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照片冒充身份在交友軟體散布謠言,會被告詐欺或誹謗嗎?

我之前在交友軟體上用一個女生的照片,還打說我就是破麻可以破壞別人感情,還有附上聯絡方式,還承認,對方說要提告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交友軟體上冒用他人(一名女性)的照片,並發布不實且貶損性的言論,包括稱該女性為「破麻」、聲稱其「可以破壞別人感情」,同時附上該女性的聯絡方式。當事人已承認上述行為,而被冒用者表示將提起法律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妨害名譽罪責

  1.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中,當事人在交友軟體此一公開平台上,使用「破麻」等具有貶抑性、侮辱性之言詞,已符合「公然」及「侮辱」之構成要件。考量交友軟體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應屬公然為之;而「破麻」等用語明顯貶損他人人格尊嚴,具侮辱性質,本案應成立公然侮辱罪。

  1.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如下:

(1)當事人在交友軟體發布內容,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2)稱他人為「破麻」、「可以破壞別人感情」等言論,涉及特定人之品德、操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3)該等言論透過文字及圖片(冒用照片)散布,應符合第2項加重規定

(4)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本案所指摘之事項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縱使能證明為真實,仍不能免責

綜合上述,本案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二)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責任

當事人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照片及聯絡方式,涉及不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若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且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惟該條文適用需視具體意圖及損害情節而定,建議進一步釐清當事人行為時之主觀意圖。

(三)其他可能涉及之罪責

當事人冒用他人名義在網路平台發布訊息,若有詐欺或其他不法意圖,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章相關規定,惟需視具體事證及主觀犯意認定。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故意冒用他人照片並發布貶損言論,已不法侵害被害人之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 財產上損害賠償

若被害人因此受有實際財產損失(例如工作機會喪失、商譽受損等),得請求賠償。惟需由被害人舉證證明損害與侵權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1.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當事人之行為已侵害被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且在公開平台散布,情節應屬重大,被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金額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加害程度、被害人精神上痛苦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實務上此類案件慰撫金約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二)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被害人得請求:

(1)在相同平台或其他媒體刊登道歉啟事

(2)刪除不實貼文

(3)公開澄清事實

三、告訴乃論之注意事項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須告訴乃論。因此,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需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始得偵查起訴。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措施

  1. 立即刪除所有不實貼文

建議當事人立即移除交友軟體上的冒用帳號及所有相關內容,並保留刪除前的截圖作為誠意證明及日後和解協商之用。

  1. 停止一切侵害行為

不再使用該女性的照片及個人資料,避免再有任何類似行為,以免擴大損害範圍及法律責任。

二、優先尋求和解

考量本案當事人已承認行為,且刑事責任明確,建議優先採取和解途徑:

  1. 主動表達歉意

建議委託律師作為中立第三方,透過適當管道向被害人致歉,說明願意承擔責任並尋求和解。

  1. 提出和解方案

(1)支付合理的精神慰撫金

(2)在指定平台公開道歉

(3)簽署和解書,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及不再追究之約定

  1. 和解之優點

(1)避免刑事前科紀錄:若在偵查階段達成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可避免刑事訴訟程序

(2)減少訴訟時間及費用

(3)可能降低賠償金額

(4)保護雙方隱私

三、委任律師協助

強烈建議委任律師處理本案,理由如下:

  1. 專業評估法律責任範圍及可能的刑責、賠償金額

  2. 律師可作為中立第三方進行和解談判,專業擬定和解條件

  3. 若無法和解,需要律師進行訴訟防禦,爭取緩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等有利結果

四、刑事程序因應

若被害人已提告或即將提告:

  1. 偵查階段

(1)配合檢察官調查,據實陳述

(2)展現悔意,強調願意賠償及和解的誠意

(3)提出已刪除貼文、停止侵害等補救措施之證明

  1. 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1)若為初犯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機會爭取緩起訴處分

(2)若經起訴,可爭取緩刑宣告,避免入監服刑

五、預防再犯

  1. 深刻反省行為的嚴重性,理解冒用他人身分及散布不實言論的法律後果

  2. 建立正確的網路使用觀念,認知網路並非法外之地,任何言論都需負法律責任

  3. 尊重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益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在交友軟體冒用他人照片並發布貶損言論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並應負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考量本案事證明確且當事人已承認,建議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優先尋求和解,以降低法律責任及後續影響。

鑑於案情涉及刑事及民事多項法律責任,且和解協商需要專業技巧,強烈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專業評估及協助處理,以爭取最有利的結果。實際法律責任仍需視具體證據、被害人受損程度及法院認定而定,本意見書僅供參考。

重要提醒

  1. 本法律意見書係依據當事人提供之事實及現行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實際法律效果仍須視完整事證及司法機關認定而定。

  2. 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建議把握時效儘速處理。

  3. 和解為本案最佳處理方式,建議儘速委託律師協助進行和解協商。

  4.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如需進一步法律協助,請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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