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過世銀行存款被弟弟盜領,我能追回嗎?

母親過世了!但她生前銀行的存款都被弟弟個人盜領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母親過世,其生前銀行存款遭弟弟個人盜領。本案涉及繼承權益受侵害、不當得利返還及可能之刑事責任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權益之侵害

(一)繼承開始與遺產範圍

依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母親過世時,其遺產包括銀行存款在內之一切財產上權利義務,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之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本案中,當事人與弟弟均為母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對母親之遺產均有繼承權。

(二)遺產之共有性質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母親之銀行存款在遺產分割前,應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任何繼承人不得單獨處分。

二、民事責任

(一)不當得利返還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弟弟無權單獨領取母親之存款,其所領取之款項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其他繼承人受有損害,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弟弟明知其無權單獨領取遺產,仍故意為之,其行為應屬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繼承權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

弟弟盜領母親銀行存款之行為,依其具體手段不同,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一)偽造文書相關罪責

若弟弟偽造母親之印章、簽名或相關文件以領取款項,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行使該偽造之文書,依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應依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二)侵占罪

若弟弟原持有母親存摺、印章等物,於母親過世後擅自領款,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應可能成立侵占罪。

(三)詐欺取財罪

若弟弟以詐術使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應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四、舉證與時效考量

(一)民事請求權時效

(1)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規定,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2)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二)刑事告訴期間

若所涉罪名屬告訴乃論之罪(如侵占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應注意告訴期間之限制。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階段

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以下措施:

(1)向銀行申請母親過世前後之帳戶交易明細,確認盜領之時間、金額及方式

(2)取得領款憑證影本,檢視簽名、印鑑等是否為真正

(3)準備母親之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以證明繼承關係

(4)保全其他可證明弟弟盜領之相關證據

二、協商處理途徑

考量家庭和諧,建議先嘗試以下方式:

(1)以存證信函通知弟弟,說明其行為侵害繼承權益,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規定,請求於函到七日內返還盜領款項

(2)可考慮透過其他家族成員或長輩協調,尋求和解可能

三、民事訴訟途徑

若協商不成,建議採取以下法律行動:

(一)提起民事訴訟

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主位聲明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備位聲明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二)聲請假扣押

若擔心弟弟脫產,可於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將來執行。

(三)辦理遺產分割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可一併請求法院進行遺產分割,確定各繼承人應得之份額。

四、刑事救濟途徑

(一)提出刑事告訴

向地方檢察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依弟弟之具體行為態樣,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偽造文書罪、第335條之侵占罪或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告訴狀應詳載犯罪事實、證據清單,並請求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免繳裁判費。

五、其他注意事項

(1)應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辦理遺產繼承登記,避免逾期受罰

(2)若母親有債務,應評估是否需要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應自知悉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民事訴訟中,主張權利者應負舉證責任,應妥善保存並提出相關證據

(4)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肆、結論

關於弟弟盜領母親銀行存款之行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其他繼承人受損害,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若係故意侵害繼承權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刑事部分,依其具體手段,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5條或第339條之罪責。

考量本案涉及家庭成員間之糾紛,建議優先嘗試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應同時採取民事訴訟及刑事告訴,以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事證、最新法規及實務見解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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