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22年新屋裝修期間,委託某水電人員進行電氣與排水工程施工,其中包含分電錶之安裝。當時依其提供之報價單付款完成施工。 然而,於2026年1月19日晚間約7點,家中分電錶突然發生燒毀情形,具有高度火災風險。當晚因情況緊急,無法聯絡原施工水電人員,遂緊急請附近水電師傅到場協助處理。經拆除檢查後,發現原施工存在多項重大專業瑕疵,包括:電線端子螺絲未確實鎖緊,導致分電錶拆除後電線立即鬆脫;部分導線僅少數線芯壓接於端子墊片,未完整固定;以及總電與一樓分電標示顛倒,導致後續維修人員差點誤觸帶電線路,具有觸電危險。若當晚依電話指示自行操作,恐已發生觸電事故。 本人欲向原水電人員請求賠償,但對方以「已過保固」為由拒絕負責,並以「已由其他水電處理」為由拒絕承擔費用。然而,本案並非產品故障,而係施工技術瑕疵所導致之危險事故。 此外,2022年施工期間亦曾發生多起爭議,包括:施工當日臨時加價新台幣10,100元,與原報價單不符,並有兩份報價單可資佐證;擅自變更建商原排水配置,未經同意且施工不當,造成排水高度錯誤與積水問題;以及實際施工方式與報價內容不符,例如收取牆面洗洞費用,卻以簡陋方式打牆,造成牆面破壞。上述問題當時本人未追究,並自行負擔後續修繕費用。 對方亦曾於通訊軟體中承認施工失誤,且報價單僅留姓名與匯款帳戶,拒絕提供公司行號資料,並於詢問後退出群組、不再回應。 本次分電錶燒毀事件差點造成住宅火災與人身危險,基於施工專業瑕疵與消費者權益,特此整理相關事實與證據,並評估依法提起民事求償及相關法律行動之可能性。
委任人於2022年委託某水電人員進行新屋裝修之電氣與排水工程,包含分電錶安裝。2026年1月19日晚間,分電錶突然燒毀,經緊急處理後發現原施工存在多項重大瑕疵: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
依據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本案適用分析:
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構成要件分析: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構成要件分析: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債務不履行請求權: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侵權行為請求權: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依據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建議:
目的:
內容要點:
優點:
管轄:
策略:
訴訟成本:
預期效益:
建議:
基於本案事實與法律分析,提出以下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施工專業瑕疵與消費者權益,建議積極主張權利,透過法律途徑尋求合理賠償。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聲明: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服務。具體案件處理仍應委任律師,依個案情況調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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