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者一再欺負我,能向法院要求他轉學嗎?

霸凌者屢次再犯,可向少年法庭要求加害者轉學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校園霸凌事件,霸凌者屢次再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欲瞭解是否可向少年法庭要求加害者轉學之可行性。

貳、法律分析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

(一)少年保護事件之處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校園霸凌行為若涉及傷害、恐嚇、強制等刑事犯罪,應屬少年保護事件範疇。

(二)保護處分之種類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二、轉學處分之法律依據

(一)少年法院職權範圍

重要說明:少年法院並無直接命令加害學生轉學之法定職權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所列保護處分種類,並未包括「命令轉學」此一選項。學生轉學屬於教育行政事項,應由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依據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等教育法規處理。

(二)保護處分之間接效果

雖少年法院無法直接命令轉學,但下列保護處分可能產生類似效果:

(1)交付安置輔導(第42條第1項第3款):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實質上可能使其離開原就讀學校。

(2)感化教育(第42條第1項第4款):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期間自然無法在原校就讀。

三、刑事責任

(一)傷害罪之成立

若霸凌行為涉及身體傷害,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告訴乃論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四、教育行政途徑

(一)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評估是否建議或決議加害學生轉換班級、改變學習環境等措施。

(二)強制轉學之要件

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及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學生強制轉學需符合下列要件:

(1)學生行為嚴重影響校園秩序或他人受教權

(2)經學校輔導無效

(3)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相關會議決議

(4)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參、處理建議

一、雙軌並進策略

(一)刑事程序途徑

(1)提出刑事告訴

若霸凌行為涉及傷害、恐嚇、強制等犯罪,建議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並保留相關證據(如驗傷單、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

(2)配合少年法院調查

少年調查官會進行詳細調查,建議向調查官陳述霸凌者屢次再犯之情形,請求法院考量較重之保護處分(如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

(二)教育行政途徑

(1)啟動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建議正式向學校提出霸凌申訴,要求學校召開霸凌因應小組會議,並記錄每次霸凌事件及學校處理情形。

(2)請求學校採取措施

可要求加害學生轉換班級,必要時請求學校建議加害學生轉學。若學校未妥善處理,可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訴。

二、具體行動步驟

(一)第一階段:蒐證與通報

(1)詳細記錄每次霸凌事件(時間、地點、方式、證人)

(2)如有身體傷害,立即就醫並保留驗傷單

(3)向學校正式提出書面申訴

(二)第二階段:同步進行

(1)向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若涉及犯罪行為)

(2)持續追蹤學校霸凌防制小組之處理進度

(3)必要時向教育局(處)反映

(三)第三階段:法律救濟

(1)配合少年法院調查程序

(2)若學校處理不當,向教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3)考慮民事求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特別注意事項

(一)保護處分非懲罰

少年事件處理法著重教育與輔導,法院會綜合考量少年之品行、性格、環境等因素。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屢次再犯是法院評估時之重要參考。

(二)轉學非唯一解決方案

應優先考量被害人之受教權保障,可請求學校為被害人轉班或提供其他保護措施。加害人轉學需符合法定程序。

(三)時效注意

(1)刑事告訴有六個月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時起算)

(2)校園霸凌申訴應儘速提出

(3)保留所有證據資料

(四)程序保障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依第3-2條規定,應先告知少年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輔佐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等事項。

肆、結論

考量霸凌者屢次再犯之情形,建議採取雙軌策略:

(1)刑事途徑:向警方提出告訴,由少年法院依法處理,請求適當之保護處分。雖少年法院無法直接命令轉學,但可能透過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達到使加害人離開原校之效果。

(2)教育途徑:透過校園霸凌防制機制,要求學校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建議加害學生轉學。

兩者相輔相成,應較能有效保障被害學生之權益。同時應注意保留完整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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