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疑似遭遇強迫推銷情形,已支付款項但未收到商品,且賣方拒絕退款。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報警處理。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本案若當事人係在受脅迫、受詐欺或其他非自願情況下簽訂買賣契約,該意思表示可能存在瑕疵。
若當事人能證明簽約時確實遭受強迫推銷,且該強迫行為已達脅迫程度(例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使當事人心生畏懼而購買),則該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應屬有瑕疵,當事人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116條規定:「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當事人若欲撤銷契約,應向賣方為撤銷之意思表示,建議以書面(如存證信函)為之,以利保存證據。
若暫不論意思表示瑕疵問題,單就賣方已收款但未交付商品之情形,賣方已構成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當事人得請求賣方履行交付商品之義務,或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若當事人選擇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賣方應返還已收取之價金,當事人則無須受領商品。
若本案交易型態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稱之「訪問買賣」(例如:在當事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依該條第1項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惟本案當事人尚未收受商品,若屬訪問買賣,當事人更應有權解除契約並請求退款。
「強迫推銷」行為若涉及以下情節,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賣方以強暴、脅迫手段使當事人購買商品(行無義務之事),可能涉及刑法強制罪。所謂「強暴」係指對人施以有形之暴力;「脅迫」則指以言語、舉動表示加害之意,使人心生畏懼。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賣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當事人購買商品,且已使當事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可能構成恐嚇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賣方自始無交付商品之意思,卻施用詐術(例如:虛構商品效能、隱瞞重要交易資訊)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可能涉及詐欺罪。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為: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
本案當事人可以報警處理。若強迫推銷行為已達刑法強制罪、恐嚇罪或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即屬刑事案件,當事人有權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公權力介入調查。
證據保全:警方可協助調查、製作筆錄,保全相關證據,避免證據滅失。
刑事追訴:若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定構成犯罪,可追究賣方刑事責任。
嚇阻效果:透過公權力介入,可能促使賣方履約或退款,以避免刑事責任。
民事求償基礎:警方製作之筆錄及偵查卷證,可作為後續民事求償之證據。
建議當事人攜帶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契約書、收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錄音錄影等)至警察局報案,詳細說明遭強迫推銷之經過、已付款但未收到商品及賣方拒絕退款之事實,請求警方協助調查並製作筆錄。
保存所有交易相關文件(契約書、收據、匯款紀錄、發票等)。
保存與賣方之通訊紀錄(簡訊、LINE對話、電子郵件、電話錄音等)。
若有目擊證人,請其提供書面證詞或願意作證之意願書。
若有監視器畫面或其他影像紀錄,應儘速調閱保存。
若當事人認為簽約時確實遭受脅迫或詐欺,建議以存證信函向賣方為撤銷意思表示,載明撤銷之法律依據(民法第92條)及請求返還價金之期限。
若不主張撤銷,亦可依債務不履行或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以書面通知賣方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
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進行申訴。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向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尋求協助。
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
若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可向地方法院小額法庭提起訴訟,程序較簡便。
若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應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
若警方認定賣方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當事人可於報案時一併提出告訴。刑事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請注意時效問題。
定期向承辦警員或檢察官了解案件偵查進度,必要時補充證據或提供說明。
民事撤銷權:依民法第93條規定,被詐欺者自發現詐欺後一年內、被脅迫者自脅迫終止後一年內,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刑事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應提出告訴。
民事請求權時效: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應注意個別法律可能有較短時效規定。
民事訴訟:當事人需證明契約存在、已付款、賣方未交付商品及遭受強迫推銷等事實。
刑事案件: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但當事人應積極提供證據協助偵查。
在刑事偵查或民事訴訟過程中,若賣方願意退款並達成和解,可考慮接受和解。和解應以書面為之,並確保款項確實返還後再撤回告訴或撤回起訴。
考量本案當事人遭強迫推銷且已付款未收貨、賣方拒絕退款之情形,可能同時涉及民事違約及刑事犯罪,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
(一)立即報警,由警方介入調查,保全證據並追究可能之刑事責任。
(二)同步進行民事救濟,以書面向賣方撤銷意思表示或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三)向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尋求行政協助。
(四)妥善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以利後續法律程序進行。
透過刑事、民事及行政多管齊下之方式,應較能有效保障當事人權益並追回款項。惟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建議及訴訟策略規劃。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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