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公共危險罪遭判處罰金刑,惟未於法定期限內繳納罰金,詢問是否仍可補繳、是否會遭通緝,或需直接執行其他刑罰。
依據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本案若當事人已逾二個月法定繳納期限,檢察官應依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依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易服勞役。」執行程序應為:
本案情形應屬罰金執行程序,與刑事通緝(針對逃亡犯罪嫌疑人)性質不同。原則上不會因罰金未繳而遭通緝,但檢察官可能採取以下措施:
在易服勞役執行前,受刑人仍可補繳罰金,執行程序即應終止。
依刑法第42條第4項規定:「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罰金數額與勞役日數比例折算,扣除已執行之日數,停止執行。」即使已開始易服勞役,受刑人或其親友仍可隨時繳納罰金,按日折算扣除已執行之勞役日數後,停止執行。
本案雖涉及公共危險罪之罰金執行,但與提供之法律條文(刑法第108條、第110條、第113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21條、第122條、第127條、第129條、第131條)所規範之犯罪類型不同。提供之條文主要涉及外患罪、瀆職罪等特定犯罪,與一般公共危險罪之罰金執行程序無直接關聯。
(1)主動聯繫執行檢察官
(2)確認執行進度
(3)儘速繳納罰金
(1)申請分期繳納
(2)聲請延期繳納
(3)評估易服勞役
(1)避免再涉及公共危險罪行 (2)收到法院判決後,應立即規劃繳納事宜 (3)如有經濟困難,應於判決確定前即向法院陳明
關於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罰金之情形,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逾期仍可補繳:即使超過二個月法定期限,在執行前或執行中仍可補繳罰金,依刑法第42條第4項規定,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2)不會直接通緝:本案應屬罰金執行程序,原則上不會遭刑事通緝,但可能遭拘提執行易服勞役
(3)建議儘速處理:主動聯繫檢察官說明補繳意願,避免遭拘提影響生活
(4)保留彈性:若經濟確有困難,可與檢察官溝通分期或延期繳納之可能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攜帶相關文件(判決書、執行通知等)諮詢合格律師或向執行檢察官確認個案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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