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光電公司該怎麼寫法律顧問契約?重點條款有哪些?

請幫我寫法律顧問契約 我方是太陽能光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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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契約

契約編號:[編號]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甲方):[太陽能光電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統編] 地址:[公司地址] 代表人:[代表人姓名]

受任人(乙方):[律師事務所名稱] 統一編號:[統編] 地址:[事務所地址] 代表人:[律師姓名]

甲乙雙方同意訂立本法律顧問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標的

甲方委任乙方擔任甲方之法律顧問,乙方同意接受委任,提供甲方法律諮詢及相關法律服務。

第二條 服務範圍

乙方提供之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一、一般法律諮詢服務

(1)以電話、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面談方式提供法律諮詢 (2)解答甲方營運相關之法律問題 (3)提供

二、太陽能光電產業專業服務

(1)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法規諮詢 (2)電業法及相關子法規範諮詢 (3)太陽能光電設置許可申請法律意見 (4)饋線併聯審查相關法律問題 (5)能源局、台電公司相關行政程序諮詢 (6)屋頂租賃契約審閱及擬定 (7)土地使用權契約審閱及擬定 (8)電力購售契約(PPA)審閱及擬定

三、公司治理與商務契約

(1)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董事會相關法律問題 (2)商業契約之審閱、修改及擬定 (3)工程承攬契約審閱及擬定 (4)設備採購契約審閱及擬定 (5)勞動契約及員工管理相關法律問題

四、爭議預防與處理

(1)提供爭議預防之法律建議 (2)協助處理客戶申訴案件 (3)發函或回函之擬定及審閱 (4)參與重要商務談判(另計費用)

五、其他法律服務

(1)法令遵循制度建議 (2)內部規章制度審閱 (3)法律教育訓練(另計費用)

第三條 服務排除事項

下列事項不包含於本契約之服務範圍內,如甲方有需求,應另行委任並支付費用:

  • 訴訟案件之代理(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 仲裁案件之代理
  • 調解、調處程序之代理
  • 非訟事件之代理
  • 出席政府機關聽證、說明會等程序
  • 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 專案性質之大型契約談判
  • 需耗時超過8小時之單一專案研究

前項另行委任之收費標準,由雙方另行議定。

第四條 契約期間

本契約期間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為期一年。

契約期滿前一個月,任一方如未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契約,本契約自動續約一年,續約次數不限。

第五條 顧問費用及給付方式

一、顧問費用

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新台幣(下同)______元整之法律顧問費用(未稅)。

二、給付方式

(1)甲方應於每月____日前給付當月顧問費用 (2)乙方應開立合法發票予甲方 (3)給付方式:□匯款 □支票 □其他______

三、匯款資訊

戶名:[戶名] 銀行:[銀行名稱] 分行:[分行名稱] 帳號:[帳號]

四、費用調整

本契約續約時,乙方得依物價指數調整顧問費用,調整幅度不超過5%。

第六條 服務時數與額外收費

一、基本服務時數

每月顧問費用已包含每月____小時之法律服務時數。

二、時數計算方式

(1)電話諮詢:以30分鐘為計算單位,未滿30分鐘以30分鐘計 (2)電子郵件諮詢:單次往返以0.5小時計 (3)面談諮詢:以1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 (4)文件審閱:依實際所需時間計算 (5)文件擬定:依實際所需時間計算

三、超時收費

當月服務時數超過基本時數時,超過部分按每小時______元計算,於次月一併請款。

四、時數累計

當月未使用完之時數,得累計至次月使用,但以累計____小時為限。

第七條 服務提供方式

一、諮詢管道

(1)電話諮詢: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18:00) (2)電子郵件:[email] (3)通訊軟體:[LINE/其他] (4)面談:需事前預約

二、回覆時效

(1)緊急事項:4小時內回覆 (2)一般事項:1個工作日內回覆 (3)複雜事項:3個工作日內回覆或告知預計完成時間

三、面談安排

甲方如需面談,應至少提前____個工作日預約。每月得安排面談____次,每次____小時。

第八條 甲方之義務

一、資訊提供義務

甲方應主動、完整、即時提供乙方所需之相關資訊及文件,以利乙方提供正確之法律意見。

二、誠實告知義務

甲方應誠實告知案件事實,不得隱瞞或提供不實資訊。

三、配合義務

甲方應配合乙方之合理要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費用給付義務

甲方應依約定期限給付顧問費用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九條 乙方之義務

一、專業服務義務

乙方應依專業知識及經驗,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提供甲方法律服務。

二、保密義務

乙方對於因本契約而知悉甲方之營業秘密、商業資訊及其他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第三人。

三、利益迴避義務

乙方不得接受與甲方有利益衝突之委任案件。

四、持續進修義務

乙方應持續關注太陽能光電產業相關法規之修正及發展。

第十條 保密條款

一、保密範圍

雙方對於因本契約而知悉他方之營業秘密、技術資訊、商業資訊、客戶資料及其他機密資訊,均負保密義務。

二、保密期間

保密義務於本契約終止後仍繼續存在____年。

三、例外情形

下列情形不在保密範圍內:

(1)已公開之資訊 (2)非因違反保密義務而取得之資訊 (3)依法律規定應揭露之資訊 (4)經他方書面同意揭露之資訊

第十一條 責任限制

一、意見性質

乙方提供之法律意見係基於甲方提供之資訊及當時有效之法令,僅供甲方參考,最終決策權仍屬甲方。

二、責任範圍

乙方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賠償上限

乙方之損害賠償責任,以甲方已給付之年度顧問費用總額為上限。

四、間接損失

乙方對於甲方之間接損失、衍生損失或所失利益,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

一、任意終止

任一方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知他方,於通知送達後____日終止本契約。

二、法定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1)一方違反本契約重大義務,經催告仍不改善 (2)一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影響契約履行 (3)一方停業、歇業、解散或破產

三、終止效力

契約終止後,甲方應給付終止日前之顧問費用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

乙方為甲方製作之法律文件、意見書等著作物,其著作財產權歸甲方所有,但乙方得保留複製本作為參考。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一、協商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商解決。

二、仲裁條款

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如協商不成,應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解決。仲裁程序依下列約定進行:

(1)仲裁機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2)仲裁地點:[縣市] (3)仲裁人選定:依仲裁法第1條規定,由雙方各選定仲裁人一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組成仲裁庭 (4)仲裁人資格:應具備法律專業背景,並對太陽能光電產業有相當認識者為佳 (5)仲裁程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仲裁法及仲裁機構之仲裁規則進行

三、仲裁人選定程序

(1)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應依仲裁法第10條規定,以書面通知他方及仲裁人;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仲裁機構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仲裁人 (2)前項通知送達後,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撤回或變更 (3)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得依仲裁法第11條規定,以書面催告他方於受催告之日起,十四日內選定仲裁人 (4)應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當事人得催告仲裁機構,於前項規定期間內選定之 (5)受催告已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依仲裁法第12條規定,催告人得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為之選定

四、仲裁人之迴避

(1)仲裁人應依仲裁法第15條規定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 (2)仲裁人有仲裁法第15條第2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 (3)仲裁人有仲裁法第1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 (4)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者,應依仲裁法第17條規定,於知悉迴避原因後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應於十日內作成決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當事人對於仲裁庭之決定不服者,得於十四日內聲請法院裁定之

五、仲裁程序之開始

(1)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時,應依仲裁法第18條規定,以書面通知相對人 (2)爭議事件之仲裁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相對人收受提付仲裁之通知時開始 (3)相對人有多數而分別收受通知者,以收受之日在前者為準

六、仲裁判斷之效力

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管轄法院

如仲裁程序因故無法進行,或當事人對仲裁判斷聲請撤銷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通知

雙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書面為之,並以下列方式送達:

(1)專人送達 (2)掛號郵寄 (3)電子郵件(需經確認收悉)

通知送達至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第十六條 契約修改

本契約之修改,應經雙方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 完整合意

本契約構成雙方間之完整合意,取代先前所有口頭或書面之約定。

第十八條 可分割性

本契約任一條款如被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第十九條 準據法

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履行,均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附件

  • 附件一:服務項目明細表
  • 附件二:收費標準表
  • 附件三:聯絡窗口資訊

立契約書人:

甲方(委任人):[太陽能光電公司名稱]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章)

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任人):[律師事務所名稱]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章)

律師證書字號:___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備註說明

一、契約重點提醒

(1)服務範圍明確化:本契約特別針對太陽能光電產業特性,列明相關法律服務項目 (2)費用結構清楚:明定基本顧問費、服務時數及超時收費標準 (3)責任限制合理:設定賠償上限,保障雙方權益 (4)彈性調整機制:可依實際需求調整服務內容及費用 (5)仲裁條款完備:依仲裁法規定,明確約定仲裁程序,有助於快速、專業解決爭議

二、使用建議

(1)請依實際情況填寫空白處之金額、時數等資訊 (2)可依雙方需求增刪服務項目 (3)建議附加服務項目明細表及收費標準表 (4)簽約前請雙方詳細審閱並充分溝通 (5)仲裁條款之約定應明確,避免日後爭議

三、太陽能光電產業特別注意事項

(1)再生能源相關法規變動頻繁,建議定期檢視契約內容 (2)饋線併聯、設置許可等行政程序時效性強,應明確溝通時程 (3)屋頂租賃、土地使用等契約期間長,應特別注意權利義務約定 (4)電力購售契約涉及長期收益,建議詳細審閱 (5)產業爭議具專業性,仲裁程序可能較訴訟更為適當

四、仲裁條款說明

(1)仲裁優點:程序較訴訟簡便快速、保密性高、可選任具專業背景之仲裁人 (2)仲裁效力:依仲裁法規定,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仲裁費用:仲裁程序需支付仲裁費用,應事先評估 (4)仲裁範圍:依仲裁法第1條第2項規定,僅以依法得和解之爭議為限 (5)仲裁協議:依仲裁法第1條第3項規定,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本契約書僅供參考,實際使用時請依個案情況調整,必要時請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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