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有債務,放棄遺產後債權人能否追討遺產分配給子女的部分?

目前我岳母過世,親屬有其配偶(我岳父)及其一個兒子跟一個女兒,但我岳父有債務問題 想問當遺產清算完之後,遺產是用分割協議的方式處理,就是我岳父不拿遺產,這樣分配給子女遺產會跟我岳父的債務有關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岳母過世後之遺產繼承問題。繼承人包括配偶(岳父)及子女二人(一子一女)。岳父本身有債務問題,家屬擬透過遺產分割協議方式,由岳父不取得遺產,全數分配予子女,以避免岳父之債權人追及遺產。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人之範圍與應繼分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本案岳父為配偶,屬當然繼承人;子女二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屬第一順序繼承人。

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因此,岳父與子女二人同為繼承人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各應繼承三分之一之遺產。

二、繼承債務責任範圍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為現行限定繼承制度,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之責任。

重要區分

(一)岳母之債務:子女及岳父均為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影響繼承人之固有財產。

(二)岳父之個人債務:屬岳父本身之債務,與岳母遺產之繼承無直接關聯。惟岳父若因繼承取得遺產,該遺產將成為岳父之責任財產,岳父之債權人可能對之聲請強制執行。

三、遺產分割協議之效力與風險

(一)遺產分割協議之合法性

繼承人間可透過遺產分割協議自行決定遺產分配方式,不受應繼分比例限制。此為繼承人間之債權契約,可於繼承開始後任何時間為之。

(二)岳父放棄取得遺產之法律效果

關鍵分析

(1)遺產分割協議與拋棄繼承不同:

  •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繼承開始後二個月內向法院為之
  • 遺產分割協議為繼承人間之契約,岳父之繼承人身分並未喪失,僅是在分割結果上未實際取得特定遺產

(2)岳父仍為合法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岳母)之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仍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若分割協議中岳父未取得遺產,則無遺產可供清償岳母之債務。

(三)債權人追及之風險評估

可能風險

若岳父透過遺產分割協議放棄取得遺產,致其責任財產減少,可能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岳父之債權人若能證明該分割協議有害及其債權,且岳父與子女均知有損害債權人權利之情事,可能依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風險因素考量

(1)債務金額與遺產價值之比例 (2)分割協議之時間點與債權人追償時點之關聯 (3)分割協議是否有正當合理之理由 (4)分割比例是否顯不相當

四、限定繼承制度之保護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制度之重要意義:

(一)岳母之債務:子女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責,不影響子女之固有財產

(二)岳父之債務:屬岳父個人債務,與岳母遺產繼承無關,但岳父因繼承取得之遺產可能成為債權人追償之標的

參、處理建議

一、風險評估建議

建議先評估以下因素:

(一)岳父債務狀況

  • 債務金額、債權人數量
  • 是否有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
  • 債權人追償積極程度

(二)遺產價值

  • 清點岳母遺產項目及價值
  • 確認是否有岳母之債務需優先清償

二、建議處理方案

方案一:合理比例分配(建議優先考慮)

作法

  • 岳父仍取得部分遺產(如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但比例低於法定應繼分
  • 子女取得較多遺產(如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四十五)
  • 於協議中載明分配理由,如考量岳父經濟狀況、子女照顧需求等

優點

  • 有合理分配理由可供說明
  • 降低可能之法律風險
  • 兼顧家庭和諧

方案二:岳父完全不分配(需審慎評估)

作法

  • 岳父完全不取得遺產
  • 需有充分正當理由(如岳父自願、子女有特殊需求等)

配套措施: (1)書面協議明確記載理由:如岳父自願放棄、子女經濟困難需照顧等 (2)保留證據:協議過程、討論紀錄、岳父真意表示 (3)適當對價:岳父獲得其他利益(如子女承諾扶養)

三、具體執行步驟

(一)確認岳母遺產範圍及是否有債務需清償

(二)評估岳父債務狀況及風險程度

(三)諮詢專業律師,就個案具體情況進行風險評估

(四)製作完善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 載明分配理由
  • 全體繼承人簽名同意
  • 必要時進行公證

(五)依分割協議內容辦理遺產登記及過戶

四、注意事項

(一)誠信原則:避免明顯不合理之分配安排

(二)保留彈性:可考慮部分遺產暫不分割,觀察後續情況

(三)家族和諧:兼顧法律風險與家庭關係維護

(四)專業諮詢: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債務證明、遺產清冊等)向執業律師進行個案諮詢

肆、結論

關於「遺產清算完之後,用分割協議方式由岳父不拿遺產,分配給子女的遺產會跟岳父的債務有關嗎」之提問:

(一)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岳父之個人債務與岳母遺產繼承無直接關聯。

(二)若岳父透過遺產分割協議不取得遺產,該遺產分配予子女後,應屬子女之固有財產,原則上與岳父之債務無關。

(三)惟若分割協議顯不合理或有不當情事,可能產生法律風險。建議採取較為穩健之分配方式,如岳父仍取得部分遺產(雖少於應繼分),並於協議中載明合理之分配理由。

(四)考量本案涉及遺產分割及債務問題,建議諮詢執業律師,針對具體情況設計最適切之分割方案,以兼顧法律風險控管與家庭和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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