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樓上火災導致停業兩個月,能要求賠償營業損失嗎?

建築物有三樓,我們承租一樓店面,房東居住於二、三樓,結果二樓電線走火,救災過程導致一樓髒亂,且電力公司停止供電導致我們停業兩個月,這樣可以要求賠償營業損失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承租建築物一樓店面經營,房東居住於二、三樓。因二樓發生電線走火,救災過程導致一樓店面髒亂,且電力公司停止供電,致使委託人停業兩個月。委託人詢問是否可要求賠償營業損失。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關係之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421條規定,租賃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委託人與房東間成立租賃契約,房東負有交付租賃物並維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義務。

二、出租人之義務

(一)維持租賃物使用收益之義務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本案中,房東應維持一樓店面處於可供營業使用之狀態。因二樓電線走火導致一樓髒亂及停電,致使租賃物無法維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房東應負有回復義務。

(二)修繕義務

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因二樓電線走火導致一樓髒亂及停電,屬於租賃物需要修繕之情形,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擔修繕義務。

三、租金減免或免除之請求權

(一)民法第435條規定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減失一部,承租人得按減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本案因停電導致無法營業,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已部分減失,委託人應得請求減少或免除停業期間之租金。

四、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分析

(一)對房東之侵權行為責任請求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若二樓電線走火係因房東疏於維護管理所致,房東因過失不法侵害委託人之營業權,委託人可能得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委託人需證明:

  1. 房東對於二樓電線之維護管理有過失
  2. 電線走火與房東之過失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3. 委託人因此受有損害(營業損失)

(二)對房東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請求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房東未能維持租賃物於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委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營業損失),可能得請求賠償。惟需注意,若房東能證明其無過失(如電線老化非其所能預見),可能免除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本案委託人之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1. 所受損害:清理費用、設備修復費用、商品損失等直接損害
  2. 所失利益:停業兩個月期間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營業利益

(四)舉證責任

委託人需證明:

  1. 確實因停電而停業兩個月
  2. 營業損失之具體金額(可提供過往營業紀錄、報稅資料等)
  3. 損害與二樓電線走火間有因果關係
  4. 房東對於電線走火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

五、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探討

本案另可考量房東是否構成不當得利。若房東因未盡修繕義務而仍收取全額租金,可能構成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

依民法第180條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若委託人於停業期間仍支付租金,而房東明知租賃物無法供委託人使用收益,仍受領租金,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委託人應得請求返還。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保全證據

  1. 拍照存證:一樓店面髒亂情況、受損狀況
  2. 保存文件:
  • 電力公司停電通知或相關文件
  • 消防單位火災證明
  • 停業期間之相關證明
  1. 營業損失證明:
  • 過去營業紀錄(建議至少前一年同期)
  • 報稅資料
  • 帳冊、發票等財務文件

(二)發函通知房東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房東,內容應包括:

  1. 說明火災發生經過及造成之損害
  2. 要求房東進行修繕並恢復供電
  3. 主張停業期間租金減免
  4. 保留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二、協商階段

(一)與房東協商

  1. 租金減免:要求停業兩個月期間免收租金
  2. 修繕責任:要求房東負責清理及修復
  3. 營業損失:提出合理賠償金額
  4. 預防措施:要求改善電線等設施,避免再次發生

(二)計算損害金額

  1. 直接損失:
  • 清理費用
  • 設備修復費用
  • 商品損失
  1. 間接損失(營業損失):
  • 以過去營業紀錄為基礎
  • 扣除可節省之變動成本
  • 計算兩個月之淨利損失

三、調解程序

若協商不成,建議先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一)調解之優點

  1. 就近處理,不必遠赴法院
  2. 免收費用
  3.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4. 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二)調解準備

  1. 備妥所有證據資料
  2. 計算具體求償金額
  3. 準備調解方案(如分期給付等)

四、訴訟程序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一)訴訟請求項目

  1. 請求減免租金(民法第435條)
  2. 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第184條):
  • 清理修復費用
  • 營業損失
  1. 遲延利息(自請求日起算)

(二)訴訟策略

  1. 主張競合:同時主張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
  2. 舉證重點:
  • 火災原因與房東管理疏失之關聯
  • 營業損失之具體金額及計算方式
  • 因果關係之證明

五、其他建議

(一)租約檢視

  1. 檢查租約中關於修繕、損害賠償之約定
  2. 確認是否有免責條款
  3. 注意租約終止之相關規定

(二)保險理賠

  1. 確認是否有投保營業中斷險
  2.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3. 保險理賠不影響向房東求償之權利

(三)預防未來爭議

  1. 建議要求房東進行全面電路檢查
  2. 考慮是否繼續承租
  3. 若繼續承租,建議於租約中明定類似情況之處理方式

肆、結論

關於委託人可否要求賠償營業損失,考量本案涉及租賃關係中出租人之義務及可能之侵權行為,建議如下:

一、法律上可行性

委託人可能得請求賠償營業損失,法律依據包括:

  1. 民法第227條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
  3. 民法第435條租金減免請求權
  4. 民法第181條、第182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勝訴可能性評估

有利因素:

  • 火災發生於房東使用之二樓
  • 導致一樓無法使用,出租人未盡維持義務
  • 停電兩個月,損害明確

不利因素:

  • 需證明房東有過失(如疏於維護電線)
  • 營業損失金額需有充分證據支持
  • 若屬不可抗力,房東可能主張免責

三、建議處理順序

  1. 第一階段:保全證據、發函通知(1週內完成)
  2. 第二階段:與房東協商(2至4週)
  3. 第三階段:聲請調解(1至2個月)
  4. 第四階段:提起訴訟(必要時)

四、預期結果

基於類似案例經驗,建議採取務實態度:

  • 最佳結果:獲得全額營業損失賠償及租金減免
  • 合理結果:獲得部分賠償(50%至70%)及租金減免
  • 保底結果:至少應獲得停業期間租金減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相關法規如有變動,請以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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