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拿著哥哥名字的搜索票來我家搜索,找到毒品殘留物,這樣合法嗎?

我家裡突然警察來開二張搜索票上面分別寫我大哥跟三哥的都是寫毒品.但是我有告知他們根本沒住在這裡.而且我三哥早進去了.但是堅持要搜索.他說地址做寫我家就是有權利搜索這個房子任何地方.結果搜了很多瓶瓶罐罐都是殘留物有依託跟安非他命成分.請問他們可以這樣搜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住處遭警方持搜索票搜索,搜索票上記載的對象為當事人的大哥及三哥,搜索理由為毒品案件。當事人已告知警方兩位哥哥均未居住於該址,且三哥已入監服刑,但警方仍堅持搜索,並查獲多瓶含有毒品殘留物的瓶罐。當事人質疑此搜索程序的合法性。

貳、法律分析

一、搜索的法律要件

(一)搜索對象與範圍

依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

  • 第1項:「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 第2項:「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本案情形:

  • 搜索票記載的對象為大哥及三哥
  • 當事人已明確告知兩人均未居住該址
  • 三哥已入監服刑,客觀上不可能在該處所
  • 當事人本身應屬「第三人」地位

(二)搜索票的法定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案由
  •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二、本案搜索程序的法律問題分析

(一)搜索對象不在場的法律效果

本案存在以下特殊情況:

  1. 搜索票記載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大哥、三哥)均未實際居住該址
  2. 當事人已明確告知警方此事實
  3. 三哥已入監服刑,客觀上不可能在該處所

關於此情形,應審酌:

  • 搜索票雖形式上合法(記載該地址),但實質上被搜索人已不在該處所居住
  • 警方已被告知此事實,仍執意搜索全屋
  • 此時當事人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所稱之「第三人」

(二)對第三人處所搜索的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住宅或其他處所搜索,應符合「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之要件。

本案應審酌:

  • 當事人已告知被搜索人未居住該址
  • 三哥已入監,客觀上不可能在該處所
  • 警方是否有其他「相當理由」可信應扣押之物存在於該處所
  • 若僅因戶籍登記地址即執行搜索,可能不符合「相當理由」之要件

(三)搜索程序可能存在的瑕疵

綜合分析,本案搜索程序可能存在以下問題:

  1. 搜索對象認定問題
  • 被搜索人均未實際居住該址
  • 當事人應屬「第三人」地位
  • 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較嚴格之要件
  1. 相當理由之審查
  • 警方已被告知被搜索人未居住該址
  • 是否仍有「相當理由」可信應扣押之物存在
  • 若無其他證據支持,可能不符合法定要件
  1. 比例原則之考量
  • 搜索範圍是否過當
  • 是否侵害實際居住人(當事人)之居住安寧權
  • 搜索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當

三、證據能力的判斷

關於本案查獲物品的證據能力,應考量:

(一)程序瑕疵的影響

若認定搜索程序存在瑕疵,應審酌:

  • 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輕重
  • 警方主觀上是否明知違法仍執意為之
  • 對當事人權益侵害之程度
  • 毒品犯罪對社會之危害性

(二)物品所有權的認定

查獲之瓶罐物品,應進一步釐清:

  • 物品之實際所有人為何
  • 當事人是否對該物品有支配管領權
  • 是否有證據證明物品屬於大哥或三哥所有

四、當事人的法律地位

(一)當事人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若查獲物品被認定為當事人所有或持有,可能涉及: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
  • 持有或施用毒品之責任

(二)當事人的抗辯方向

  1. 主張搜索程序違法
  • 被搜索人未居住該址
  • 不符合對第三人處所搜索之法定要件
  • 搜索範圍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1. 主張物品非當事人所有
  • 提出證據證明瓶罐非當事人持有
  • 說明當事人對該物品無支配管領權
  • 可能為大哥或三哥遺留之物品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採取之措施

(一)保全相關證據

  1. 取得並保存搜索相關文件
  • 搜索票影本(確認記載內容)
  • 搜索扣押筆錄
  • 扣押物品清單
  • 搜索過程之錄影或照片(如有)
  1. 製作書面陳述
  • 詳細記錄搜索當時情況
  • 記載已告知警方被搜索人未居住該址之事實
  • 記錄警方之回應及堅持搜索之理由
  • 是否有明確表示不同意搜索
  1. 蒐集相關證明文件
  • 大哥、三哥之實際居住地證明
  • 三哥入監服刑之相關文件
  • 當事人為該址實際居住人之證明
  • 可證明扣押物品非當事人所有之證據

(二)確認法律地位

  1. 釐清當事人是否被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2. 確認是否收到傳喚通知或其他偵查文書
  3. 了解案件目前進行之階段(偵查或審判)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偵查階段之因應

若案件仍在偵查階段,建議:

  1. 委任律師協助
  • 儘速委任具毒品案件辯護經驗之律師
  • 由律師評估搜索程序合法性
  • 規劃完整辯護策略
  1. 主張搜索程序違法
  • 向檢察官提出書面陳述
  • 說明被搜索人未居住該址之事實
  • 主張不符合對第三人處所搜索之法定要件
  • 強調警方已被告知仍執意搜索之不當
  1. 主張物品非當事人所有
  • 提出證據證明扣押物品之所有權
  • 說明當事人對該物品無支配管領權
  • 可能為大哥或三哥遺留之物品

(二)審判階段之因應

若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應:

  1. 主張證據應予排除
  • 依法主張搜索程序違法
  • 強調程序瑕疵對人權保障之侵害
  • 主張警方明知被搜索人不在仍執意搜索
  • 請求法院排除違法取得之證據
  1. 提出實體抗辯
  • 主張物品非當事人所有或持有
  • 提出證據證明當事人無犯罪故意
  • 說明當事人對物品之存在不知情

三、注意事項

(一)配合調查但保留權利

  1. 應配合檢警調查
  • 依法到場說明
  • 誠實陳述事實
  • 避免妨礙司法之行為
  1. 明確表達異議
  • 對搜索程序之不當提出異議
  • 保留日後主張權利之空間
  • 避免被認定為默示同意搜索

(二)避免不利之行為

  1. 切勿自行處理扣押物品
  • 不得銷毀或移動已扣押物品
  • 避免被認定為湮滅證據
  • 可能構成另一犯罪行為
  1. 謹慎對外發言
  • 避免對案情發表不當言論
  • 不宜於社群媒體討論案件
  • 以免影響後續訴訟

(三)保護自身權益

  1. 了解自身權利
  • 有權保持沉默
  • 有權委任辯護人
  • 有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1. 尋求專業協助
  • 儘速委任律師
  •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
  • 諮詢相關專業人士意見

肆、結論

關於本案搜索程序是否合法,應審酌以下要點:

  1. 搜索票記載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大哥、三哥)均未實際居住該址,且當事人已明確告知警方此事實,此時當事人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所稱之「第三人」。

  2. 依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住宅或其他處所搜索,應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始得為之。若警方僅因戶籍登記地址即執行搜索,而無其他證據支持,可能不符合此要件。

  3. 本案搜索程序可能存在程序瑕疵,包括:搜索對象認定問題、相當理由之審查、比例原則之考量等。

  4. 關於查獲物品之證據能力及當事人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仍需視具體案情及證據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評估及規劃辯護策略。

建議當事人:

  • 儘速委任具毒品案件辯護經驗之律師協助處理
  • 保全所有搜索相關證據及文件
  • 主張搜索程序違法及證據應予排除
  • 提出證據證明扣押物品非當事人所有或持有
  • 配合調查但明確表達對搜索程序之異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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