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名下的房子大家出錢買,母親過世後大嫂趕我出去,我有居住權嗎?

大嫂趕小叔出去,房子是大哥名下,當初是大家都出錢一起買的,母親去世後,大嫂就一直想方設法趕小叔出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惟產權登記於大哥名下,母親過世後,大嫂欲將小叔驅離該房屋之糾紛。核心爭議在於:雖房屋登記在大哥名下,但實際上係由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小叔是否有居住權利及財產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 不動產物權歸屬問題

  1. 形式上權利歸屬
  •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房屋既登記於大哥名下,形式上大哥應為所有權人
  1. 實質上權利歸屬
  • 若小叔確有出資事實,可能構成「借名登記」關係
  • 小叔為實際出資人(隱名所有權人),大哥為名義登記人
  • 雙方間可能存在信託或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二) 贈與關係之認定

  1. 贈與之要件(民法第406條)
  • 須當事人約定
  • 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
  • 他方允受
  1. 本案分析
  • 若小叔出資時未明確表示贈與大哥
  • 僅因家庭關係而共同出資購屋
  • 應難認定構成贈與關係

(三)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若大哥無法律上原因取得小叔出資部分
  • 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 小叔應可請求返還出資或移轉應有部分所有權

(四) 居住權益保護

  1. 基於共有關係之居住權
  • 若能證明小叔有出資,可能主張為房屋之共有人
  • 應享有使用收益權
  • 大嫂應無權單方面驅趕
  1. 基於物上請求權
  •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若小叔為共有人,對於大嫂之驅趕行為,可能主張排除侵害

二、刑事責任

(一) 遺棄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可能涉及遺棄罪:

  1. 小叔屬於無自救力之人(如年邁、疾病、無謀生能力等)
  2. 大哥、大嫂依法令有扶養義務
  3. 驅趕行為致小叔無處居住,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保護

惟依刑法第294-1條規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罰:

  • 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特定犯罪行為者
  • 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二) 扶養義務之認定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扶養義務人之順序如下:

  1. 直系血親相互間
  2.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3. 兄弟姊妹相互間
  4. 家長家屬相互間

兄弟姊妹間雖互負扶養義務,惟順序較後。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本案中,若小叔有其他順序在前之扶養義務人,大哥、大嫂之扶養義務可能尚未發生。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及刑事法律關係,尚無明顯行政責任問題。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 保險法相關規定

依保險法第107條、第107-1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或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本案若涉及保險規劃,應注意相關限制。

(二) 住宅補貼相關規定

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本案若小叔有居住需求,可能考慮申請相關住宅補貼。

參、處理建議

一、蒐集證據(最優先且最重要)

  1. 出資證明
  • 當初購屋之付款紀錄、匯款單據
  • 銀行存摺、支票、現金交付證明
  • 家庭成員間之書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證人證詞(其他知情親友)
  1. 居住事實證明
  • 戶籍謄本(是否設籍於該址)
  • 水電瓦斯繳費紀錄
  • 郵件收件地址
  • 鄰居證詞
  1. 購屋當時之約定
  • 是否有書面協議
  • 家庭會議紀錄
  • 其他可證明共同出資購屋之文件

二、協商途徑

  1. 家族協調
  • 邀請其他家族成員或長輩居中協調
  • 說明當初共同出資之事實
  • 尋求和平解決方案
  1. 調解程序
  •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費用低廉,程序簡便
  • 調解成立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訴訟途徑

(一) 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

  1. 訴訟標的
  • 確認小叔對系爭房地有應有部分所有權
  1. 請求權基礎
  • 借名登記關係
  • 共有關係
  1. 舉證責任
  • 須證明確有出資事實
  • 證明出資比例
  • 證明借名登記或共同購買之合意

(二)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1. 請求內容
  • 請求大哥返還小叔出資部分
  • 或移轉登記相當之應有部分所有權
  1.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 大哥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登記為所有權人)
  • 小叔受有損害(出資卻無所有權)

(三) 保全程序

  1. 假處分
  • 若擔心大哥移轉房屋所有權
  • 可聲請假處分,禁止處分系爭不動產
  1. 定暫時狀態處分
  • 聲請法院裁定暫時維持居住現狀
  • 禁止大嫂驅趕小叔

四、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準備期(1-2週)

  1. 整理所有相關證據文件
  2. 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詳細案情分析
  3. 評估訴訟勝算及成本

第二階段:溝通期(2-4週)

  1. 發律師函予大哥、大嫂
  • 說明法律關係
  • 要求停止驅趕行為
  • 提出協商要求
  1. 嘗試家族協調或調解

第三階段:訴訟期(視情況而定)

  1. 若協商不成,提起民事訴訟
  2. 同時聲請保全程序
  3. 積極進行訴訟程序

五、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 有利因素

  1. 若有明確出資證據,勝訴機會應較高
  2. 驅趕行為有違人倫,法院可能從寬認定

(二) 不利因素

  1. 房屋登記在大哥名下,形式上權利明確
  2. 若缺乏出資證據,舉證困難
  3. 家庭糾紛,可能影響親情關係

(三) 特別注意

  1. 時效問題
  • 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為15年
  • 應儘速主張權利
  1. 證據保全
  • 儘速蒐集、保存相關證據
  • 避免證據滅失
  1. 和解可能性
  • 訴訟曠日廢時,和解為較佳選擇
  • 可考慮部分產權移轉或金錢補償方案

肆、結論

關於本案大嫂驅趕小叔之行為,考量房屋可能係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建議:

  1. 優先蒐集出資證據,這是本案勝敗關鍵
  2. 先嘗試協商途徑,避免家庭關係完全破裂
  3. 必要時提起訴訟,依不當得利或確認所有權等請求權基礎主張權利
  4. 及時採取保全措施,避免房屋被移轉或居住權益受損

建議儘速委任律師處理,以維護小叔之合法權益。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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