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上訴開庭未到庭結案,能否申請易科罰金或重新開庭?

我因毒品案上訴,高等法院也在1/21日傳喚我去開庭,但我開庭沒去開庭結案了,我是在1/19去醫院洗胃,當我清醒時已經過1/21我也有打去問書記官他說結案了,那因不服判決覺得判太重了,我一級判8月二級是4月我要申請易科罰金,請問我要如何在申請開庭?麻煩請教我如何處理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毒品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原定於民國113年1月21日開庭,惟因1月19日緊急就醫洗胃,清醒時已逾開庭時間。案件已結案,判決結果為施用第一級毒品8月、第二級毒品4月。當事人認為判決過重,欲申請易科罰金並尋求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未到庭之法律效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本案當事人因緊急就醫而未能到庭,考量其係因身體狀況緊急送醫治療,應屬「正當理由」,可能有補救機會。

二、救濟途徑分析

(一)聲請再開辯論之可能性

查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條文係針對特定類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之規定,與當事人因故未到庭之救濟途徑並非直接相關。

關於因不可歸責事由未到庭之救濟,實務上可能需依個案情形,向法院說明未到庭之正當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急診紀錄等),請求法院斟酌是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此部分涉及法院職權裁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可行性。

(二)提起上訴之可能性

若判決已送達且未逾上訴期間,當事人可能考慮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此條文涉及特定程序規定於第三審之適用,與上訴期間及要件並非直接相關。

關於上訴期間,實務上第二審判決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起上訴。惟最高法院僅審理法律問題,對於事實認定原則不再審查,且上訴第三審有一定限制,成功率相對較低。

三、易科罰金之可能性分析

(一)法律規定檢視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易科罰金,依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易科罰金之評估

  1. 第一級毒品(8月刑期):
  •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易科罰金僅適用於「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 本案宣告刑為8月,已超過6月上限,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
  • 除非符合刑法第41條其他項次之特殊情形(如年滿70歲等),否則可能無法易科罰金
  1. 第二級毒品(4月刑期):
  • 宣告刑為4月,未超過6月
  • 且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要件
  • 理論上可能符合易科罰金要件,惟仍需視判決主文是否准許,以及法院是否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三)觀察勒戒程序說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本案既已判刑,顯示當事人可能非屬初犯或已完成觀察勒戒程序後再犯之情形。

四、量刑適當性之評估

關於當事人認為判決過重之主張,法院量刑應考量犯罪情節、危害程度、犯後態度等因素。施用毒品雖屬自戕行為,但仍涉及公共衛生與社會秩序維護。若認為量刑過重,可能需提出具體事證,例如:

(一)施用次數、數量是否較少 (二)是否有悔意及積極戒治之表現 (三)對社會危害程度是否較低 (四)是否有其他值得憫恕之處

惟量刑屬法院職權範圍,除非有明顯違法或不當,否則上級法院通常尊重原審法院之量刑判斷。

參、處理建議

一、緊急處理步驟

(一)確認判決送達時間與期限

建議立即向書記官確認:

  • 判決何時送達
  • 是否已確定
  • 上訴或其他救濟期限還剩幾天

(二)準備醫療證明文件

建議立即向就醫醫院申請:

  • 診斷證明書(載明1月19日就醫洗胃事實)
  • 急診病歷摘要
  • 住院證明(如有住院)
  • 用藥紀錄(證明當時意識狀況)

(三)諮詢專業律師

考量本案涉及:

  • 法律程序複雜,期限緊迫
  • 需專業判斷最佳救濟途徑
  • 需協助撰寫書狀、評估成功可能性

建議儘速諮詢或委任律師協助,可尋求:

  • 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可免費)
  • 各地律師公會
  • 私人執業律師

二、可能救濟方向

(一)向法院說明未到庭正當理由

若判決尚未確定,可能考慮向法院提出書狀,說明因緊急就醫而未能到庭之正當理由,並檢附醫療證明文件,請求法院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此部分涉及法院職權裁量,建議由律師評估具體可行性。

(二)評估提起上訴之可能性

若判決已送達且未逾上訴期間,可能考慮提起上訴。惟需注意:

  • 上訴期間通常為10日,時效緊迫
  • 第三審僅審理法律問題,限制較多
  • 需有具體上訴理由,建議由律師評估

三、關於易科罰金之建議

(一)第一級毒品部分

宣告刑8月,超過6月上限,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除非符合刑法第41條特殊情形(如年滿70歲、懷胎等),否則可能無法易科罰金。

(二)第二級毒品部分

宣告刑4月,未超過6月,理論上可能符合易科罰金要件。若判決確定後,可能向檢察署執行科聲請易科罰金,並說明:

  • 犯罪情節輕微
  • 有正當職業
  • 易科罰金較符合教化目的
  • 檢附在職證明、良民證等有利文件

惟仍需視判決主文是否准許,以及檢察官是否認為符合易科罰金要件。

四、後續注意事項

(一)時效管理

若欲提起上訴或其他救濟,請特別注意期限,通常為判決送達後10日內,逾期即喪失救濟機會。

(二)證據保全

建議保留所有就醫相關文件,並可請醫院開立當時意識狀況之說明,如有證人可證明就醫情形,請其出具證明。

(三)展現戒治決心

若有機會再向法院陳述,建議準備:

  • 戒毒決心與計畫
  • 家庭支持系統證明
  • 工作或就學證明
  • 犯後態度良好之證明

肆、結論

本案當事人因緊急就醫而未能到庭,考量此應屬正當理由,可能有救濟機會。關於易科罰金部分,第一級毒品宣告刑8月,超過6月上限,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第二級毒品宣告刑4月,理論上可能符合易科罰金要件,惟仍需視判決主文及檢察官認定。

建議當事人:

(一)立即確認判決送達時間及剩餘期限

(二)儘速取得完整醫療證明文件

(三)諮詢或委任專業律師,評估最佳救濟途徑

(四)若判決尚未確定,可能考慮向法院說明未到庭正當理由;若已確定且未逾期,可能評估提起上訴

(五)關於易科罰金,可於判決確定後向檢察署執行科聲請,並提出有利事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考量本案涉及法律程序複雜且期限緊迫,強烈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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