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民事起訴求償損害賠償金額的部分,有什麼方法可以降低裁判費的費用以及是否可以先以低金額後續再補還是有其他可訴求的協助
當事人擬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惟因訴訟標的金額可能較高,導致裁判費負擔沉重,詢問是否有降低裁判費之方法,以及能否先以低金額起訴後續再補正,或其他可資運用之訴訟救濟途徑。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裁判費係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附表所定徵收。訴訟標的金額越高,裁判費越高,此為使用者付費原則之體現。當事人於起訴時,應依請求金額預納裁判費,若未繳納,法院得限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裁定駁回其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降低裁判費負擔最直接有效之途徑。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符合下列要件:
(1)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法院於審查時,會綜合考量當事人之財產狀況、收入能力及家庭生活需求。
(2)非顯無勝訴之望
法院會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法律關係進行初步審查,若案件明顯無理由或欠缺法律依據,可能認定為顯無勝訴之望而駁回救助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
(1)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2)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3)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實務上,當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1)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2)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3)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若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經濟狀況改善,法院得撤銷訴訟救助並命補繳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訴訟救助僅係「暫免」訴訟費用,若受救助人最終敗訴,仍應負擔訴訟費用。惟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規定,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許當事人以分期方式繳納裁判費。此方式可分散財務壓力,惟仍須繳納全額裁判費,無法減少總負擔。
當事人應就實際受損害且能舉證之金額起訴,避免過度膨脹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應有合理依據,若浮報金額不僅增加裁判費負擔,亦可能影響法院心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若僅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增加請求金額),且請求基礎事實同一,原則上可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項規定,擴張訴之聲明者,應補繳裁判費。因此,先以低金額起訴後續擴張請求,仍須補繳差額裁判費,無法減少總負擔,僅能延後繳納時點。
若未擴張聲明即判決確定,就未請求部分將受既判力拘束,不得再行起訴請求。當事人可能因疏忽或其他原因未及時擴張聲明,導致喪失部分請求權利。
分次起訴或擴張聲明,可能延長訴訟程序,增加時間成本及勞費。
法院可能認定當事人採取不當訴訟策略,影響對案件之整體評價。
當事人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程序免費,若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起訴後,當事人可聲請法院進行調解。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可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
當事人可嘗試與對方進行訴訟外和解,達成協議後可避免訴訟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請求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裁判費較低,程序簡便迅速,原則上不得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請求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裁判費較通常訴訟程序低廉,程序亦較簡便。
若當事人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資格,可申請法律扶助,獲得律師代理及訴訟費用補助。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經濟弱勢者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減輕訴訟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當事人於評估是否提起訴訟時,應審慎評估勝訴可能性。若敗訴,不僅須負擔自己預納之裁判費,尚可能須負擔對方之訴訟費用。實務上有「濫提訴訟的人是要付出代價的」之警示,當事人應避免無理由之訴訟。
當事人應先檢視自身及共同生活親屬之財產狀況、收入能力及基本生活需求,評估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要件。
若評估可能符合訴訟救助要件,應及早準備財產清單、所得清單、在職或失業證明、戶籍謄本等文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訴訟救助可於訴訟繫屬前或繫屬後聲請。建議於起訴時一併聲請訴訟救助,避免因未繳納裁判費而遭駁回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此規定保障當事人於訴訟救助聲請審查期間之訴訟權。
若當事人本身財產狀況不明確,但有親友願意協助,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3項規定,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替釋明無資力之事由。
當事人應就實際受損害且能提出證據證明之金額起訴,避免浮報金額。損害賠償請求應有合理計算基礎,包括:
(1)財產上損害:如修繕費用、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等,應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
(2)非財產上損害:如精神慰撫金,應考量侵害情節、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提出合理金額。
過度膨脹請求金額不僅增加裁判費負擔,若法院認定請求金額顯不合理,可能影響對當事人之整體評價,不利於訴訟進行。
考慮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裁判費較低,程序簡便迅速。惟應注意小額訴訟原則上不得上訴,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
考慮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裁判費較通常訴訟程序低廉,程序亦較簡便。
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此時更應優先考慮訴訟救助或分期繳納之可能性。
訴訟前可先嘗試與對方協商和解,若能達成協議,可節省訴訟費用及時間成本。
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免費),或於起訴後聲請法院調解。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可節省訴訟程序。
訴訟需投入時間、金錢及精力,當事人應審慎評估訴訟效益。考量因素包括:
(1)勝訴可能性:案件是否有充分事實及法律依據。
(2)執行可能性:即使勝訴取得判決,對方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
(3)成本效益:訴訟費用及時間成本是否合理。
基於前述分析,不建議當事人採取「先以低金額起訴後續再擴張」之策略,理由如下:
擴張聲明仍須補繳裁判費差額,無法減少總負擔,僅能延後繳納時點。
若忘記擴張而判決確定,將喪失未請求部分之權利,受既判力拘束,不得再行起訴。
法院可能認定當事人採取不當訴訟策略,影響對案件之整體評價及心證。
擴張聲明可能延長訴訟程序,增加時間成本及勞費。
建議當事人於起訴前諮詢律師,就案件事實、法律關係、訴訟策略等進行專業評估。
若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資格,可申請法律扶助,獲得律師代理及訴訟費用補助。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經濟弱勢者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關於降低民事訴訟裁判費負擔,建議當事人優先評估是否符合訴訟救助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此為降低裁判費負擔最直接有效之途徑。
若不符合訴訟救助要件,當事人應精確計算請求金額,僅就實際受損害且能舉證之金額起訴,避免過度膨脹請求。同時評估是否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以降低裁判費負擔。
考量「先以低金額起訴後續再擴張」之策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則上可行,惟擴張部分仍須補繳裁判費差額,無法減少總負擔,且存在權利喪失風險及訴訟策略不當之疑慮,不建議採取此方式。
此外,建議當事人優先考慮訴訟外解決途徑,如協商和解或聲請調解,可節省訴訟費用及時間成本。若確需提起訴訟,應審慎評估勝訴可能性及訴訟效益,避免因敗訴而須負擔訴訟費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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