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送出的起訴狀有重大錯誤,求償期限剩一天,我該怎麼辦?

請問原本請律師提交民事起訴狀,發現律師昨天送出去的內容嚴重錯誤。包括:錯誤的兩個被告人、錯誤論述內容,因為求償期限只剩下一天,請問關於原告我該如何做?是否可以自己再行提交書狀,還是請律師立刻馬上重新正確的起訴狀遞交。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原告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惟律師於昨日遞交之起訴狀存在重大錯誤,包括:

  1. 被告人選錯誤(誤列兩名被告)
  2. 訴訟理由論述錯誤
  3. 求償期限僅剩一天,情況緊急

原告詢問應採取何種補救措施,是否可自行再行提交書狀,或請律師立即重新遞交正確之起訴狀。

貳、法律分析

一、時效問題之緊急性分析

(一)消滅時效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求償期限僅剩一天,時效中斷應為首要考量。

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若時效完成,原告之請求權雖不消滅,但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將嚴重影響原告權益。

(二)時效中斷事由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其中第3款明定起訴為時效中斷事由之一。

同條第2項第5款規定:「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關鍵判斷:昨日已遞交之起訴狀雖有錯誤,但若已合法繫屬於法院,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則上應已生時效中斷效力。

(三)時效中斷之持續效力

依民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起訴一旦合法繫屬,時效中斷效力應持續至訴訟終結。

惟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本條係針對「請求」而非「起訴」,故已起訴之案件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錯誤起訴狀之法律效果

(一)被告錯誤之處理

  1. 當事人錯誤屬於可補正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若被告錯誤,應屬起訴程式之瑕疵。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因此,被告錯誤應屬可補正之事項。

  1. 補正方式

當事人可提出「更正狀」或「補正狀」更正被告資訊,或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訴訟標的或追加新訴。

(二)訴訟理由錯誤之處理

  1. 訴之聲明與訴訟標的之區別

若僅論述理由錯誤,但訴之聲明(請求事項)正確,可透過補充理由狀更正。若訴訟標的本身錯誤,則可能影響訴訟要件之成立。

  1. 補正可能性

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或變更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因此,訴訟理由之錯誤應可透過補充陳述予以更正。

三、雙重保險策略之可行性評估

(一)自行再提起訴之風險

優點

  • 確保時效中斷
  • 內容正確無誤
  • 掌握主動權

缺點及風險

  1. 一事不再理原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繫屬中之事件更行起訴。若前案已合法繫屬,後案可能被裁定駁回。

判斷標準為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是否相同。若三者皆相同,應構成重複起訴。

  1. 裁判費重複繳納

另行起訴需再繳納一次裁判費,雖後續若撤回可能退費,但仍增加當事人之經濟負擔。

  1. 程序複雜化

同時存在兩個案件,可能造成程序上之混亂,需額外處理撤回或合併等問題。

(二)律師重新遞交之問題

若律師撤回前案後重新遞交:

  1. 時效風險

撤回本身需時間,且撤回後至重新起訴前,時效可能已完成。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若時效於撤回後完成,重新起訴將無法產生時效中斷效力。

  1. 撤回之法律效果

訴訟撤回後,視為未起訴,依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撤回將使原時效中斷效力消滅。

四、時效完成後之法律效果

(一)債務人之拒絕給付權

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但請求權本身並未消滅。

(二)擔保物權之例外

依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若本案請求權有擔保物權擔保,即使時效完成,仍可就擔保物取償。

(三)抵銷權之保留

依民法第337條規定:「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若本案債務在時效完成前已適於抵銷,時效完成後仍可主張抵銷。

參、處理建議

一、緊急處理步驟(依優先順序)

第一優先:立即確認前案繫屬狀態

今日上午立即執行(建議於法院上班時間內完成)

  1. 電話聯繫法院民事庭確認昨日遞交之起訴狀是否已收狀
  2. 確認是否已分案、給予案號
  3. 詢問案件目前狀態
  4. 若已收狀分案,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時效中斷效力應已生,可稍緩處理

第二優先:評估補正可行性(建議採行)

若前案已繫屬,建議採取補正方式

  1. 立即提出「更正暨補正狀」

內容應包括:

  • 更正被告為正確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補正)
  • 補充正確之訴訟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補充陳述)
  • 說明前狀錯誤原因
  • 請求法院准予更正
  1. 優點分析
  • 時效已中斷,無時間壓力
  • 避免重複起訴問題
  • 節省裁判費
  • 程序較簡便
  • 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1.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補充陳述權)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補正程序)
  • 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訴之變更追加)

第三優先:雙重保險方案(次佳選擇)

若無法確認前案狀態,且時效今日屆至

  1. 今日另行提起正確之訴

考量時效僅剩一天之緊急性,為確保權利,可另行提起內容完全正確之訴訟,以確保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產生時效中斷效力。

  1. 後續處理方式
  • 若前案確認已繫屬且法院裁定後案重複起訴,則撤回後案
  • 若前案未合法繫屬,則以後案為準,撤回或不續行前案
  • 向法院說明係因前案錯誤而為保全權利之必要措施
  1. 注意事項
  • 需再繳納一次裁判費(後續可能退費)
  • 可能面臨民事訴訟法第253條重複起訴之問題
  • 需準備說明重複起訴之正當理由

不建議方案:撤回後重新起訴

不建議理由

  1. 撤回需時間,可能無法於時效內完成重新起訴
  2. 撤回後依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時效重行起算,若時效已完成,將喪失請求權
  3. 風險過高,不符合權利保全之目的

二、具體執行建議

步驟一:今日上午立即執行

  1. 電話聯繫法院民事庭(建議於9:00-12:00間完成)
  • 詢問昨日遞狀是否已收狀
  • 是否已分案號
  • 確認案件狀態
  • 記錄承辦人員姓名及回覆內容
  1. 同步準備兩份文件
  • 文件A:更正暨補正狀(若前案已繫屬使用)
  • 文件B:全新正確起訴狀(若前案未繫屬或為保險使用)

步驟二:今日下午決策執行(建議於法院收狀截止時間前完成)

情境A:前案已收狀分案

  • 遞交「更正暨補正狀」
  •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時效已中斷,無需另行起訴
  • 後續依法院指示補正

情境B:前案未收狀或狀態不明

  • 立即遞交新的正確起訴狀
  • 確保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產生時效中斷效力
  • 保留收狀證明

情境C:前案已收狀但不確定效力

  • 考量採雙重保險:遞交補正狀並另行起訴
  • 待法院裁定後再處理可能之重複起訴問題
  • 向法院說明係為保全權利之必要措施

步驟三:後續追蹤事項

  1. 取得法院收狀證明(加蓋收狀章之起訴狀繕本)
  2. 確認案號及承辦股別
  3. 注意法院補正通知,依限補正
  4. 若有重複起訴情形,依法院指示處理撤回或合併
  5. 保留所有文件及通訊紀錄

三、與律師之溝通建議

(一)立即要求律師說明

  1. 錯誤發生之原因及經過
  2. 律師對補救方案之專業意見
  3. 律師應提供之協助措施
  4. 相關責任之釐清

(二)保留證據

  1. 錯誤起訴狀之完整影本
  2. 與律師之所有溝通紀錄(電話、訊息、電子郵件等)
  3. 委任契約書
  4. 後續處理過程之所有文件

(三)律師責任問題

若因律師過失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可能涉及:

  1. 委任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律師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當事人可依委任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1. 專業過失責任

律師執行業務有過失,致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可向律師公會申訴或循民事途徑請求賠償。

  1. 後續求償權保留

建議保留所有證據,待本案處理完畢後,評估是否向律師請求損害賠償。

肆、風險提醒

一、時效風險(最高風險)

依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及第144條規定,若時效完成,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本案時效僅剩一天,應為最優先考量之風險。

建議:寧可採取雙重保險策略(可能面臨重複起訴問題),也不可錯失時效,導致請求權喪失實益。

二、程序風險

  1. 重複起訴風險

若採雙重保險策略,可能面臨民事訴訟法第253條重複起訴之問題,後案可能被裁定駁回。惟此僅影響後案,不影響前案之效力。

  1. 補正不被接受之風險

若法院認為補正不符程式或無法補正,仍需依法院指示另行處理。建議於補正狀中詳細說明理由,並請求法院准予補正。

  1. 訴訟標的錯誤之風險

若錯誤不僅係論述理由,而係訴訟標的本身錯誤,可能影響訴訟要件之成立,需視具體情況評估是否需另行起訴。

三、費用風險

  1. 裁判費重複繳納

若採雙重保險策略,需重複繳納裁判費。雖後續可能退費,但仍增加當事人之經濟負擔。

  1. 律師費用

因律師錯誤導致需額外處理,可能增加律師費用支出。建議與律師協商由律師承擔額外費用。

  1. 其他程序費用

包括補正、更正等程序可能產生之額外費用。

四、特殊情況提醒

(一)侵權行為請求權之特別時效

若本案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侵權行為請求權有較短之時效期間,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二)擔保物權之保障

若本案請求權有擔保物權擔保,依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即使時效完成,仍可就擔保物取償。惟應注意同條第2項規定,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三)抵銷權之保留

若本案債務在時效完成前已適於抵銷,依民法第337條規定,時效完成後仍可主張抵銷。此為時效完成後之補救措施之一。

伍、結論

綜合前述分析,本案涉及時效即將完成之緊急情況,應優先確保權利之保全。考量民法第125條、第129條及第144條等規定,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最佳方案(建議採行)

「確認前案狀態後補正」方案,理由如下:

  1. 時效保障充分:若前案已繫屬,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時效已中斷,無時效完成之虞
  2. 程序經濟:補正較重新起訴簡便,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3. 費用節省:無需重複繳納裁判費
  4. 法律依據充分: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49條第2項明文允許補正
  5. 風險較低:避免重複起訴等程序問題

二、次佳方案(時間緊迫時採行)

若無法於今日確認前案狀態,基於時效僅剩一天之緊急性,建議採取**「雙重保險」方案**:

  1. 今日另行提起正確之訴,確保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產生時效中斷效力
  2. 同時準備補正狀,視前案狀態決定是否遞交
  3. 後續依法院指示處理可能之重複起訴問題
  4. 向法院說明係為保全權利之必要措施

此方案雖可能面臨民事訴訟法第253條重複起訴問題,但相較於時效完成導致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風險,應屬可接受之程序風險。

三、緊急提醒

本案時間極為緊迫,建議:

  1. 今日上午立即聯繫法院確認前案狀態
  2. 今日下午法院收狀時間截止前完成必要遞狀程序
  3. 保留所有文件及通訊紀錄
  4. 與律師充分溝通,釐清責任歸屬
  5. 必要時可另諮詢其他律師意見

四、後續權利保留

若因律師過失導致當事人受有損害(例如:額外支出之裁判費、律師費等),建議保留所有證據,待本案處理完畢後,評估是否向律師請求損害賠償或向律師公會申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遵循法院指示。由於本案涉及時效問題,情況緊急,建議立即採取行動,切勿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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