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房東,乙方租客,如果租屋合約規定,乙方中途退租不得要求甲方返還兩個月押金,以及須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作為賠償,這是否符合內政部制式租賃契約的法律規定?
本案涉及租賃契約中關於押金返還及違約金條款之合法性問題。甲方(房東)與乙方(租客)簽訂之租賃契約約定:若乙方中途退租,不得要求甲方返還兩個月押金,且須另行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賠償。本意見書將就此約定是否符合內政部制式租賃契約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析。
押金係為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契約義務(如支付租金、維護房屋等)而預先交付之金錢。依民法第9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押金並非違約金,其目的在於擔保債務履行,而非懲罰性質。租賃關係終止後,出租人應返還押金,僅得就承租人未履行之債務(如欠租、損害賠償等)自押金中扣除。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租賃關係終止後,若無合法扣除事由,出租人應返還押金,否則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押金不得直接作為違約金使用。
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該規定之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明確規定:「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上限。」
應記載事項第13點(提前終止租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前,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但應於○個月前通知出租人,並支付違約金○○元(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
本案約定內容包括:
此約定明顯超過法定上限一個月租金,應屬違反內政部規定。
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規定具有強制效力,違反該規定之契約條款,超過部分應屬無效。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違約金明顯過高,若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可能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租賃契約約定「不返還兩個月押金且另賠償一個月租金」之條款,應屬違反內政部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及民法相關規定。該條款中超過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部分,應屬無效或得請求酌減。
乙方依法應僅需負擔:
建議乙方可考慮發送存證信函予甲方,內容應包括:
依法乙方應負擔: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採取以下法律行動:
民法第126條規定,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其他不利情況發生。
關於本案租賃契約約定「不返還兩個月押金且另賠償一個月租金」之條款,考量可能違反內政部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及民法相關規定,建議乙方先以存證信函方式主張權利,若甲方不願返還,可透過調解或訴訟途徑請求返還可能不當收取之金額。
依法乙方應僅需負擔違約金最多一個月租金,以及押金扣除部分僅限實際損害金額。基於相關法律規定,乙方主張應具有相當之法律依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完整契約內容、實際情況及相關事實而定,實際處理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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