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罪超過繳款期限還能補繳嗎?會被通緝或強制執行?

您好 我想請問公共危險罪 過了期限 還能繳款嗎 會不會被通緝還是會需要直接執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公共危險罪遭判處罰金刑,惟未於法定期限內繳納罰金,詢問是否仍可補繳、是否會遭通緝,或需直接執行其他刑罰。

貳、法律分析

一、罰金刑之繳納期限與執行程序

依據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本案若當事人已逾二個月法定繳納期限,檢察官應依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二、逾期未繳納之法律效果

(一)強制執行與易服勞役

依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易服勞役。」執行程序應為:

  1. 檢察官先就受刑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2. 若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後仍不足額,受刑人應易服勞役
  3.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是否會被通緝

本案情形應屬罰金執行程序,與刑事通緝(針對逃亡犯罪嫌疑人)性質不同。原則上不會因罰金未繳而遭通緝,但檢察官可能採取以下措施:

  1. 發動拘提,將受刑人帶至監所執行易服勞役
  2. 限制出境、出海等行政管制措施

三、補繳罰金之可能性

(一)執行前補繳

在易服勞役執行前,受刑人仍可補繳罰金,執行程序即應終止。

(二)執行中補繳

依刑法第42條第4項規定:「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罰金數額與勞役日數比例折算,扣除已執行之日數,停止執行。」即使已開始易服勞役,受刑人或其親友仍可隨時繳納罰金,按日折算扣除已執行之勞役日數後,停止執行。

四、相關注意事項

本案雖涉及公共危險罪之罰金執行,但與提供之法律條文(刑法第108條、第110條、第113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21條、第122條、第127條、第129條、第131條)所規範之犯罪類型不同。提供之條文主要涉及外患罪、瀆職罪等特定犯罪,與一般公共危險罪之罰金執行程序無直接關聯。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建議

(1)主動聯繫執行檢察官

  • 向原審法院或地檢署詢問執行股承辦檢察官
  • 說明補繳意願,確認應繳金額及帳戶資訊

(2)確認執行進度

  • 了解是否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 確認是否已發拘票或其他執行命令

(3)儘速繳納罰金

  • 即使逾期,補繳仍可終止後續執行
  • 避免易服勞役影響工作與生活

二、無力一次繳清之處理

(1)申請分期繳納

  • 可向檢察官陳明經濟困難情形
  • 請求准予分期繳納(需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2)聲請延期繳納

  • 若有正當理由,可聲請延長繳納期限

(3)評估易服勞役

  • 若確實無力繳納,可考慮易服勞役
  • 需注意:易服勞役仍屬刑罰執行,會留下執行紀錄

三、預防再犯建議

(1)避免再涉及公共危險罪行 (2)收到法院判決後,應立即規劃繳納事宜 (3)如有經濟困難,應於判決確定前即向法院陳明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罰金之情形,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逾期仍可補繳:即使超過二個月法定期限,在執行前或執行中仍可補繳罰金,依刑法第42條第4項規定,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2)不會直接通緝:本案應屬罰金執行程序,原則上不會遭刑事通緝,但可能遭拘提執行易服勞役

(3)建議儘速處理:主動聯繫檢察官說明補繳意願,避免遭拘提影響生活

(4)保留彈性:若經濟確有困難,可與檢察官溝通分期或延期繳納之可能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攜帶相關文件(判決書、執行通知等)諮詢合格律師或向執行檢察官確認個案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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