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本案中:
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當事人得主張:
惟應注意同條第3項規定:「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若修補費用過鉅,承攬人可能拒絕修補。
依民法第494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本案可能涉及:
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應包括: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若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目的,仍可能解除契約。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本案承攬人以舊管冒充新管,應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不完全給付,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496條規定:「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本案瑕疵非因當事人提供材料或指示所生,故無本條適用。
依民法第497條規定:「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若工作尚未完成,當事人可依本條請求改善。
關於刑事詐欺責任部分,因提供之法律條文未包含刑法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另行諮詢刑事法律專家,評估是否構成詐欺罪責及提告之可行性。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若以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應注意二年時效期間。
另承攬瑕疵擔保請求權之時效,依實務見解,通常自工作交付後一年內行使,建議儘速採取行動。
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承攬人:
可提出以下要求:
若協商不成,建議先循調解程序:
若調解不成,應提起民事訴訟:
假設情境試算:
實際金額應依現場狀況及專業鑑定為準。
請儘速採取行動,避免逾期喪失權利。
本案中承攬人以舊管冒充新管之行為,依民法第492條至第495條規定,應構成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建議採取步驟順序:
考量本案具備以下條件,勝訴機率應屬較高: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證及最新法令判斷,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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