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有關於法律問題有些不懂 想請教一下 事發 火災 ( 產品問題 對方公司出產品險後基本上都不太理會 只要求我們跟保險處理 我個人有什麼權益 可以跟對方公司索賠呢 謝謝 目前狀況是 保險 估價單 打槍 要求細項 勘查 但時間上 實在不方便 油漆 清潔 各種公司年前很忙 保險要求區域性 跟 坪數 完整的施作內容ˇ 我有看診 嗆傷 一個月的鼻塞 發炎
委任人因產品瑕疵導致火災事故,造成財產損害及人身傷害(嗆傷、鼻塞、發炎等症狀,持續約一個月)。產品製造商已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但僅要求委任人與保險公司處理,態度消極。保險公司要求提供詳細估價單(包含區域性、坪數、完整施作內容等),但因年前繁忙,油漆、清潔等各種廠商配合上有實際困難。委任人希望瞭解對產品製造商之求償權利。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產品製造商若因產品瑕疵導致火災,致委任人受有損害,應構成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若產品製造商違反商品檢驗法、消費者保護法等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除能證明無過失外,應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案若產品於通常使用時發生火災,製造商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商品無欠缺、損害非因欠缺所致,或已盡相當注意。
若有數人(如製造商、經銷商等)共同造成損害,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各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商品或服務具有危險性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違反前述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為無過失責任,製造商不得以已盡注意義務為由免責。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之商品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製造商不得以任何方式預先免除或限制其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由製造商負擔。
依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本案可請求之財產上損害應包括:
(1)直接損害:火災燒毀之財物(家具、電器、裝潢等)、建築物修復費用(油漆、清潔、泥作等)、暫時住宿費用(若需搬離)
(2)間接損害:營業損失(若有營業行為)、租金損失(若為出租物)
(3)必要費用:鑑定費用、估價費用、清理費用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本案委任人因嗆傷就醫,可請求:
(1)醫療費用(掛號費、藥費、檢查費等)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3)不能工作之損失(若有請假)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委任人因嗆傷就醫,身體健康受侵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作為精神慰撫金。
產品製造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採無過失責任,只要產品有瑕疵且造成損害,即應負責,不因投保產品責任險而免責。製造商不得以「已投保」為由拒絕處理或免除責任。
保險公司僅為理賠處理者,非責任主體。委任人有權選擇向製造商直接求償、透過保險公司理賠,或兩者並行。配合保險理賠程序,不代表放棄向製造商求償之權利。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委任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製造商)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建議儘速主張權利,並以發存證信函、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等方式中斷時效。
本案若產品製造商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可能涉及刑法相關規定(如失火罪、過失傷害罪等)。惟依現有資訊,尚難判斷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建議保留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必要時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產品製造商若違反商品檢驗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可依法裁罰。委任人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促使其調查並裁處。
若產品屬特定類別(如電器用品),可能適用其他特別法規(如電器用品安全管理辦法等)。建議確認產品類別,檢視是否有其他法規可資適用。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載明:
此舉可中斷時效,並作為日後訴訟證據。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
考量因素:
建議金額:3萬元至10萬元(可視實際情況調整)
立即辦理(1週內):
短期(1個月內):
中期(2至3個月):
長期(必要時):
若製造商或保險公司提出和解:
關於委任人因產品瑕疵導致火災所生之損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及民法第191條之1、第184條規定,產品製造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考量本案涉及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及精神痛苦,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一)立即保全證據(火災現場、損害證明、醫療證明),並發存證信函給製造商,以中斷時效並保留求償權利。
(二)配合保險理賠程序,但明確保留直接向製造商求償之權利。若保險公司要求提供詳細資料,可說明實際困難並請求寬限,同時以書面方式溝通並保留紀錄。
(三)向消保官申訴,尋求行政協助,促使製造商妥善處理。
(四)若協調不成,可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財產損害(財物、修復費用、醫療費用等)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五)注意2年消滅時效,儘速採取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向消保官或律師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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