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少年法庭程序中,當事人是否得提出筆跡鑑定及主張加重毀謗罪之法律問題。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少年法庭處理少年事件採「保護優先原則」,著重於少年之健全成長,而非單純刑事處罰。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少年法院於調查及審理少年事件時,應採職權調查主義。
若案件涉及偽造文書、偽造署押等罪名,筆跡鑑定應屬重要證據方法。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規定:「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輔佐人應得向少年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63-1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
若少年法院認為聲請調查之證據不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2條規定,得以裁定駁回之。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謂「加重毀謗罪」係指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以散布文字、圖畫方式犯誹謗罪,其刑度較第1項為重。
刑法第311條規定阻卻違法事由:「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若少年涉犯毀謗罪,依刑法第310條規定,其最重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之移送要件,原則上應由少年法庭依保護處分程序處理。
在少年保護事件中,重點在於「行為事實之認定」。若涉及事實認定(如是否確有散布文字、圖畫),當事人得提出相關證據(包括筆跡鑑定)證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2項規定:「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若少年法庭調查後,認為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認為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可能依此規定裁定移送檢察官。
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建議具體指出何份文件、何處簽名或文字需要鑑定,並說明該筆跡與案件事實認定之關聯性。
建議向少年法院提出書面聲請,載明鑑定標的、鑑定事項及理由。若情況急迫或有正當理由不能提出書狀者,得以言詞為之。
建議提供足夠之真正筆跡樣本供鑑定機關比對。
(1)若您是被害人:建議向少年法庭說明少年之行為可能涉及以文字、圖畫散布不實言論,請求依法調查。
(2)若您是少年或其法定代理人:建議主張行為不構成毀謗或有阻卻違法事由。
建議保存相關文字、圖畫之原始證據。若涉及網路發文,應保全電子證據(截圖、網址、時間戳記等)。若需證明非少年所為,筆跡鑑定即有其必要性。
(1)在保護事件程序中,著重於事實認定與保護處分之適當性。
(2)若認為應受刑事處罰,可請求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移送檢察官。
(3)亦可另行提起刑事告訴,由檢察官偵查後移送少年法庭。
考量少年事件涉及特殊程序,建議委任熟悉少年事件之律師協助。
建議整理相關文件、通訊紀錄、證人名單及其他可證明事實之證據。
建議注意少年法庭開庭時間,及時提出證據調查之聲請。
若您是少年之法定代理人,除法律攻防外,建議考量對少年身心發展最有利之處理方式。
關於筆跡鑑定,在少年法庭程序中應屬可提出之證據調查方法,特別是在涉及偽造文書、署押等案件時更屬必要。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輔佐人得向少年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關於加重毀謗罪,雖可在少年法庭中主張,但少年保護事件著重於行為事實之認定與保護處分之選擇。若案情重大,可能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請求移送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程序處理。
建議依個案具體情況,評估最適當之訴訟策略,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並兼顧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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