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甲方):[太陽能光電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統編] 地址:[公司地址] 代表人:[代表人姓名]
受任人(乙方):[律師事務所名稱] 統一編號:[統編] 地址:[事務所地址] 代表人:[律師姓名]
甲乙雙方同意訂立本法律顧問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約定條款如下:
甲方委任乙方擔任甲方之法律顧問,乙方同意接受委任,提供甲方法律諮詢及相關法律服務。
乙方提供之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電話、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面談方式提供法律諮詢 (2)解答甲方營運相關之法律問題 (3)提供
(1)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法規諮詢 (2)電業法及相關子法規範諮詢 (3)太陽能光電設置許可申請法律意見 (4)饋線併聯審查相關法律問題 (5)能源局、台電公司相關行政程序諮詢 (6)屋頂租賃契約審閱及擬定 (7)土地使用權契約審閱及擬定 (8)電力購售契約(PPA)審閱及擬定
(1)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董事會相關法律問題 (2)商業契約之審閱、修改及擬定 (3)工程承攬契約審閱及擬定 (4)設備採購契約審閱及擬定 (5)勞動契約及員工管理相關法律問題
(1)提供爭議預防之法律建議 (2)協助處理客戶申訴案件 (3)發函或回函之擬定及審閱 (4)參與重要商務談判(另計費用)
(1)法令遵循制度建議 (2)內部規章制度審閱 (3)法律教育訓練(另計費用)
下列事項不包含於本契約之服務範圍內,如甲方有需求,應另行委任並支付費用:
前項另行委任之收費標準,由雙方另行議定。
本契約期間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為期一年。
契約期滿前一個月,任一方如未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契約,本契約自動續約一年,續約次數不限。
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新台幣(下同)______元整之法律顧問費用(未稅)。
(1)甲方應於每月____日前給付當月顧問費用 (2)乙方應開立合法發票予甲方 (3)給付方式:□匯款 □支票 □其他______
戶名:[戶名] 銀行:[銀行名稱] 分行:[分行名稱] 帳號:[帳號]
本契約續約時,乙方得依物價指數調整顧問費用,調整幅度不超過5%。
每月顧問費用已包含每月____小時之法律服務時數。
(1)電話諮詢:以30分鐘為計算單位,未滿30分鐘以30分鐘計 (2)電子郵件諮詢:單次往返以0.5小時計 (3)面談諮詢:以1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 (4)文件審閱:依實際所需時間計算 (5)文件擬定:依實際所需時間計算
當月服務時數超過基本時數時,超過部分按每小時______元計算,於次月一併請款。
當月未使用完之時數,得累計至次月使用,但以累計____小時為限。
(1)電話諮詢: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18:00) (2)電子郵件:[email] (3)通訊軟體:[LINE/其他] (4)面談:需事前預約
(1)緊急事項:4小時內回覆 (2)一般事項:1個工作日內回覆 (3)複雜事項:3個工作日內回覆或告知預計完成時間
甲方如需面談,應至少提前____個工作日預約。每月得安排面談____次,每次____小時。
甲方應主動、完整、即時提供乙方所需之相關資訊及文件,以利乙方提供正確之法律意見。
甲方應誠實告知案件事實,不得隱瞞或提供不實資訊。
甲方應配合乙方之合理要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甲方應依約定期限給付顧問費用及其他應付費用。
乙方應依專業知識及經驗,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提供甲方法律服務。
乙方對於因本契約而知悉甲方之營業秘密、商業資訊及其他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第三人。
乙方不得接受與甲方有利益衝突之委任案件。
乙方應持續關注太陽能光電產業相關法規之修正及發展。
雙方對於因本契約而知悉他方之營業秘密、技術資訊、商業資訊、客戶資料及其他機密資訊,均負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於本契約終止後仍繼續存在____年。
下列情形不在保密範圍內:
(1)已公開之資訊 (2)非因違反保密義務而取得之資訊 (3)依法律規定應揭露之資訊 (4)經他方書面同意揭露之資訊
乙方提供之法律意見係基於甲方提供之資訊及當時有效之法令,僅供甲方參考,最終決策權仍屬甲方。
乙方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之損害賠償責任,以甲方已給付之年度顧問費用總額為上限。
乙方對於甲方之間接損失、衍生損失或所失利益,不負賠償責任。
任一方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知他方,於通知送達後____日終止本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1)一方違反本契約重大義務,經催告仍不改善 (2)一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影響契約履行 (3)一方停業、歇業、解散或破產
契約終止後,甲方應給付終止日前之顧問費用及其他應付費用。
乙方為甲方製作之法律文件、意見書等著作物,其著作財產權歸甲方所有,但乙方得保留複製本作為參考。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商解決。
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如協商不成,應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解決。仲裁程序依下列約定進行:
(1)仲裁機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2)仲裁地點:[縣市] (3)仲裁人選定:依仲裁法第1條規定,由雙方各選定仲裁人一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組成仲裁庭 (4)仲裁人資格:應具備法律專業背景,並對太陽能光電產業有相當認識者為佳 (5)仲裁程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仲裁法及仲裁機構之仲裁規則進行
(1)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應依仲裁法第10條規定,以書面通知他方及仲裁人;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仲裁機構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仲裁人 (2)前項通知送達後,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撤回或變更 (3)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得依仲裁法第11條規定,以書面催告他方於受催告之日起,十四日內選定仲裁人 (4)應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當事人得催告仲裁機構,於前項規定期間內選定之 (5)受催告已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依仲裁法第12條規定,催告人得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為之選定
(1)仲裁人應依仲裁法第15條規定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 (2)仲裁人有仲裁法第15條第2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 (3)仲裁人有仲裁法第1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 (4)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者,應依仲裁法第17條規定,於知悉迴避原因後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應於十日內作成決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當事人對於仲裁庭之決定不服者,得於十四日內聲請法院裁定之
(1)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時,應依仲裁法第18條規定,以書面通知相對人 (2)爭議事件之仲裁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相對人收受提付仲裁之通知時開始 (3)相對人有多數而分別收受通知者,以收受之日在前者為準
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如仲裁程序因故無法進行,或當事人對仲裁判斷聲請撤銷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雙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書面為之,並以下列方式送達:
(1)專人送達 (2)掛號郵寄 (3)電子郵件(需經確認收悉)
通知送達至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本契約之修改,應經雙方書面同意。
本契約構成雙方間之完整合意,取代先前所有口頭或書面之約定。
本契約任一條款如被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履行,均依中華民國法律。
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委任人):[太陽能光電公司名稱]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章)
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任人):[律師事務所名稱]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章)
律師證書字號:___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1)服務範圍明確化:本契約特別針對太陽能光電產業特性,列明相關法律服務項目 (2)費用結構清楚:明定基本顧問費、服務時數及超時收費標準 (3)責任限制合理:設定賠償上限,保障雙方權益 (4)彈性調整機制:可依實際需求調整服務內容及費用 (5)仲裁條款完備:依仲裁法規定,明確約定仲裁程序,有助於快速、專業解決爭議
(1)請依實際情況填寫空白處之金額、時數等資訊 (2)可依雙方需求增刪服務項目 (3)建議附加服務項目明細表及收費標準表 (4)簽約前請雙方詳細審閱並充分溝通 (5)仲裁條款之約定應明確,避免日後爭議
(1)再生能源相關法規變動頻繁,建議定期檢視契約內容 (2)饋線併聯、設置許可等行政程序時效性強,應明確溝通時程 (3)屋頂租賃、土地使用等契約期間長,應特別注意權利義務約定 (4)電力購售契約涉及長期收益,建議詳細審閱 (5)產業爭議具專業性,仲裁程序可能較訴訟更為適當
(1)仲裁優點:程序較訴訟簡便快速、保密性高、可選任具專業背景之仲裁人 (2)仲裁效力:依仲裁法規定,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仲裁費用:仲裁程序需支付仲裁費用,應事先評估 (4)仲裁範圍:依仲裁法第1條第2項規定,僅以依法得和解之爭議為限 (5)仲裁協議:依仲裁法第1條第3項規定,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本契約書僅供參考,實際使用時請依個案情況調整,必要時請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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