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遊戲點數幫他抽卡培養帳號,被告損害賠償,我有罪嗎?

被告遊戲損害賠償~ 但我只花了他的點數幫他抽東西! 這遊戲無法交易我抽物品是幫牠培養他的帳號,他也說帳號可以自由使用! 後面說什麼我沒經過他允許就用他點數這樣我算有罪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 被告:使用他人遊戲帳號點數進行抽獎之人
  • 告訴人:遊戲帳號及點數之所有人

二、案件事實概要

  1. 被告使用告訴人之遊戲帳號點數進行遊戲內抽獎
  2. 被告主張係為幫助告訴人培養帳號
  3. 告訴人曾表示帳號可自由使用
  4. 該遊戲物品無法進行交易
  5. 告訴人事後主張被告未經允許使用點數,提起損害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竊盜罪之檢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本案中,遊戲點數應屬於「財產上利益」之範疇。關於被告使用告訴人遊戲點數之行為,應審酌以下要件:

(1)客觀構成要件

遊戲點數具有財產價值,被告確實使用了告訴人之點數進行抽獎。然而,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具備「竊取」之行為態樣。

(2)主觀構成要件

竊盜罪要求行為人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本案中:

  • 有利情節:告訴人曾表示「帳號可以自由使用」,此可能構成使用之同意或授權

  • 被告主張係為告訴人培養帳號,且遊戲物品無法交易,抽獲物品仍留存於告訴人帳號內

  • 被告並未實際取得可供自己使用或交易之利益

  • 不利情節:若告訴人僅同意「登入使用帳號」,而非同意「消費點數」,則被告使用點數之行為可能超出授權範圍

(3)法律關係初判

考量告訴人曾表示「帳號可自由使用」,且被告主張係為告訴人利益而為,加上抽獲物品無法交易且留存於告訴人帳號內,被告應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惟「帳號可自由使用」之具體範圍是否包含「消費點數」,仍有待釐清。若能證明授權範圍包含消費點數,則應不構成竊盜罪;反之,若僅授權登入而未授權消費,則可能涉及竊盜罪責。

(二)侵占罪之檢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1)構成要件分析

侵占罪要求行為人對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之。本案中,若被告經授權持有帳號,但未經同意使用點數,可能該當此罪之構成要件。

(2)本案適用疑義

  • 被告主張係為告訴人培養帳號,且遊戲物品無法交易
  • 抽獲物品仍留存於告訴人帳號內,被告並未實際取得利益
  • 此等情節應可作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有利證據

(3)法律關係初判

考量被告並未將遊戲物品據為己有或移轉他處,且主張係為告訴人利益而為,應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惟仍須視告訴人授權範圍及被告實際使用情形而定,若能證明獲得授權或係為告訴人利益管理事務,則應不構成侵占罪。

(三)詐欺罪之檢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本案中,被告並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利益,應不該當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四)刑事責任小結

綜合上述分析:

  • 若能證明告訴人確實同意被告使用帳號,且授權範圍包含消費點數,則應不構成犯罪
  • 若僅同意登入而未同意消費,則可能涉及竊盜或侵占罪責
  • 被告「為告訴人培養帳號」之抗辯,若屬實且遊戲物品無法交易,可作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有利證據
  • 關鍵爭點在於「帳號可自由使用」之授權範圍認定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檢討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構成要件分析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須具備以下要件:

  • 故意或過失
  •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 損害之發生
  • 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2)本案適用分析

  • 權利侵害:若未經授權使用他人點數,應屬侵害財產權之行為
  • 損害認定:遊戲點數之價值應以購買點數所支付之金額計算
  • 因果關係:被告使用點數與告訴人點數減少間具有因果關係

(3)抗辯事由

被告可主張以下抗辯:

  • 權利人同意:告訴人曾表示「帳號可自由使用」,若授權範圍包含消費點數,則不構成不法侵害
  • 無因管理:被告係為告訴人利益而管理事務(培養帳號),且符合告訴人可得推知之意思

(4)法律關係初判

考量告訴人曾表示「帳號可自由使用」,且被告主張係為告訴人培養帳號,若能證明獲得授權或符合無因管理要件,應可主張不構成侵權行為。惟若無法證明授權範圍包含消費點數,則可能涉及侵權責任,損害賠償金額應以點數購買成本計算。

(二)不當得利之檢討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1)構成要件分析

不當得利須具備:

  • 一方受有利益
  • 他方受有損害
  • 受益與受損間有因果關係
  • 無法律上原因

(2)本案適用疑義

  • 被告並未實際取得可交易之利益
  • 抽獲物品留存於告訴人帳號內
  • 被告可能並未「受有利益」

(3)法律關係初判

考量被告並未實際取得可供自己使用或交易之利益,且抽獲物品仍留存於告訴人帳號內,應可主張被告並未受有利益,不構成不當得利。

(三)無因管理之檢討

依民法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1)構成要件分析

無因管理須具備:

  • 未受委任且無義務
  • 為他人管理事務
  • 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 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2)本案適用分析

  • 被告主張係為告訴人培養帳號
  • 抽獲物品留存於告訴人帳號內
  • 遊戲物品無法交易,應屬有利於告訴人之行為

(3)法律關係初判

若被告確係為告訴人利益而管理遊戲帳號事務,且符合告訴人可得推知之意思(培養帳號),應可主張無因管理,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

(四)民事責任小結

綜合上述分析:

  • 損害賠償金額應以點數購買成本計算
  • 被告可主張:(1)得告訴人同意(最強抗辯);(2)無因管理(為告訴人管理事務);(3)損益相抵(抽獲物品仍在告訴人帳號)
  • 若能證明獲得授權或符合無因管理要件,應可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與蒐集

(一)有利證據之蒐集

(1)通訊紀錄

  • 保存告訴人表示「帳號可自由使用」之完整對話紀錄(LINE、通訊軟體、簡訊等)
  • 雙方討論遊戲培養、代抽等相關對話內容
  • 告訴人事前知悉或默許之任何證據
  • 建議立即截圖備份,避免對話紀錄遭刪除

(2)遊戲紀錄

  • 登入時間、IP位址等系統紀錄
  • 抽獎紀錄與時間序列
  • 證明抽獲物品仍留存於告訴人帳號內之截圖
  • 帳號培養進度之相關紀錄

(3)證人

  • 共同遊戲之友人
  • 知悉雙方約定內容之第三人
  • 可證明被告係為告訴人利益而為之證人

(二)不利因素之評估

  • 若無明確授權「使用點數」之證據,處境較為不利
  • 「帳號可自由使用」之解釋空間可能對被告不利
  • 建議儘速釐清授權範圍,並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二、刑事程序因應策略

(一)偵查階段之應對

(1)主動說明

  • 強調獲得告訴人同意使用帳號之事實
  • 詳細說明為告訴人利益培養帳號之動機與過程
  • 證明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物品無法交易、留存於告訴人帳號)
  • 提供完整證據資料供檢察官參考

(2)和解協商

  • 竊盜罪、侵占罪雖非告訴乃論罪,但實務上檢察官常考量和解情形作為處分參考
  • 建議主動提出合理賠償方案
  • 爭取告訴人撤回告訴或表示不追究之意願
  • 和解內容應包含刑事與民事責任之一併處理

(二)賠償金額之協商

(1)計算基礎

  • 以實際消費之點數金額為計算基礎
  • 考量抽獲物品仍留存於告訴人帳號之事實

(2)折衷方案

  • 可主張部分折抵(抽獲物品價值)
  • 評估分期給付之可行性
  • 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成本

三、民事程序因應策略

(一)抗辯策略之擬定

(1)主張得告訴人同意(最優先)

  • 提出「帳號可自由使用」之對話紀錄
  • 主張授權範圍應包含合理使用點數
  • 強調告訴人事前知悉或默許之情節

(2)主張無因管理

  • 證明係為告訴人利益管理事務
  • 說明培養帳號符合告訴人可得推知之意思
  • 強調管理方法有利於告訴人

(3)主張損益相抵

  • 抽獲物品價值應自損害額扣除
  • 帳號因培養而增值之部分應予考量
  • 要求告訴人舉證實際損害金額

(二)損害額之爭執

  • 要求告訴人具體舉證實際損害金額
  • 主張遊戲物品無法交易,實際損害有限
  • 若抽獲稀有物品,可主張告訴人實際獲利
  • 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實際損害範圍

四、風險評估與綜合建議

(一)有利因素

  • 告訴人曾表示「帳號可自由使用」,具有授權之外觀
  • 被告係為告訴人培養帳號,並未自己獲利
  • 遊戲物品無法交易,且留存於告訴人帳號內
  •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明確證據

(二)不利因素

  • 「自由使用」之具體範圍是否包含「消費點數」有爭議
  • 未明確取得消費點數之授權
  • 告訴人事後主張未經允許,可能影響授權範圍之認定

(三)整體風險評估

(1)刑事責任

  • 若能證明授權範圍包含消費點數,不起訴機率高
  • 若無法證明,可能面臨起訴風險,但考量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仍有抗辯空間
  • 建議積極和解,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2)民事責任

  • 即使刑事獲判無罪或不起訴,仍可能面臨民事求償
  • 損害賠償金額應可透過協商降低
  • 建議於刑事和解時一併處理民事賠償,避免訴訟勞費

五、具體行動方案

(一)立即行動事項

  • 立即整理並備份所有對話紀錄與相關證據
  • 截圖保存遊戲內物品狀況與帳號資訊
  • 列出可能證人名單並聯繫確認
  • 避免與告訴人發生進一步衝突或不當溝通

(二)法律諮詢

  • 攜帶完整證據資料諮詢專業律師
  • 評估具體法律風險與訴訟策略
  • 擬定和解或訴訟之因應方案
  • 考量委任律師處理相關程序

(三)和解評估

  • 計算點數實際價值與可能賠償金額
  • 評估訴訟成本、時間成本與心理負擔
  • 考量刑事紀錄對未來之影響
  • 權衡和解與訴訟之利弊得失

肆、結論

關於被告使用告訴人遊戲帳號點數進行抽獎之行為,考量告訴人曾表示「帳號可自由使用」,且被告主張係為告訴人培養帳號,加上抽獲物品無法交易且留存於告訴人帳號內,被告應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惟「帳號可自由使用」之具體授權範圍是否包含「消費點數」,仍有待釐清。

建議被告應立即保全所有有利證據,包括對話紀錄、遊戲紀錄等,並積極尋求與告訴人和解之可能性。若能證明獲得授權或符合無因管理要件,應可免除或減輕刑事與民事責任。若無法和解,則應委任律師妥善處理相關程序,並充分行使抗辯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與法院認定為準,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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