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瑕疵引發火災,保險理賠卡關,我能直接向廠商索賠嗎?

您好 有關於法律問題有些不懂 想請教一下 事發 火災 ( 產品問題 對方公司出產品險後基本上都不太理會 只要求我們跟保險處理 我個人有什麼權益 可以跟對方公司索賠呢 謝謝 目前狀況是 保險 估價單 打槍 要求細項 勘查 但時間上 實在不方便 油漆 清潔 各種公司年前很忙 保險要求區域性 跟 坪數 完整的施作內容ˇ 我有看診 嗆傷 一個月的鼻塞 發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因產品瑕疵導致火災事故,造成財產損害及人身傷害(嗆傷、鼻塞、發炎等症狀,持續約一個月)。產品製造商已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但僅要求委任人與保險公司處理,態度消極。保險公司要求提供詳細估價單(包含區域性、坪數、完整施作內容等),但因年前繁忙,油漆、清潔等各種廠商配合上有實際困難。委任人希望瞭解對產品製造商之求償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產品責任之法律依據

  1. 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產品製造商若因產品瑕疵導致火災,致委任人受有損害,應構成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若產品製造商違反商品檢驗法、消費者保護法等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除能證明無過失外,應負賠償責任。

  1. 商品製造人責任

依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案若產品於通常使用時發生火災,製造商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商品無欠缺、損害非因欠缺所致,或已盡相當注意。

  1. 共同侵權責任

若有數人(如製造商、經銷商等)共同造成損害,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各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消費者保護法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商品或服務具有危險性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違反前述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為無過失責任,製造商不得以已盡注意義務為由免責。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之商品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製造商不得以任何方式預先免除或限制其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由製造商負擔。

(三)可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

  1. 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本案可請求之財產上損害應包括:

(1)直接損害:火災燒毀之財物(家具、電器、裝潢等)、建築物修復費用(油漆、清潔、泥作等)、暫時住宿費用(若需搬離)

(2)間接損害:營業損失(若有營業行為)、租金損失(若為出租物)

(3)必要費用:鑑定費用、估價費用、清理費用

  1. 醫療相關費用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本案委任人因嗆傷就醫,可請求:

(1)醫療費用(掛號費、藥費、檢查費等)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3)不能工作之損失(若有請假)

  1.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委任人因嗆傷就醫,身體健康受侵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作為精神慰撫金。

(四)責任主體分析

  1. 產品製造商之責任

產品製造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採無過失責任,只要產品有瑕疵且造成損害,即應負責,不因投保產品責任險而免責。製造商不得以「已投保」為由拒絕處理或免除責任。

  1. 保險公司之地位

保險公司僅為理賠處理者,非責任主體。委任人有權選擇向製造商直接求償、透過保險公司理賠,或兩者並行。配合保險理賠程序,不代表放棄向製造商求償之權利。

(五)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委任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製造商)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建議儘速主張權利,並以發存證信函、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等方式中斷時效。

二、刑事責任

本案若產品製造商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可能涉及刑法相關規定(如失火罪、過失傷害罪等)。惟依現有資訊,尚難判斷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建議保留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必要時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三、行政責任

產品製造商若違反商品檢驗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可依法裁罰。委任人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促使其調查並裁處。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若產品屬特定類別(如電器用品),可能適用其他特別法規(如電器用品安全管理辦法等)。建議確認產品類別,檢視是否有其他法規可資適用。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時效性)

(一)蒐集保全證據

  1. 火災現場
  • 拍攝現場照片(多角度、含產品殘骸)
  • 保留起火產品及包裝
  • 向消防局申請火災證明書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
  1. 損害證明
  • 製作財物損失清單(含照片、購買證明)
  • 保留所有估價單、報價單
  • 拍攝受損範圍影片
  1. 醫療證明
  • 保留所有就醫收據、診斷證明書
  • 記錄就醫日期、症狀、治療過程
  • 若持續就醫,應持續保留證明

(二)發函製造商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載明:

  • 事故發生經過
  • 產品瑕疵情形
  • 損害項目及金額(初步估算)
  • 要求負責賠償
  • 限期回覆(建議7至14日)

此舉可中斷時效,並作為日後訴訟證據。

二、與保險公司協商策略

(一)配合提供資料,但保留權利

  1. 關於估價單細項
  • 可請廠商配合提供區域性、坪數、施作內容
  • 說明年前繁忙,請求寬限期限
  • 以書面(email或通訊軟體)溝通,保留紀錄
  1. 關於現場勘查
  • 提出可配合之時間(如年後)
  • 若保險公司堅持,可請其配合委任人之時間
  • 記錄所有溝通過程
  1. 保留直接向製造商求償權利
  • 明確告知:配合保險理賠程序,不代表放棄向製造商求償
  • 若保險理賠不足或拖延,將直接向製造商請求

(二)設定合理期限

  • 給予保險公司合理處理期間(如1至2個月)
  • 若逾期未妥善處理,即採取法律行動
  • 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及製造商

三、法律途徑選擇

(一)消費爭議申訴(建議優先)

  1. 向消保官申訴
  • 向製造商所在地或委任人居住地之消保官申訴
  • 免費、快速
  • 消保官會協調雙方
  1. 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
  • 可獲得專業協助

(二)調解程序

  1.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免費
  •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可作為執行名義
  1. 調解技巧
  • 準備完整資料
  • 提出合理賠償金額
  • 可分階段請求(先請求部分,保留追加權利)

(三)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

  1. 訴訟標的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請求損害賠償
  • 或依民法第191條之1、第184條請求
  1. 管轄法院
  • 可向委任人住所地或產品製造商所在地法院起訴
  • 若金額在5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便、快速)
  1. 訴訟費用
  •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
  • 若勝訴,可請求被告負擔

四、賠償金額計算建議

(一)財產上損害

  • 財物損失:重置價格或修復費用,提供購買證明、估價單
  • 修復費用:實際施作費用,取得3家以上估價單
  • 清潔費用:專業清潔公司報價,保留報價單及施作照片
  • 醫療費用:實際支出,保留所有收據
  • 工作損失:日薪乘以請假日數,提供薪資證明、請假證明

(二)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考量因素:

  • 身體傷害程度(嗆傷、持續1個月症狀)
  • 精神痛苦程度
  • 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 製造商過失程度

建議金額:3萬元至10萬元(可視實際情況調整)

五、時程規劃

立即辦理(1週內):

  • 蒐集證據(照片、單據)
  • 申請火災證明
  • 發存證信函給製造商

短期(1個月內):

  • 取得估價單
  • 向消保官申訴
  • 持續就醫並保留證明

中期(2至3個月):

  • 若消保官協調不成,聲請調解
  • 整理完整求償資料

長期(必要時):

  • 調解不成立,提起民事訴訟

六、特別提醒事項

(一)時效問題

  • 2年消滅時效: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 中斷時效方法:發存證信函請求、申請調解、提起訴訟

(二)證據保全

  • 不要清理現場:在完成證據保全前
  • 保留所有單據:即使金額很小
  • 書面溝通:與製造商、保險公司往來盡量以email、通訊軟體等可保存方式

(三)保險理賠與直接求償之關係

  • 兩者可並行,不衝突
  • 若保險理賠,製造商責任相應減少
  • 若保險理賠不足,仍可向製造商請求差額

(四)和解注意事項

若製造商或保險公司提出和解:

  • 審慎評估:是否涵蓋所有損害
  • 保留追加權利:若有後續損害(如健康惡化)
  • 書面協議:載明和解內容、金額、給付方式
  • 避免概括條款:如「拋棄其他一切請求權」

肆、結論

關於委任人因產品瑕疵導致火災所生之損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及民法第191條之1、第184條規定,產品製造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考量本案涉及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及精神痛苦,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一)立即保全證據(火災現場、損害證明、醫療證明),並發存證信函給製造商,以中斷時效並保留求償權利。

(二)配合保險理賠程序,但明確保留直接向製造商求償之權利。若保險公司要求提供詳細資料,可說明實際困難並請求寬限,同時以書面方式溝通並保留紀錄。

(三)向消保官申訴,尋求行政協助,促使製造商妥善處理。

(四)若協調不成,可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財產損害(財物、修復費用、醫療費用等)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五)注意2年消滅時效,儘速採取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向消保官或律師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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