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惟產權登記於大哥名下,母親過世後,大嫂欲將小叔驅離該房屋之糾紛。核心爭議在於:雖房屋登記在大哥名下,但實際上係由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小叔是否有居住權利及財產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 不動產物權歸屬問題
- 形式上權利歸屬
-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房屋既登記於大哥名下,形式上大哥應為所有權人
- 實質上權利歸屬
- 若小叔確有出資事實,可能構成「借名登記」關係
- 小叔為實際出資人(隱名所有權人),大哥為名義登記人
- 雙方間可能存在信託或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二) 贈與關係之認定
- 贈與之要件(民法第406條)
- 須當事人約定
- 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
- 他方允受
- 本案分析
- 若小叔出資時未明確表示贈與大哥
- 僅因家庭關係而共同出資購屋
- 應難認定構成贈與關係
(三)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若大哥無法律上原因取得小叔出資部分
- 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 小叔應可請求返還出資或移轉應有部分所有權
(四) 居住權益保護
- 基於共有關係之居住權
- 若能證明小叔有出資,可能主張為房屋之共有人
- 應享有使用收益權
- 大嫂應無權單方面驅趕
- 基於物上請求權
-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若小叔為共有人,對於大嫂之驅趕行為,可能主張排除侵害
二、刑事責任
(一) 遺棄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可能涉及遺棄罪:
- 小叔屬於無自救力之人(如年邁、疾病、無謀生能力等)
- 大哥、大嫂依法令有扶養義務
- 驅趕行為致小叔無處居住,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保護
惟依刑法第294-1條規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罰:
- 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特定犯罪行為者
- 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二) 扶養義務之認定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扶養義務人之順序如下:
- 直系血親相互間
-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 兄弟姊妹相互間
- 家長家屬相互間
兄弟姊妹間雖互負扶養義務,惟順序較後。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本案中,若小叔有其他順序在前之扶養義務人,大哥、大嫂之扶養義務可能尚未發生。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及刑事法律關係,尚無明顯行政責任問題。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 保險法相關規定
依保險法第107條、第107-1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或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本案若涉及保險規劃,應注意相關限制。
(二) 住宅補貼相關規定
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本案若小叔有居住需求,可能考慮申請相關住宅補貼。
參、處理建議
一、蒐集證據(最優先且最重要)
- 出資證明
- 當初購屋之付款紀錄、匯款單據
- 銀行存摺、支票、現金交付證明
- 家庭成員間之書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證人證詞(其他知情親友)
- 居住事實證明
- 戶籍謄本(是否設籍於該址)
- 水電瓦斯繳費紀錄
- 郵件收件地址
- 鄰居證詞
- 購屋當時之約定
- 是否有書面協議
- 家庭會議紀錄
- 其他可證明共同出資購屋之文件
二、協商途徑
- 家族協調
- 邀請其他家族成員或長輩居中協調
- 說明當初共同出資之事實
- 尋求和平解決方案
- 調解程序
-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費用低廉,程序簡便
- 調解成立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訴訟途徑
(一) 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
- 訴訟標的
- 請求權基礎
- 舉證責任
- 須證明確有出資事實
- 證明出資比例
- 證明借名登記或共同購買之合意
(二)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 請求內容
- 請求大哥返還小叔出資部分
- 或移轉登記相當之應有部分所有權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 大哥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登記為所有權人)
- 小叔受有損害(出資卻無所有權)
(三) 保全程序
- 假處分
- 若擔心大哥移轉房屋所有權
- 可聲請假處分,禁止處分系爭不動產
- 定暫時狀態處分
四、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準備期(1-2週)
- 整理所有相關證據文件
- 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詳細案情分析
- 評估訴訟勝算及成本
第二階段:溝通期(2-4週)
- 發律師函予大哥、大嫂
- 嘗試家族協調或調解
第三階段:訴訟期(視情況而定)
- 若協商不成,提起民事訴訟
- 同時聲請保全程序
- 積極進行訴訟程序
五、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 有利因素
- 若有明確出資證據,勝訴機會應較高
- 驅趕行為有違人倫,法院可能從寬認定
(二) 不利因素
- 房屋登記在大哥名下,形式上權利明確
- 若缺乏出資證據,舉證困難
- 家庭糾紛,可能影響親情關係
(三) 特別注意
- 時效問題
- 證據保全
- 和解可能性
- 訴訟曠日廢時,和解為較佳選擇
- 可考慮部分產權移轉或金錢補償方案
肆、結論
關於本案大嫂驅趕小叔之行為,考量房屋可能係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建議:
- 優先蒐集出資證據,這是本案勝敗關鍵
- 先嘗試協商途徑,避免家庭關係完全破裂
- 必要時提起訴訟,依不當得利或確認所有權等請求權基礎主張權利
- 及時採取保全措施,避免房屋被移轉或居住權益受損
建議儘速委任律師處理,以維護小叔之合法權益。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