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毒品案上訴,高等法院也在1/21日傳喚我去開庭,但我開庭沒去開庭結案了,我是在1/19去醫院洗胃,當我清醒時已經過1/21我也有打去問書記官他說結案了,那因不服判決覺得判太重了,我一級判8月二級是4月我要申請易科罰金,請問我要如何在申請開庭?麻煩請教我如何處理謝謝!
當事人因毒品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原定於民國113年1月21日開庭,惟因1月19日緊急就醫洗胃,清醒時已逾開庭時間。案件已結案,判決結果為施用第一級毒品8月、第二級毒品4月。當事人認為判決過重,欲申請易科罰金並尋求救濟途徑。
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本案當事人因緊急就醫而未能到庭,考量其係因身體狀況緊急送醫治療,應屬「正當理由」,可能有補救機會。
查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條文係針對特定類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之規定,與當事人因故未到庭之救濟途徑並非直接相關。
關於因不可歸責事由未到庭之救濟,實務上可能需依個案情形,向法院說明未到庭之正當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急診紀錄等),請求法院斟酌是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此部分涉及法院職權裁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可行性。
若判決已送達且未逾上訴期間,當事人可能考慮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此條文涉及特定程序規定於第三審之適用,與上訴期間及要件並非直接相關。
關於上訴期間,實務上第二審判決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起上訴。惟最高法院僅審理法律問題,對於事實認定原則不再審查,且上訴第三審有一定限制,成功率相對較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易科罰金,依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本案既已判刑,顯示當事人可能非屬初犯或已完成觀察勒戒程序後再犯之情形。
關於當事人認為判決過重之主張,法院量刑應考量犯罪情節、危害程度、犯後態度等因素。施用毒品雖屬自戕行為,但仍涉及公共衛生與社會秩序維護。若認為量刑過重,可能需提出具體事證,例如:
(一)施用次數、數量是否較少 (二)是否有悔意及積極戒治之表現 (三)對社會危害程度是否較低 (四)是否有其他值得憫恕之處
惟量刑屬法院職權範圍,除非有明顯違法或不當,否則上級法院通常尊重原審法院之量刑判斷。
建議立即向書記官確認:
建議立即向就醫醫院申請:
考量本案涉及:
建議儘速諮詢或委任律師協助,可尋求:
若判決尚未確定,可能考慮向法院提出書狀,說明因緊急就醫而未能到庭之正當理由,並檢附醫療證明文件,請求法院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此部分涉及法院職權裁量,建議由律師評估具體可行性。
若判決已送達且未逾上訴期間,可能考慮提起上訴。惟需注意:
宣告刑8月,超過6月上限,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除非符合刑法第41條特殊情形(如年滿70歲、懷胎等),否則可能無法易科罰金。
宣告刑4月,未超過6月,理論上可能符合易科罰金要件。若判決確定後,可能向檢察署執行科聲請易科罰金,並說明:
惟仍需視判決主文是否准許,以及檢察官是否認為符合易科罰金要件。
若欲提起上訴或其他救濟,請特別注意期限,通常為判決送達後10日內,逾期即喪失救濟機會。
建議保留所有就醫相關文件,並可請醫院開立當時意識狀況之說明,如有證人可證明就醫情形,請其出具證明。
若有機會再向法院陳述,建議準備:
本案當事人因緊急就醫而未能到庭,考量此應屬正當理由,可能有救濟機會。關於易科罰金部分,第一級毒品宣告刑8月,超過6月上限,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第二級毒品宣告刑4月,理論上可能符合易科罰金要件,惟仍需視判決主文及檢察官認定。
建議當事人:
(一)立即確認判決送達時間及剩餘期限
(二)儘速取得完整醫療證明文件
(三)諮詢或委任專業律師,評估最佳救濟途徑
(四)若判決尚未確定,可能考慮向法院說明未到庭正當理由;若已確定且未逾期,可能評估提起上訴
(五)關於易科罰金,可於判決確定後向檢察署執行科聲請,並提出有利事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考量本案涉及法律程序複雜且期限緊迫,強烈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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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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