒絕搬離之糾紛。承租人為您本人,但實際居住者為您的弟弟,租約已屆期滿,惟弟弟拒不遷出,房東與您均面臨如何處理之問題。
(一)契約當事人關係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中,您與房東間應成立租賃契約關係,您為承租人,房東為出租人。您的弟弟並非租賃契約之當事人,僅為實際居住使用人。
(二)租約到期之效力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租賃關係即告終止,您作為承租人,應負有返還房屋之義務。
(一)使用借貸關係之可能性
若您允許弟弟居住,依民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您與弟弟間可能成立使用借貸關係。
(二)返還請求權
若為使用借貸關係,依民法第470條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您應有權隨時請求弟弟返還房屋。
(一)對您的請求權
(二)對弟弟的請求權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房東可能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直接對弟弟主張返還房屋。
(一)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返還房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二)時效起算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本案返還房屋請求權,應自租約到期時起算。
(三)時效中斷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若房東或您向弟弟請求返還、弟弟承認義務,或提起訴訟,均可能使時效中斷。
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規定:「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聲請調解等程序,亦與起訴有同一時效中斷效力。
(一)與弟弟協商溝通
(二)發函催告
若協商無效,建議採取書面催告:
(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催告後仍不搬離:
(一)對您的請求
(二)對弟弟的請求
(一)三方協商機制
(二)分階段處理
(一)您可能面臨之風險
(二)建議預防措施
(一)期間計算原則
依民法第120條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計算搬遷期限時,應注意始日不算入。
依民法第121條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依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若期限末日為休息日,應順延至次日。
(二)建議處理期程
考量本案中,您作為承租人對房東應負有返還房屋之義務,而您對弟弟則可能有請求返還之權利。建議採取「協商→催告→訴訟」之階段性處理方式。同時,房東亦可選擇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直接對實際占有人(您的弟弟)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此方式可能更為直接有效。
最重要的是儘快採取行動,避免損失擴大。建議您立即與弟弟進行溝通,並與房東保持聯繫,爭取合理處理時間。若協商無效,應儘速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以免承擔更多法律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相關法規如有修正,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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