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遇詐騙案件,已完成報案筆錄程序,警方通知於星期三至警局簽署告誡書。當事人對後續程序及告誡書性質存有疑問。
(一)告誡書通常適用情境
告誡書一般用於輕微違法行為或特定案件類型(如家暴案件),在詐欺案件中,被害人通常不需要簽署告誡書。本案應確認警方要求簽署之文件實際性質。
(二)可能的文件類型
依實務經驗,警方通知簽署之文件可能為:
建議當事人前往警局前,先致電承辦警員確認需簽署文件之確切名稱及用途,以釐清文件性質。
(一)刑法詐欺罪之規定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當事人遭詐騙,應屬刑法詐欺罪之被害人。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檢警仍應依職權主動偵辦。
(二)加重詐欺罪之情形
若詐騙行為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情形,如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等,應成立加重詐欺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檢察官偵查權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當事人報案後,警方應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官,檢察官應即開始偵查程序。
(二)司法警察之調查職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項規定:「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警方於接獲報案後,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情形報告檢察官。製作筆錄屬調查程序之一環。
(三)案件移送與後續流程
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警方完成初步調查後,應將案件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進行後續偵查。檢察官可能傳喚當事人作證或補充說明,最終決定是否起訴詐欺犯嫌。
(一)告訴權人資格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當事人為詐欺案件之被害人,得依法提出告訴。
(二)告訴之效力
雖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應依職權偵辦,但被害人提出告訴可確保其告訴人地位,並有權掌握案件進度、委任律師、聲請調查證據等訴訟權利。
(一)確認文件性質
(二)簽署文件注意事項
(一)案件進度追蹤
(二)證據保全
建議妥善保存所有與詐騙相關的證據:
(三)考慮委任律師
若案情複雜或涉及金額較大,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一)刑事追訴
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未提告,檢警仍應主動偵辦。但提出告訴可確保被害人地位,並掌握案件進度。
(二)損害賠償請求
(三)詐騙預防
關於當事人遭詐騙後警方通知簽署文件一事,建議:
本意見書係基於當事人提供之有限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法律適用仍需視完整案情而定。建議當事人於前往警局簽署文件前,先確認文件性質,並考慮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合格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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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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