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客人在便利商店公然罵我眼瞎,可以告公然侮辱罪嗎?

被客人公然在7-11罵眼瞎,我有想要告公然侮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7-11便利商店遭客人公然辱罵「眼瞎」,認為名譽受損,擬提起公然侮辱之刑事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公然侮辱罪

(一)構成要件分析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 侮辱行為

(1)主觀要件:行為人須有侵害他人名譽之故意,認識其行為係在侮辱他人。

(2)客觀要件:使用言詞、舉動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感到難堪,貶損其社會評價。

(3)侮辱方式:「眼瞎」一詞係指責他人視力或判斷力有問題,具有貶抑、輕蔑之意涵,應屬於對任何人使用均構成侮辱之「絕對侮辱」用語。

  1. 公然性

依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7-11便利商店屬於公共場所,隨時有不特定顧客進出,在該場所辱罵,應符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要件。縱使當時僅有少數人在場,仍可能符合「公然」要件。

  1. 特定被害人

辱罵對象須為特定人,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本案中對方直接對當事人辱罵,被害人明確特定。

(二)本案適用評估

本案若有客人於7-11便利商店公然辱罵當事人「眼瞎」之情形,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該行為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理由如下:

  1. 侮辱行為明確:「眼瞎」一詞具有明顯貶損他人人格之意涵,非一般正常用語。

  2. 公然性充足:7-11為營業場所,應符合公然要件。

  3. 特定對象:直接針對當事人辱罵,被害人身分明確。

  4. 侵害法益:可能損害當事人之名譽及人格尊嚴。

(三)告訴乃論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案應自知悉對方身分時起算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二、舉證責任

提告時應注意蒐集以下證據:

  1. 人證:當時在場之其他顧客、店員等目擊證人。

  2. 物證:

(1)便利商店監視錄影畫面(含聲音)

(2)行車記錄器等其他錄影設備

  1. 書證:若有相關對話紀錄、通訊軟體訊息等。

三、相關法律風險提醒

(一)舉證困難

若無錄影、錄音或證人,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對方可能否認或辯稱另有原因。

(二)反告風險

若當事人亦有不當言行,可能遭對方反告。應確認自身行為並無不當。

(三)時間成本

刑事訴訟程序可能耗時數月至一年以上,需多次出庭配合調查。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時效內應為)

(一)蒐集證據(最優先)

  1. 立即向7-11店家調閱監視錄影

(1)說明事發時間、地點

(2)請求保存相關錄影畫面

(3)必要時可請警方協助調閱

  1. 尋找目擊證人

(1)詢問當時在場之店員

(2)尋找其他在場顧客

(3)記錄證人聯絡方式

  1. 保存其他證據

(1)若有手機錄音、錄影應妥善保存

(2)記錄事發經過細節(時間、地點、對話內容)

(二)確認對方身分

  1. 透過店家協助確認對方身分(若為會員或有消費紀錄)

  2. 若無法確認,可請警方協助調查

  3. 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之計算

二、提告程序

(一)提出告訴

  1. 向警察機關報案

(1)至派出所或分局提出告訴

(2)製作筆錄,詳述案發經過

(3)提供已蒐集之證據

  1. 或向檢察署提出告訴狀

(1)可自行撰寫或委請律師代擬

(2)載明犯罪事實、證據及請求事項

(二)偵查階段配合

  1. 配合檢察官或警方調查

  2. 提供完整證據資料

  3. 必要時出庭作證

三、和解可能性評估

(一)和解之優點

  1. 節省時間成本:刑事訴訟程序冗長

  2. 獲得實質賠償:可要求道歉及金錢賠償

  3. 避免對立:減少後續糾紛

(二)和解之方式

  1. 偵查中和解

(1)對方若願意道歉並賠償,可撤回告訴

(2)建議簽立書面和解契約

(3)載明道歉方式、賠償金額等

  1. 調解程序

(1)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四、訴訟成本考量

(一)刑事告訴

  1. 無須繳納裁判費

  2. 可能支出:

(1)律師費用(若委任律師)

(2)交通、時間成本

(3)證據蒐集費用

(二)附帶民事訴訟

若要求精神慰撫金,可於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 免繳裁判費

  2. 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通常數千至數萬元)

  3. 須證明受有精神上痛苦

五、建議作法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立即行動:於3日內向7-11調閱監視錄影

  2. 報警處理:向警方報案並製作筆錄

  3. 評估和解:若對方願意誠摯道歉並賠償,可考慮和解

  4. 決定提告:若無法和解,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5. 考慮委任律師:若案情複雜或需專業協助

肆、結論

關於客人於7-11便利商店公然辱罵「眼瞎」之行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建議當事人優先保全證據(特別是監視錄影畫面),並於確認對方身分後,評估是否於六個月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若對方願意誠摯道歉並賠償,和解亦為可行選項。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必要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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