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交友軟體上用一個女生的照片,還打說我就是破麻可以破壞別人感情,還有附上聯絡方式,還承認,對方說要提告我
當事人在交友軟體上冒用他人(一名女性)的照片,並發布不實且貶損性的言論,包括稱該女性為「破麻」、聲稱其「可以破壞別人感情」,同時附上該女性的聯絡方式。當事人已承認上述行為,而被冒用者表示將提起法律訴訟。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中,當事人在交友軟體此一公開平台上,使用「破麻」等具有貶抑性、侮辱性之言詞,已符合「公然」及「侮辱」之構成要件。考量交友軟體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應屬公然為之;而「破麻」等用語明顯貶損他人人格尊嚴,具侮辱性質,本案應成立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如下:
(1)當事人在交友軟體發布內容,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2)稱他人為「破麻」、「可以破壞別人感情」等言論,涉及特定人之品德、操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3)該等言論透過文字及圖片(冒用照片)散布,應符合第2項加重規定
(4)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本案所指摘之事項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縱使能證明為真實,仍不能免責
綜合上述,本案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當事人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照片及聯絡方式,涉及不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若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且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惟該條文適用需視具體意圖及損害情節而定,建議進一步釐清當事人行為時之主觀意圖。
當事人冒用他人名義在網路平台發布訊息,若有詐欺或其他不法意圖,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章相關規定,惟需視具體事證及主觀犯意認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故意冒用他人照片並發布貶損言論,已不法侵害被害人之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若被害人因此受有實際財產損失(例如工作機會喪失、商譽受損等),得請求賠償。惟需由被害人舉證證明損害與侵權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當事人之行為已侵害被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且在公開平台散布,情節應屬重大,被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金額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加害程度、被害人精神上痛苦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實務上此類案件慰撫金約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被害人得請求:
(1)在相同平台或其他媒體刊登道歉啟事
(2)刪除不實貼文
(3)公開澄清事實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須告訴乃論。因此,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需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始得偵查起訴。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
建議當事人立即移除交友軟體上的冒用帳號及所有相關內容,並保留刪除前的截圖作為誠意證明及日後和解協商之用。
不再使用該女性的照片及個人資料,避免再有任何類似行為,以免擴大損害範圍及法律責任。
考量本案當事人已承認行為,且刑事責任明確,建議優先採取和解途徑:
建議委託律師作為中立第三方,透過適當管道向被害人致歉,說明願意承擔責任並尋求和解。
(1)支付合理的精神慰撫金
(2)在指定平台公開道歉
(3)簽署和解書,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及不再追究之約定
(1)避免刑事前科紀錄:若在偵查階段達成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可避免刑事訴訟程序
(2)減少訴訟時間及費用
(3)可能降低賠償金額
(4)保護雙方隱私
強烈建議委任律師處理本案,理由如下:
專業評估法律責任範圍及可能的刑責、賠償金額
律師可作為中立第三方進行和解談判,專業擬定和解條件
若無法和解,需要律師進行訴訟防禦,爭取緩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等有利結果
若被害人已提告或即將提告:
(1)配合檢察官調查,據實陳述
(2)展現悔意,強調願意賠償及和解的誠意
(3)提出已刪除貼文、停止侵害等補救措施之證明
(1)若為初犯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機會爭取緩起訴處分
(2)若經起訴,可爭取緩刑宣告,避免入監服刑
深刻反省行為的嚴重性,理解冒用他人身分及散布不實言論的法律後果
建立正確的網路使用觀念,認知網路並非法外之地,任何言論都需負法律責任
尊重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益
關於當事人在交友軟體冒用他人照片並發布貶損言論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並應負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考量本案事證明確且當事人已承認,建議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優先尋求和解,以降低法律責任及後續影響。
鑑於案情涉及刑事及民事多項法律責任,且和解協商需要專業技巧,強烈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專業評估及協助處理,以爭取最有利的結果。實際法律責任仍需視具體證據、被害人受損程度及法院認定而定,本意見書僅供參考。
重要提醒
本法律意見書係依據當事人提供之事實及現行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實際法律效果仍須視完整事證及司法機關認定而定。
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建議把握時效儘速處理。
和解為本案最佳處理方式,建議儘速委託律師協助進行和解協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如需進一步法律協助,請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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