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原本請律師提交民事起訴狀,發現律師昨天送出去的內容嚴重錯誤。包括:錯誤的兩個被告人、錯誤論述內容,因為求償期限只剩下一天,請問關於原告我該如何做?是否可以自己再行提交書狀,還是請律師立刻馬上重新正確的起訴狀遞交。
原告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惟律師於昨日遞交之起訴狀存在重大錯誤,包括:
原告詢問應採取何種補救措施,是否可自行再行提交書狀,或請律師立即重新遞交正確之起訴狀。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求償期限僅剩一天,時效中斷應為首要考量。
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若時效完成,原告之請求權雖不消滅,但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將嚴重影響原告權益。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其中第3款明定起訴為時效中斷事由之一。
同條第2項第5款規定:「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關鍵判斷:昨日已遞交之起訴狀雖有錯誤,但若已合法繫屬於法院,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則上應已生時效中斷效力。
依民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起訴一旦合法繫屬,時效中斷效力應持續至訴訟終結。
惟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本條係針對「請求」而非「起訴」,故已起訴之案件不適用本條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若被告錯誤,應屬起訴程式之瑕疵。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因此,被告錯誤應屬可補正之事項。
當事人可提出「更正狀」或「補正狀」更正被告資訊,或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訴訟標的或追加新訴。
若僅論述理由錯誤,但訴之聲明(請求事項)正確,可透過補充理由狀更正。若訴訟標的本身錯誤,則可能影響訴訟要件之成立。
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或變更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因此,訴訟理由之錯誤應可透過補充陳述予以更正。
優點:
缺點及風險:
依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繫屬中之事件更行起訴。若前案已合法繫屬,後案可能被裁定駁回。
判斷標準為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是否相同。若三者皆相同,應構成重複起訴。
另行起訴需再繳納一次裁判費,雖後續若撤回可能退費,但仍增加當事人之經濟負擔。
同時存在兩個案件,可能造成程序上之混亂,需額外處理撤回或合併等問題。
若律師撤回前案後重新遞交:
撤回本身需時間,且撤回後至重新起訴前,時效可能已完成。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若時效於撤回後完成,重新起訴將無法產生時效中斷效力。
訴訟撤回後,視為未起訴,依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撤回將使原時效中斷效力消滅。
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但請求權本身並未消滅。
依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若本案請求權有擔保物權擔保,即使時效完成,仍可就擔保物取償。
依民法第337條規定:「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若本案債務在時效完成前已適於抵銷,時效完成後仍可主張抵銷。
今日上午立即執行(建議於法院上班時間內完成):
若前案已繫屬,建議採取補正方式:
內容應包括:
若無法確認前案狀態,且時效今日屆至:
考量時效僅剩一天之緊急性,為確保權利,可另行提起內容完全正確之訴訟,以確保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產生時效中斷效力。
不建議理由:
情境A:前案已收狀分案
情境B:前案未收狀或狀態不明
情境C:前案已收狀但不確定效力
若因律師過失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可能涉及:
律師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當事人可依委任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律師執行業務有過失,致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可向律師公會申訴或循民事途徑請求賠償。
建議保留所有證據,待本案處理完畢後,評估是否向律師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及第144條規定,若時效完成,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本案時效僅剩一天,應為最優先考量之風險。
建議:寧可採取雙重保險策略(可能面臨重複起訴問題),也不可錯失時效,導致請求權喪失實益。
若採雙重保險策略,可能面臨民事訴訟法第253條重複起訴之問題,後案可能被裁定駁回。惟此僅影響後案,不影響前案之效力。
若法院認為補正不符程式或無法補正,仍需依法院指示另行處理。建議於補正狀中詳細說明理由,並請求法院准予補正。
若錯誤不僅係論述理由,而係訴訟標的本身錯誤,可能影響訴訟要件之成立,需視具體情況評估是否需另行起訴。
若採雙重保險策略,需重複繳納裁判費。雖後續可能退費,但仍增加當事人之經濟負擔。
因律師錯誤導致需額外處理,可能增加律師費用支出。建議與律師協商由律師承擔額外費用。
包括補正、更正等程序可能產生之額外費用。
若本案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侵權行為請求權有較短之時效期間,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若本案請求權有擔保物權擔保,依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即使時效完成,仍可就擔保物取償。惟應注意同條第2項規定,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若本案債務在時效完成前已適於抵銷,依民法第337條規定,時效完成後仍可主張抵銷。此為時效完成後之補救措施之一。
綜合前述分析,本案涉及時效即將完成之緊急情況,應優先確保權利之保全。考量民法第125條、第129條及第144條等規定,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確認前案狀態後補正」方案,理由如下:
若無法於今日確認前案狀態,基於時效僅剩一天之緊急性,建議採取**「雙重保險」方案**:
此方案雖可能面臨民事訴訟法第253條重複起訴問題,但相較於時效完成導致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風險,應屬可接受之程序風險。
本案時間極為緊迫,建議:
若因律師過失導致當事人受有損害(例如:額外支出之裁判費、律師費等),建議保留所有證據,待本案處理完畢後,評估是否向律師請求損害賠償或向律師公會申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遵循法院指示。由於本案涉及時效問題,情況緊急,建議立即採取行動,切勿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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