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家暴,已於民國115年8月26日拿到一年保護令,保護令內容含概我跟大女兒及第三個小孩,也告對方刑事傷害罪,對方也告我,要怎樣取得最有利判決
當事人(妻子)因遭受配偶家庭暴力,已於民國115年8月26日取得為期一年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效力涵蓋當事人本人、大女兒及第三個小孩。當事人已對相對人(配偶)提起刑事傷害告訴,惟相對人亦對當事人提出刑事告訴。當事人尋求如何在刑事及後續程序中取得最有利判決之法律建議。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時即對相對人產生拘束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本案法院既已核發保護令,顯示法院已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此對後續刑事及民事程序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8條規定,保護令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登錄供執行機關查閱。當事人應妥善保存保護令裁定書,若相對人有違反保護令之情事,應立即報警處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7條規定:「法院對相對人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此規定確保保護令之強制執行力,避免被害人因各種壓力而妥協。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當事人若評估保護令到期後仍有受暴風險,應於到期前聲請延長保護令。
依同條第4項規定:「當事人或被害人依第二項規定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此規定確保保護令效力之延續性,避免保護空窗期。
本案當事人已取得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核發保護令前應認定「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此保護令裁定本身即為法院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之重要證據,可作為刑事傷害案件中證明相對人施暴行為之有力佐證。
建議當事人蒐集並保存所有家暴相關證據,包括:
若有持續性暴力情事,應建立完整時間軸及證據鏈,以證明家暴行為之持續性與嚴重性。
在刑事程序中,建議強調以下事項:
針對相對人之反告,當事人可能考慮以下防禦方向:
(1)正當防衛:若當事人之行為係為排除相對人之不法侵害,且手段相當,可能主張正當防衛。
(2)緊急避難:若係為避免自己或子女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所為之行為,可能主張緊急避難。
(3)欠缺犯意:若無傷害之故意,僅係防衛過程中不慎造成,可能主張欠缺犯罪故意。
(4)傷害程度輕微:即使行為成立,可爭取較輕之刑責或緩刑。
建議準備以下證據: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當事人可向檢察官或法官聲請隔別訊問,避免與相對人直接接觸造成二次傷害或心理壓力。
依同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當事人可聲請親屬或社工人員陪同出庭,以獲得心理支持。
相對人若有任何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當事人應立即報警處理。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8條規定,警察機關已收受保護令,有義務協助執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得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建議當事人於保護令到期前三個月評估是否需要延長,若評估相對人仍有施暴或騷擾之虞,應及時聲請延長。
依同條第6項規定:「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時通知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此規定確保相關機關知悉保護令延長之聲請,以持續提供保護。
家庭暴力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法定離婚事由(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當事人若評估婚姻關係已無法維持,可考慮提起裁判離婚訴訟。
保護令已涵蓋大女兒及第三個小孩,顯示法院認定子女有受暴風險或目睹家暴之情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前項第六款、第七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在後續監護權爭議中,法院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家暴行為將嚴重影響法院對監護權之判斷。當事人可主張相對人有家暴行為,不適任監護人。
當事人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相對人賠償因家暴行為所生之損害,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相對人任何違反保護令之行為都應立即報警處理,包括: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規定,建議於保護令到期前三個月評估是否需要延長。若評估相對人仍有施暴或騷擾之虞,應及時向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若情況改變或需要增加保護措施,可聲請變更保護令內容。
考量本案同時涉及刑事告訴與被告、保護令執行、未來可能之民事訴訟等複雜程序,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理由如下:
關於本案當事人如何在刑事程序中取得最有利判決,建議如下:
善用保護令作為證據:本案當事人已取得保護令,此為法院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之重要證據,應充分運用於刑事程序中。
完整保全證據:建議整理所有家暴相關證據,包括驗傷單、照片、報案紀錄、證人證詞等,建立完整證據鏈。
妥善因應反告:針對相對人之反告,考量若確有防衛行為,可能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並提出保護令作為受暴者身分之佐證。
委任專業律師:考量案件複雜性,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程序權益並規劃整體訴訟策略。
確保人身安全:最重要的是確保人身安全,任何時候若感到危險,應立即報警或撥打113保護專線求助。
規劃後續程序:建議同步評估是否提起離婚訴訟、爭取子女監護權等,以徹底解決婚姻關係並保護子女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完整事證及實務發展調整。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以確保權益獲得最妥善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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